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投资法律制度和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2019-02-19 07:20范婧昭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范婧昭

中国与俄罗斯的国家关系目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在美国及其盟友对俄罗斯实施制裁和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欧美限制俄罗斯的国有银行和工贸企业到欧洲资本市场融资,中美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不再,此类客观因素推动了俄罗斯加快与中国合作的步伐,也带动俄罗斯远东大开发战略,“转向东方”上升为俄罗斯国家战略以吸引外资,其中,首要任务就是加强与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是全方位的发展规划,它规划出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发展蓝图,更代表亚洲乃至世界的发展方向。其顺利实施可以巩固世界经济结构的格局,完善全球经济金融秩序。中国政府希望通过鼓励国内企业到国际市场拓展空间,实现经济重新平衡并保持高速增长。近年来,中俄两国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展,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的发展形势良好。“一带一路”倡议的是具有现实性并且能够互利的项目,它对中国和沿线国家都非常有利,俄罗斯也将因此受益。“ 一带一路”将建成从亚洲到欧洲的便捷的交通走廊,其中俄罗斯是一个重要的中转站,在连接欧洲与亚洲的6条交通干线中,有3条经过俄罗斯,俄罗斯正处于“一带一路”的中心位置。“一带一路”的加速实施无论对俄罗斯还是全世界都十分有益,将为欧亚间货物互通有无、往来物流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同时,“一带一路”项目的实施,无疑将有助于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的发展,将促进沿线国家发展制造业、服务业,促进经济发展。

自 1991 年俄罗斯社会全面转型以来,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例如《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俄罗斯产品分成协议法》等,在公司经营、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矿产开采、海关等方面规制外商投资行为①Лисица Валерий Николаевич.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Новосибирск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тель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2015, p. 196.,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权利,规定投资者义务。但是,在具体制度上俄罗斯投资法律与中国法律存在差异,在投资者进入俄罗斯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完备的尽职调查并且了解相关法规。

一、俄罗斯投资法主要法律法规概况

俄罗斯属于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成文法国家其是以民法典和单行法规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俄罗斯自20世纪90年代转型以来,采用制定特别法规和设立经济特区的方式以吸引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主要的联邦法律包括《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租赁法》《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俄罗斯产品分成协议法》《矿产法》《有限公司法》《俄罗斯经济特区法》《关税法》《税法典》《俄罗斯外汇管理法》《俄罗斯特许经营法》和《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等。2011年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放宽了对国内外投资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政策,降低了赋税,在保障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和合资企业的资产在国有化和被征用时有权得到补偿等领域采取多项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调节国外对俄投资导向。

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实体经济部门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包括:保障财产不被国有化征用,被国有化或征收时给予赔偿;保障不因俄罗斯联邦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保障外国投资者依法使用其外汇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等等,并在1999-2018年之间进行了10次修改。但是,在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同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俄罗斯政府也制定了不少限制措施:如在《俄罗斯竞争法》中规制外资的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俄联邦关于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程序法》制定了类似中国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共计50种行业进行了限制;《矿产法》限制了外国资本对于矿业开发的范围和开发程度。

俄罗斯法律体系在纵向上分为联邦法律和地方法规,在横向上分为基本法、特别法和单行法。在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均有对于外商投资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需要区别理解。特别是在俄罗斯经济特区和俄罗斯超前经济发展区中,实行特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例如,近年来推出的跨越式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政策,陆续出台的引资优惠政策,投资者需要关注投资对象的具体法规。

2018年以来,为了鼓励企业将超额利润投入到俄罗斯经济中,俄罗斯财政部起草了一部支持私人投资的《保护和鼓励在俄罗斯联邦投资法》。该法案鼓励企业签署一份保护和鼓励投资的协议,企业根据该协议将避免法律变更的风险,取得减免税收的权利。该法案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是国家和企业。目前,财政部已经向俄罗斯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的成员递交了该法案。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创造稳定的投资环境,法案特别强调,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协议。②«О защите и поощрении капиталовложений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18, http://www.consultant.ru/cons/cgi/online.cgi?re q=doc&base=PRJ&n=177555#02435320419042375.根据协议条款,在投资项目框架内,企业将不受后续税费方面法律变更的影响。但是,相关官员认为,该法案会带来股本大幅度减少的情况,因此,法案能否实施仍待商榷。

