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再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