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姝宏
面对上世纪70年代开始对矫正与复归理论的猛烈批判,社区矫正的机能观并未盲目锚定于矫治预防理念,而是随着社会观念、刑事政策和刑罚学理论的剧烈演化在制度反复和理论反思中辩证嬗变,逐渐向正义修复、规范矫治与分流监控的复合机能论方向发展,社区矫正逐渐进入关注多元功能的后矫治时代。而这一后矫治时代的谱系展开,与21世纪前后被害人保护与恢复性司法的兴起、自我与他者犯罪学的并立、风险社会观和标定管控技术的流行有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
本研究通过较长时间的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过程中最突出、最主要的矛盾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排斥。社会排斥一定程度上隔断了矫正对象的某些社会关系,阻隔了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排斥导致贫困、劳动力市场排斥、服务排斥和社会关系排斥。矫正对象的社会反排斥使他们内心孤僻,行为孤单,不良情绪无处发泄,在得不到理解和支持的时候,易走向极端,存在对社会不满甚至是反抗现有体制冲动。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纠正错误的理念和行为,重新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面临重重困境,出狱之后种种问题接踵而来。
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不论假释犯、缓刑犯或是管制犯都不同程度地遇到社会关系断裂问题。根据他们犯罪前的社会关系紧密度和社区矫正期间的社会关系变动,或是遭遇家庭关系破裂,或是亲人远离,或是朋友绝交,或是邻居排斥,等等。社会支持网一旦断裂,便难以补救。尽管正式的制度安排竭尽全力,作用也十分微弱。非正式支持受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局限,理论上做了充分的准备,但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尽管正式的制度已经建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相关法律措施,采取了有效的监管办法,具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等配套设置。但是,这些仅仅体现了是刑罚措施的完善,而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过程是进行社区矫正后才开始的。进入矫正阶段后,矫正对象不但没有与社区及社区居民建立联系,反而回避社区活动,逃出居民的视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解矫之后,甚至更长的时期。也就是说,当社区矫正刑宣判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就陷入了“与世隔绝”的“真空”情境,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可想而知。
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的构成是一个多维的结构,包括家庭支持、亲属支持、朋友支持、学校支持、社区支持、社会支持等。在这些支持中,按照格拉诺维特对关系强、弱的划分,那些与矫正对象互动频率高、情感强度较强、亲密程度较近和互惠交换较频繁的为强关系支持。反之,为弱关系支持。调查发现,强关系支持的断裂对矫正对象的影响更大,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矫正过程必须考虑到矫正对象与家庭的关系。而弱关系则相对容易获得网络中的社会资源,更容易进行关系之间的联接。
社会关系的断裂表现在三个关系的断裂:
一是强关系的断裂,主要表现是家庭关系。社会系统是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之间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会支持系统是指个人能借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如金钱、情感、友谊等)的社会系统。社会支持主要关注个人之外的情感支持、工具性的援助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帮助①张友琴:《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的城乡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社会支持系统的好处是,人们通过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并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被认为有益于减缓生活压力,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个人幸福。社会支持系统的缺乏,则会导致个人的身心疾病,使个人日常生活的维持出现困难。同时在社会层面上,社会支持系统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减轻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缓冲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②贺赛平:《国外社会支持网研究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支持的帮助来解决他们的日常生活问题,才能得到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在社会支持系统中,与矫正对象关系最强,最能够为他们提供物质支持和情感关怀的是家庭。
二是弱关系断裂,主要表现为与社区的关系。在社会关系网中,对应强关系下的社会支持,弱关系的社会支持也广泛存在于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中。如矫正对象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矫正对象自身的危险性与管理部门的监管、矫正对象与社区之间的冲突,等等。格拉诺维特在解释“弱关系”时指出,弱关系往往是不同群体中的个人之间形成的,由于这些个人间相似程度低,难以形成共同的志趣,因而关系强度是弱的(Granovettor,1973)。与格拉诺维特观点不同,林南认为,弱关系联系的是不同的阶层,人们可以通过弱关系来汲取、共享网络中其他成员拥有的资源(Lin,1982,1986)。
按照社会关系网的关系强度理论,矫正对象在与社区的关系中,因社会资源匮乏,虽然渴望在社区关系网中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助”,但除了公益劳动和心理咨询等活动外,几乎没有交互的机会,因而处于一种弱关系连结。在这种弱关系情境下,矫正对象一方面受管理部门的监管,定期学习和汇报,另一方面在社会关系网中寻求“自助”。但在“互助”与“自助”的过程中,矫正对象也面临着嵌入的主观原因与客观影响。
三是社会支持网“结构类型”间的断裂,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公益等方面的支持关系。社区矫正的支持网,是由维系社区矫正体系正常运转的各项必要条件组成的,在社区矫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社会支持理论指的是由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给予①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助的行为的总和。