二、俄罗斯投资环境的风险分析

1. 法律政策风险。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企业合规论坛上,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朱宏任指出,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正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严重冲击,各国对跨国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面对新的贸易投资风险,中国企业以往偏重资金、技术、市场等“硬实力”,不重视合规经营等“软实力”的做法亟待调整。

俄罗斯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中国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需要遵守不同的法规,需要投资者更为审慎地做出投资决策。例如,俄罗斯的公司注册、纳税程序的选择。此外,还存在标准、质量不统一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俄罗斯和中国对产品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不一致而引起的风险。

2.劳资关系风险。对于外籍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国家会设置一定限制,近些年来,俄罗斯在企业准入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外籍员工的比例,以及应雇佣俄籍员工的比例,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雇佣限制。外国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和执行该国有关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与当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期有效地规避因劳资纠纷带来的风险。俄罗斯的《劳动法》重视保护劳动者权利,不能轻易辞退员工和给予工龄半年以上员工28天带薪休假等制度与国内法不同,需要注意规避风险。①Доброхотова Елена, Марина Филиппова, Нелли Дивеева, Марина Лаврикова, Татьяна Иванкина, Александр Кузьменко,Михаил Харитонов. Трудов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Проспект, 2018, p .315.

3.环境保护风险。《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要求所有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提交环境评价报告,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生态安全。外国企业需要认真调研目标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并且严格完成自身审查机制以规避风险。

4. 资源、能源等战略性行业的准入风险。出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的需要,对于投资的范围和行业,各国都会设置一些企业准入的限制条件。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要保护本国产业,此外,要鼓励海外资本投资一些产业。俄罗斯在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以及能源领域,通过法律法规设置了限制外国资本介入的条件,根据俄罗斯《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行业程序的联邦法》,有50种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加强了对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规定的信息报告制度。该类制度对于投资者身份做出了更严格的审查,更注重确认“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性。

5.外汇管制风险。外汇管制的目的是控制资金的流入流出,避免金融风险 ,具体风险包括:

第一,流动性风险,资金汇不出来,资金进行转移在当地受到了很多的限制。

第二,汇率变动的风险,对于有些货币,要看历史上稳定不稳定,如果不稳定,把美元换成当地的货币,会导致贬值风险。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采取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但是,卢布汇率变化波动较大,2014年俄罗斯政府就要求国企以减少外汇储备的方式来控制资本,以稳定外资市场。这种非正式的资本管制制度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影响,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6.税收法律风险。一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对于税收政策的规定不一样,需要特别关注。在中国法律和俄罗斯法律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俄罗斯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政府间协定》已经生效。同样中俄两国针对不同的外资制订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法》给予投资者前5年的投资优惠①Петечел Татьяна Александровна, Екатерина Константиновна Бударина. «Налоговые преференции свободного порта Владивосток.» Архивариус, 2016, p. 84.,中国的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低至15%。从税收的风险上看:

第一,居民身份认定上的风险,企业想要获得税收优惠,需要获得居民身份。居民身份的程序和申请较为严格和复杂,需要企业对法律有较为明确的了解和准备。俄罗斯对于居民身份设置的个人所得税是13%,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是30%。俄罗斯的社保、医保、退休基金都由单位替员工缴纳,员工的退休基金是22%,社会保险是2.9%,医疗保险是5.1%,这是属于税收方面的事项。

第二,双边税收协定条款和当地税收优惠的冲突风险。当地属于减免税,不能再交这个税,投资者需要关注自身国家和将要投资的国家,在税收协议上有没有这一条,如果是在当地所在国减免了税,回到中国就不需要再交税。

第三,税收处理的合法性判断不足的风险。对税务的处理是专业问题,投资者要请非常专业的税务师做好税务筹划。

7.投资退出和投资安全的风险。投资的目的是营利,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对于重要的国外投资和并购行为,企业需要确定采取上市退出的方式,还是采取清算退出的方式。具体风险包括:

第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违约行为,对当地关联方发生违约情况,有可能带来经营风险。

第二,在清算退出方式中,对于当地清算法和破产法了解的匮乏会带来风险。

三、投资风险防范建议

国际投资是一项挑战与风险并存的事业,为了更好地促进投资完成,要做到投资风险防范。

第一, 应在投资前对目标国的法律环境进行详尽的调查。总体而言,尽职调查主要包括3个部分:法律政策的调查、商业市场的调查和合作方的法律、财产、财税信息调查。其中行业准入的限制、外资控股的限制和有关鼓励行业以及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是因为境外的法律风险较多,相对来讲要请专业的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以便在投资之前有相应的对策。同时也需要注意,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风险监控。中国“走出去”的投资者应分别针对目标国投资行业法律环境、投资对象和投资交易本身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

