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
信息革命带来生产力又一次飞跃,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信息技术在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担忧。在劳动法领域,人们担忧最多的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是否会对劳动权、劳动就业、劳动者隐私权等造成侵害。如何实现信息技术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共赢,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思考和回应。
最常被人们关注的问题是,机器人会取代人吗?人工智能可以极大补充人的智能,并具有学习能力。现在,机器人已经开始大量应用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企业和政府管理之中。人们看到,除了传统体力劳动岗位,银行柜员、金融分析师、会计师、翻译等智力劳动岗位也受到影响。如果这些工作岗位被大量替代,会不会导致大量劳动人员失业?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可能像人一样学会思维,并在许多方面超过人的智能。当机器人获得人类的思维能力并实际参与劳动过程时,它是否也会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人工智能也给劳动伦理带来新挑战。
大数据技术让信息收集变得简单快捷,劳动者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这是否会造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值得关注。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大量出现,依附于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规模迅猛增长,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闪送员等随处可见。这种新型就业模式提供了新的劳动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如何实现?新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保护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关注。
信息时代产生的这些问题需要劳动法作出回应和调整。如果人工智能替代人的劳动这一趋势无法改变,我们应更多关注被机器替代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企业应严格遵守解雇的法律程序,给劳动者支付必要的补偿金,对于不能解雇的员工应进行适当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企业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促进职业转换,使劳动者顺利实现再就业。关于人工智能能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一问题,不少学者认为机器人虽具有相当智性,但不具备人之心性和灵性,与具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是不能简单等同的。
劳动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为了管理便利,也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隐私空间。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信息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实行知情同意原则,对敏感信息收集、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对于传统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用工形式出现不少新特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从属性判断,即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关系。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变得虚化,因而难以用传统从属性标准对其作出明确判断。对于这些新变化,可以不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制定专门规范网络平台用工的法律法规。比如,规定最高工作时间限制、最低小时工资保障、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适合网络平台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社会保险等制度,既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