社区支持网按照结构类型可分为正式社区支持和非正式社区支持。社区矫正的正式支持是官方机构和司法系统所提供的支持。而主观评价取向的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是一种主观体验,是个人的经验而非社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他(她)的社会环境及其所能够给予支持的认知性评估,也是他(她)对可以得到的支持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评估”②Tracy,E.M."Identifying Social Soprt Resources of At-risk families".Social Work,1990,35(3).。这就意味着如果一种支持不被接受或者认可,就不能构成支持。舒梅克尔和罗内尔也认为,社会支持是“至少在两个人以上进行的社会资源交换过程,这一过程被支持者或接受者理解为旨在增加接受一方的福祉”③Shumaker,S.A.and Browenell,A."Toward a Thoery of Social Support:Closing Conceptual Gaps".Journal of Social Issues,1984,40(4).。社会的精神支持属于马斯洛所说的情感需求的高层次需求,但来自于社会的正式支持更多的是物质支持,对于矫正对象的情感世界显得力不从心。也就是说,尽管社区矫正的正式支持系统通过建构机制、设置部门、提供资金保障、健全法律法规等各种方法和手段,矫正对象可能依然会感觉不到精神上的满足,而对正式支持获得较低的认可和评价,正式支持虽然极力健全正式的制度和政策,但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于矫正对象感觉的评价就成为社区矫正支持系统的一个观察视角,社区矫正的非正式支持成为研究的突破点。
矫正对象获得社会支持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再社会化的效果。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土壤”十分贫瘠,无力承载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仅难以获得支持,反而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排斥。因社会排斥带来的矫正对象社会融入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与其社会网络关系相互抵触、互相排斥、互不接纳。目前,《社区矫正法》仍未出台,矫正对象的正式支持渠道尚未“打通”。矫正对象是如何解构和重构其社会支持系统的?其行动过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矫正对象生命历程中的社会支持系统情况怎样?犯罪的经历对于他们社会支持系统的影响如何?文化制度背景对于矫正对象解构和重构其社会支持系统有怎样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做进一步的思考,呼吁社区矫正支持系统的回归,即罪犯的回归或重新与社会结合,需要得到家庭的支持、社区的支持、社会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歧视。再社会化理论和经验或可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再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指对在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未取得社会成员资格的人,通过强制或补偿教育的方式进行再教化的过程。目的是改变这些人已形成的那种反文化的人格,使他们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与普通人的再社会化研究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研究首先是在犯罪学领域内的罪犯再社会化研究。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又不同于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罪犯的再社会化,就是使罪犯改掉恶习、修复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马克思认为,罪犯在侵害他人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使他脱离社会规范、文化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他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因此,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完成再社会化。现代行刑领域的做法是,将心理矫正、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的培养等方面紧密结合,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在犯罪学领域,罪犯再社会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洲监狱政策改革时期。许多犯罪学家和社会学家不断质疑监禁刑罚的有效性,如德国的冯李斯特、比利时的普林茨、荷兰的兰卡奇,开始关注社会对罪犯的影响,认为罪犯在离开劳教所后,社会对他们的支持和援助,心态的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是刑事政策的头等要事。涂尔干认为,犯罪是正常的,犯罪是一种规则现象,犯罪之于人类社会,犹如疾病之于人体那样合乎规则地存在而难以避免。社会要进行新的变革,就必然会出现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①[法]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宇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9~90页。。在对犯罪理解的基础上,涂尔干从社会变迁对刑罚影响的角度,提出了刑罚发展的三个规则:一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复原式或赔偿式惩罚,逐渐替代传统的报复性或压制性惩罚;二是社会的进步程度与政府的集权程度与刑罚科量的轻重成反比;三是社会对于刑罚的观念逐渐人性化,重视受刑人的教育和再社会化②[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6页。。19世纪下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罪犯在出狱后都能复归。有学者深化了复归理论,认为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罪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这不仅必须要求改变每一名罪犯,而且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各类机构③[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2页。。然而,现代的刑事司法还无法解决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监禁刑使罪犯进行了部分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但对再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不明显,而刑罚的结果仅仅停留在惩罚的层面④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637~647页。。社会防卫学派的前期代表人物菲利普·格拉马蒂卡主张,应当用一系列预防性的、教育性的和感化性的措施来取代刑罚。对每一个犯罪人采取专门的、个别化的社会防卫措施⑤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321页。。