首先,东道国的整体法律环境作为大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外来企业在相关领域中应当如何投资、如何建设、如何运营以及如何退出的大背景。通常,需要了解目标国法律并精通目标国语言的专业法律人才来做出报告。专业法律人员在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出具一份法律环境研究报告,该报告应为特定的国家及特定的业务量身定做,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2家法律机构出具的有关同一国家的2份法律环境报告涵盖的内容不同的情形,因为这2家企业计划投资的行业业务不同。为此,应对投资的对象即在并购项目中的目标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除了通常的公司尽职调查范围之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了解目标公司从政府相关部分获得的许可内容和获准项目开发的法律文书,以及目标公司在该国该行业项目开发的地位和能力,这样有助于评判并购投资的价格、预测所投资的公司在未来运营中的抗风险能力等等。

其次,正式投资之前,应当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进行防范。企业尽可能避免本国和目标国的双重居民身份认证,应该做好这一方面的筹划。 企业还应该注意两国之间是否签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

第二,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目的和需要来设定投资的方式,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走出国门的企业投资和建设项目,实际上是与多个合同相对人进行博弈,因此,需要统筹管理与这些相对人的关系。投资人需要具备“项目管理”的技能,同时管理、平衡多方的利益。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其中合同群中的任何一个合同出现问题,风险都有可能传导至其他合同。另外,应当深入了解东道国企业注册的具体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比如,俄罗斯《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行业程序的联邦法》规定的50种经营活动是属于限制行业,如果外资进入的话,一定要经过联邦政府委员会的审批,如果涉及反垄断方面的项目,还需要俄罗斯的反垄断署进行审批。

同时,要关注政策导向。企业规避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首先就需要研究投资目标国的立法政策变化,注意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以便随时调整投资方向,避免或尽量减少因为法律调整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关注与强化法律服务。到国外投资,法律服务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是从始至终的,不分阶段的,从项目可行性论证开始,至项目结束时终止,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对于权利救济确立明确的救济方式。走出国门的投资项目合同之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等方面条款常常被投资者在项目运作初期所忽视。事实上,这些条款在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合同中非常重要。投资人应该充分研究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充分利用法律工具保护投资利益。其中,在项目初始就设计好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争议时,争取到对保护自己权益更有利的局面。

国际仲裁在保证争议解决机制的独立性、公正性方面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往往又带来落实仲裁成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目前,中俄采用的双边贸易法律是1990年签署的《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议定书》,其中52条约定了强制仲裁条款,中俄两方的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时约定由俄方工商会仲裁庭和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中俄的双边协定《中俄民事刑事司法协定》可以完成司法文书的承认。1958年《纽约协定》同样是救济性协定,目前亟待设立中俄联合仲裁机构,以便便捷地解决经贸纠纷。

此外,一些中国投资者对于俄罗斯投资环境存在顾虑,俄罗斯政策法规分为联邦法律和地方法规,相关法律的修订比较频繁,并且存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投资者难以理解。俄罗斯劳动法对于员工的假期福利待遇较高,与中国劳动法相差较大,中国企业适应起来较为困难。据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2010年国际腐败感知指数报告》显示,俄罗斯在接受调查的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54位①Karhunen, Päivi, Svetlana Ledyaeva. “Corruption distance, anti-corruption laws and international ownership strategies in Russia”,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18(2), 198(2012).,基于一些国际评估机构的报告,俄罗斯政治腐败问题会影响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第四,国家层面应加强法制合作。1992年中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0年修订了《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议定书》。中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有新旧之分,旧的机制包括双边条约,1990年3月《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议定书》中第52条约定强制仲裁条款,要求必须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这项规定奠定了中俄仲裁合作的基础,但是对《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议定书》的法律文书效力的认定、法律地位的判定、适用范围产生了一系列的争议,经济学界、法院工作者、仲裁等各界人士、专家均提出了各自完全不同的理解,而这些理解同时也与俄方对《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议定书》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实践中,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裁决与中方预期结果相差甚远。此外,俄罗斯商业机构所做出的涉及中方的跨境仲裁,截至目前,从来没有被中国法院承认过。中俄双边经济蓬勃发展,没有稳固的仲裁法律保障机制,会产生极大的交易风险和不可控因素。专家建议成立中俄联合仲裁机构,目的在于快速解决经贸纠纷。

