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种子质量纠纷,在通过和解、民事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一般来讲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请求;如何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如何组织证据材料和向人民法院举证;如何上诉;怎样申请再审呢?
应河北省定州市刘先生之问,用几篇短文全面介绍1个案例,回答前面的问题。为了方便读者以案学法,文章尽量引用原文。基于隐私,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有关数据亦有人为改变。欲全面了解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建议系统阅读本案系列短文。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因调解不能,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大虎,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K0333X7889T0020。住悉州市城关区武汉大街13号。
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K302X7803389T00。住悉州市城关区长沙东路22号。
被告: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
原告王大虎诉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李小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大虎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追加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和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虎及其代理人,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被告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提供其销售的西兰花种子的外国生产商、进口商、产地、被告的购种时间、购进数量、检测报告、质量指标、质量保证期、进口商对被告分装的授权、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如被告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确认被告销售的西兰花种子为假种子或劣种子。
②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的购种价款9750元及其他损失。
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②为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的购种价款975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悉州市居民,租赁4 hm2多土地,从事蔬菜种植。2017年6月底通过被告李小龙购买了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分装销售的西兰花种子。原告通过育苗种植在其中的1.87 hm2地上。生长中发现该种子培育出的西兰花并非如描述的花蕾细密、颜色深绿,而表现为花蕾大小不均匀、花球不平整,不具有商品价值,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查阅相关资料始知,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分装销售的西兰花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进口商名称、进口商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代码。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销售的西兰花种子为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用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西兰花种子的相关知情权。原告要求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本案诉讼请求的相关知情权资料,但被告拒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款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辩称:
①原告在购种前、购种时、购种后播种前、栽培时以及西兰花收获时均没有向被告提出过原告其《民事起诉状》之诉讼请求①的要求,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前,也不知晓原告有此要求。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原告自己怠于行使,而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该权利,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而且这些请求中的绝大部分是违法、非法的,根本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披露的信息,如进口商对被告分装的授权、被告的购种数量、购种时间、销售趋向、销售日期等均为企业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是无理要求。原告声称,若被告不提供,就要求人民法院据此确认西兰花种子是假种子或劣种子,更是荒唐和霸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假种子和劣种子有法定解释,被告不提供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这些信息,与种子是否被判定为假种子或劣种子毫无关系。
②国家标准规定的西兰花种子的品种纯度为不低于96%。被告销售的种子原告使用后,经原告和被告共同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田间现场鉴定,专家鉴定后作出田间现场鉴定书,认定种子品种纯度为96.4%,原告和被告收件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鉴定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原、被告收到鉴定书后的事实行为表明,双方已完全认可该鉴定书。该鉴定书还认为,原告种植的西兰花出现花蕾大小不均匀,系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种子质量和包装没有关系。
③原告没有在起诉时即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所谓其他损失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主张的所谓损失与被告出售的种子以及被告出售的该种子包装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的证据。在被告出售的种子质量合格,而且经田间现场鉴定后,认定原告种植的西兰花花蕾大小不均匀系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种子的质量和包装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购种价款9750元以及其他损失,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即: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受到了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可见,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范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各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种子买卖行为同时满足以上4个法定条件。而原告为了证明涉案种子系假种子或劣种子已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了田间鉴定,种子管理部门享有管理职权,其作出的关于种子质量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其证明效力应当予以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涉案种子为假种子或劣种子。故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更无从证明涉案种子的买卖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各被告在种子销售过程中是否标识种子的生产商、进口商、产地等信息,属于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处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裁判的范畴。种子售卖时的信息登记是否全面,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判定涉案种子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唯一的、必然的标准。原告要求本院判决各被告提供以上信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