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一般认为,人们都要经过双重的社会教化:初级教化和再社会化。初级教化是启蒙教化,是生物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再社会化教化是指人在初级教化基础上为适应新的社会文化环境改变而重新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是人按照新的社会文化要求改变自己的思想、感情、心理、性格、行为,得到新的认同的过程①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84页。。戴维·波诺普认为,再社会化是有意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与行为。可见,再社会化是改变和建立新的社会化,是与过去的社会化教化告别。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教化失败而需要进行再社会化教化的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既不完全等同于正常人的再社会化,也不完全等同于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再社会化不只是初级社会化的规范加上新的规范,而往往是要求人们放弃原来的规范,接受新的规范。再社会化教化就必然要求人们作出感情、心理和性格的牺牲,并认为,这种牺牲需要付出代价。但是,正常人的再社会化教化过程是在正常的心理、情感和行为的基础上的改变,虽然需要付出代价,但这种付出是在社会环境的帮助和教化下完成的。并且,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不断地接受再社会教化的。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是在改变其原来错误的心理、行为基础上的教化。他们在再社会化之前已经受到了刑罚惩罚的代价。罗伯逊认为,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重要的因素是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播工具②[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58页。。与正常人的再社会化不同,由于社会排斥和歧视,矫正对象会遭受社会成员的排挤和冷落,再社会化的过程较正常人更为艰难。
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是在监狱的强制下进行的,并且,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是在监狱中进行,而不是在社会环境中,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小。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是在社会环境中实现的。这就一方面给矫正对象与家人、学校、同辈群体以及大众传播工具互动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必须受司法部门的强制性监管。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是介于普通人的再社会化和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之间的一种再社会化方式,其内容、方式、方法及参与的人员、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特殊性。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经过十年的建设,似乎已经走到了瓶颈期。社区矫正正式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已经建立,但从矫正对象获得社会支持的角度来看,来自各方的社会排斥使矫正对象孤立无援,非正式的社会支持较弱。事实上,由于社会支持关系网络的断裂,我国的社区矫正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要件,而仅仅停留在司法矫正的层面。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过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和2009年全面试运行阶段后,2014年全面推进。2013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净增长15.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后,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围绕社区矫正的机构建设、法律规定、执法队伍、社会支持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社区矫正已见成效,获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同和较高的社会评价。但是,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断裂、社会信任缺失、社会资本匮乏等问题,正式支持似乎“力不从心”,非正式支持却“有心无力”。虽然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但研究发现,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效果并不理想。矫正对象的社会资本匮乏,社会关系网断裂,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社会交往,也影响他们的生存状态和心理健康。为了实现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目的,必须修复和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修补他们的社会关系网,重新建构社会关系,完成再社会化终极目标。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是屏蔽其与社会交往的屏障,因此,为了减少社会排斥,保护矫正对象的交往安全,最佳的方法是隐蔽他们的身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扩展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给予矫正对象所需的社会支持。为此,应该试图找到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的结合点,整合社会资源,重建与再编织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
在正式的社会支持方面,通过专门为矫正对象设置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加其社会融入感。比如,可以推荐矫正对象做社会公益活动的义工。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益活动需要大量的义工,可以充分利用义工身份,让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在为他人作奉献的过程中完善自身的人格和品德。为避免社会排斥,可以隐蔽矫正对象的身份。很多矫正对象不愿意参与社交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担心“身份”暴露。打消矫正对象的顾虑是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交往的最佳方案。目前来看,为矫正对象安排的活动除了公益劳动外,几乎没有与社区接触的机会。可以安排矫正对象隐去罪犯身份,在社工的帮助下,参与社区活动。比如,为社区低保户送温暖,为孤寡老人送爱心,为贫困儿童送生活品,等等。安排矫正对象参与正常的社区活动,会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隐去罪犯身份也给予矫正对象重新做人的心理暗示,有助于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