同时,在对俄投资中数量巨大的是中小企业,投资者保护工作必要性日益凸显,中俄双方政府应尽快制定一部更加细致的、层次更高的资本市场双边投资者保护条例。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该确定好原则、目标、方针、政策,留下足够的空间让地方和企业去探索,也要留下后期的实践和政策调整的空间,相信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政策会促进中俄投资事业发展到全新的高度。

四、涉俄投资纠纷的解决机制

俄罗斯仲裁法院不同于仅具有民间裁判功能的仲裁组织,俄罗斯的仲裁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其管辖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一般法院和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区别的大体依据是案件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中有法人,涉及的主要是企业经营中的案件,那么一般归于仲裁法院管理。具体管辖权有更细致更复杂的规则,通常刑事案件归普通法院审理。

在俄语用词中,仲裁法院的法庭(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和商业仲裁机构设立的法庭(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都能够被翻译成仲裁法庭,因此容易混淆,所以,在实际案件和合同中,区分仲裁法院和商业仲裁机构的关键在于判断其属性。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可被视为国家法院,仲裁法院判决在本国和其他国家可以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而得到承认和执行。商业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承认度相对较低,在执行和外域承认上,程序较为复杂。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并非中国法律中的商业仲裁机构,其实质相当于国家法院。中国法律中的商业仲裁机构,在俄语中对应“商业仲裁机构”,该组织与国家法院没有任何必然联系,该类商事仲裁机构在2017年改革后由非营利组织设立运营。

俄罗斯仲裁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俄罗斯法律体系法》《俄罗斯联邦法院地位法》《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法》和《俄罗斯联邦》等法律组织运行。

俄罗斯仲裁法院体系分为4级:俄罗斯联邦高级仲裁法院、区域仲裁法院、仲裁上诉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一审仲裁法院。

第1级为81所联邦主体一审仲裁法院,在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内设立,进行案件的一审工作。第2级为21所仲裁上诉法院,在一审基础上进行案件二审。第3级为10所大区仲裁法院,在其区划范围内处理仲裁上诉案件,该区域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更加灵活和高效。第4级为1所俄罗斯联邦高级仲裁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7条,该法院是处理商业纠纷和其他仲裁法院纠纷的最高法院,具有监督其他仲裁法院的审理并对其他仲裁法院的仲裁行为进行解释的职能。高级仲裁法院与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都在俄罗斯最高法院的管辖之下。①Габов А. В. Третейские суды: истор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ь (в свете дискуссий о реформ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 третейских судах) //Вестник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оцесса. – 2015. – №. 2. – С. 15.各级仲裁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取决于其履行的职能和案件量。

若仲裁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事项涉及涉外因素,同时仲裁地点在俄罗斯,该仲裁为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②Ясус, Максим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ВОПРОСЫ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ЭФФЕКТИВНОСТИ НОВ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Б АРБИТРАЖЕ В РОССИИ.» Вестник арбитражной практики 1 (2017): 5.,由2015年12月进行修改后的联邦国际商业仲裁法进行规范。在俄罗斯涉及国际仲裁的案件中,最为知名的为“尤科斯诉俄罗斯”仲裁案。2004年前尤科斯公司的3个股东向俄罗斯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实行调解程序。调解期结束之后,2家公司要求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采取的行为进行赔偿。2014年仲裁庭做出裁决,认定俄罗斯政府构成间接征收,应向投资者支付500亿美元的赔偿,堪称史上最高额赔偿的裁决。仲裁裁决做出后,败诉的俄罗斯政府开始向仲裁地荷兰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2016年荷兰海牙地区法院撤销相关判决。该案件争讼金额极大,涉及投资法、经济法、仲裁法、国际条约等众多国际国内法律,同时背后牵涉俄罗斯寡头和普京政府,以及俄罗斯与西方之间的政治博弈等诸多因素,使得该案件产生巨大影响,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罗斯国家内部的仲裁改革之路。③参见张建: 《 〈能源宪章条约〉对签署国的临时适用机制研究——以 “尤科斯诉俄罗斯” 仲裁案为中心的探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 年 6 期。