司法所或社区矫正管理局是矫正对象获得正式支持的主要主体,可以由司法所或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矫正对象参与一些献爱心的活动。如让矫正对象参与到帮助弱势群体的活动中,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低保户献爱心、送温暖。在献爱心的过程中,矫正对象是隐蔽身份的。他们在为这些弱势群体送去爱心和温暖的同时,会增加生活的信心,在帮助别人的同时,感受自身存在的价值。并且,在与这些弱势群体交流的过程中,也是对他们心灵的又一次洗礼,从而珍爱生命,增强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交流的过程也是矫正对象增加人际交往、增进社会关系的过程。
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是让矫正对象不脱离社会,让矫正对象在社会中“润物细无声”地进行矫正。因此,获得非正式支持对矫正对象至关重要。当前,网络是矫正对象非正式支持的重要来源。矫正对象常常为了躲避社会排斥而不愿意与人面对面地交流,网络的发达和便捷正好能够回避面对面的尴尬和冲突。通过网络,矫正对象可以抒发心中的郁结和不满,可以相对自由的与他人进行沟通。可以利用微信功能,向矫正对象传送正能量。微信的使用人群迅速扩大,微信功能原来越丰富。在微信中,通过建立微信群,建立矫正工作者、社工及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及时解答矫正对象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利用微信的信息功能和图片功能给矫正对象发送有关珍惜生命、关爱他人的励志信息和图片,激励矫正对象接受主流价值观,输送正能量。还可以利用网络,为矫正对象的就业、低保、医疗救助建立快速通道,在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司法所和矫正对象之间建立沟通的平台。如可以将矫正对象加入QQ好友,通过QQ聊天,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心理问题,掌握矫正对象矫正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不同状况,以便于继续推进和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方案。通过与矫正对象的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困惑和忧虑,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通过网络对话进行教育的方式,可以避免呆板的说教,更容易让矫正对象接受。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必须与社区矫正官保持联系,社区网站或可成为“桥梁”。社区网站为矫正对象建立留言板,方便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官的沟通。矫正对象的留言只有矫正官和其本人可见。在留言里,矫正对象可以不用担心隐私被发现,有些难以启齿的问题也可以在正规的渠道得到解决,以免矫正对象做出因为无处倾诉而盲目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矫正官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学知识、犯罪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为矫正对象进行解答和治疗。
矫正对象的家庭、邻里、朋友、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组织等能够给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支持与帮助,这些非正式支持将为矫正对象建构一个关系紧密、连结有效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家庭支持是非正式支持中的主要支持力量。家庭支持贯穿于非正式支持的各个环节,是一种全方位的支持。而且,社区矫正这种方式也让矫正对象与常人一样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家庭的支持就十分必要和重要。家庭支持首要的功能是为矫正对象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慰藉,保障矫正对象在精神上保持积极乐观,在心理上健康向上。家庭支持还能够便于为矫正对象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物质方面的支持能够让矫正对象稳定情绪,良好过渡矫正期。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家庭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形成一种和谐的家庭文化传统。《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就家庭支持提出了四种观点:一是情感机制。二是荣誉机制。三是规范机制。四是利益机制。朋友、邻居等非家庭成员的支持,其动机也是多样化的。有学者总结了六个方面:一是天性。二是信念。三是宗教。四是价值观。五是环境。六是心理满足。尽管非正式支持主要依靠情感的道德的非利益机制维系,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依然不能不考虑利益方面的因素。矫正对象的家人大多不计回报地给予全力的支持。但是,如果矫正对象的朋友或者邻居参与到矫正过程中,他们大多需要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与自己家人团聚的时间,还要付出一定精力,甚至是金钱。如果社区矫正管理局或者司法所在矫正过程中借助矫正对象朋友和邻居的支持,可以减轻矫正工作的负担,矫正对象也更容易接受朋友和邻居的帮助,很容易被感化。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接受能力,适当考虑在建立矫正计划时将其朋友和邻居纳入计划之中,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社区志愿者既是社区矫正理念的贯彻者,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帮助弱势群体,实践专业理念。矫正对象呈多元性,但是以弱势群体为主。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较多,包括个人心理方面的、家庭关系方面的、劳动就业方面的,等等。而在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下,这些问题通常比较棘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合作才能解决。社区志愿者就是解决矫正对象这些问题的“中介”和“助手”。社区志愿者需要帮助矫正对象恢复其与家庭、朋友、邻居以及社区的关系,帮助矫正对象参与恢复各种关系的互动活动中。社区志愿者需要应对矫正对象可能遭受到的任何问题,如悲观失望、情绪暴躁、家庭抛弃、社区居民歧视等。在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下,矫正对象逐渐适应社会,建立人际交往关系,获得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