在2013-2017年俄罗斯商业仲裁制度改革这一时间段之前和20世纪90年代末期,俄罗斯仲裁法院采取较为保守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并且规定企业纠纷不可采取商业仲裁方式。特别是商法立法将涉及股权的纠纷定义为“非商业纠纷”,并规定这些纠纷不可由商业仲裁机构裁决。伴随商业机构仲裁和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不断发展,俄罗斯为了适应国际环境并且提高商事纠纷解决效率,从2015年起,进行商业仲裁改革,取得巨大突破,并且在2017年新一轮俄罗斯仲裁改革中,采取了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扩大企业纠纷中可仲裁事项,并确认放宽仲裁范围不会对经济和投资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俄罗斯长期采用商业仲裁庭的临时仲裁庭制度,在企业或公民间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在没有仲裁申请期间,商业仲裁庭无需开设。改革后,原商业仲裁机构设置为常设仲裁机构,在没有仲裁业务期间照常开立,有日常运营活动。相较于之前独立性较弱,依附于设立机构的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更具公信力。

2015年改革前,俄罗斯联邦商业仲裁法庭的活动由创建仲裁法庭的相关组织监管。改革后国家法院可以依据地域划分监管仲裁机构,同时,国家法院能够授权仲裁机构解决涉及仲裁权限的问题,包括仲裁员委任和审理回避问题。这进一步提高了仲裁机构的裁决范围,促进其发展。

2015-2017年进行的仲裁改革和4大商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反映出俄罗斯商事仲裁的重大变化。仲裁改革是仲裁机构制定新条例(《仲裁规则》)的动力,也是更新“推荐仲裁员名单”和仲裁机构内部重组的动力。现有的仲裁机构可以在新的机制下解决企业商事纠纷,俄罗斯联邦商务部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和现代仲裁院的仲裁中心已经能够为当事人依据“公司纠纷的管理细则”提供服务,这些规则已经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备案并正式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解决企业仲裁纠纷需要遵守仲裁规则。俄罗斯仲裁的一般程序、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业仲裁法院的商业纠纷行政程序和“现代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间存在差异,2017年俄罗斯“现代仲裁机构”制定了《2017仲裁规则》,该规则整合了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旧有内容,同时,《2017仲裁规则》包含了专门的推荐仲裁协议范本(条款),体现了新的立法要求。

新一轮俄罗斯联邦仲裁改革,缩小设立仲裁机构的组织。在2015年改革之前,大型机构和企业可以设立自己的仲裁法庭,有财力的企业能够聘请到领域内专业权威的法学学者或是律师。这样的制度使得仲裁资源倾斜,仲裁法庭间案件受理量和影响力差距较大。同时由于近似“仲裁垄断”情况的出现,大型机械制造类企业所设立的仲裁庭出现过严重腐败案件,不利于仲裁业平衡性和长远发展。因此,2016年生效后的法案规定,只有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创办仲裁机构,并且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只能设立一个仲裁机构,立法者创建的常设仲裁机构,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营范围。这项制度大规模地调整了仲裁结构,使得原本依附于大型机关或企业的仲裁庭退出司法舞台。2016年9月6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设立“完善仲裁程序委员会”。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政府重新审核非商业组织相关法规,使得常设仲裁机构能够在非商业组织领域行使职能。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和已经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的仲裁规则进行活动(俄罗斯《仲裁法》第45条)。

2017年改革后,俄罗斯共有4家商业仲裁机构。商业仲裁机构设有仲裁法庭,依据法律和各自制定的仲裁规则审理案件。截至2018年,俄罗斯设有4家常设机构能够处理商业纠纷,分别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自治非营利组织仲裁中心“现代仲裁机构”和全俄社会性组织“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仲裁中心。

仲裁制度作为ADR(“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之英文简称)非诉机制发展迅速,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传统诉讼方式需要较高诉讼成本,存在审判周期较长和跨境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在当代仲裁ADR机制已经成为主流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下,企业在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时应该慎重拟定仲裁条款。俄罗斯法律体系仿照德国,自前苏联时期到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现了较好的继承性。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俄罗斯的该项制度走在亚洲国家前列。在中俄之间跨境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方兴未艾正处于起步之时,同样需要更多复合型法律人才出现,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化、标准化层面上走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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