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爆文”侵犯商誉,如何担责?

2019-02-18 06:56萧剑
民主与法制 2019年5期
关键词:名誉权合肥市公众

萧剑

通过“爆文”吸引粉丝,博取流量数据,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普遍做法。一篇传播安徽省某地产集团面临资金危机的“爆文”,几经转发后演变为破产谣言,给企业带来了信誉危机。首发“爆文”的微信公众号,将如何担责呢?

“爆文”屡屡转发

35岁的赵峰(化名),在深圳从事房屋中介工作。2017年年初,他见朋友把微信公众号做得风生水起,每个月的广告费收入达数万元,也决定在业余时间自办微信公众号。

注册之前,朋友向赵峰传授经验,做微信公众号,必须获取足够的粉丝,才可以吸引客户来打广告,从而得到回报。而吸纳粉丝的主要渠道,是传播公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博取眼球才是王道”。赵峰多年从事房屋中介业务,对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也是社会热点和老百姓感兴趣的话题。于是,他通过腾讯注册了“峰哥说房市”的账号,并对公众号的内容模式进行定位、采编、发布、评论、转载房地产政策和信息等。

赵峰煞费苦心,熬夜赶写房地产话题的文章和信息。半个月后,被授予了原创标。他除了不断让朋友圈关注和推送“峰哥说房市”的公众号,还加入全国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微信群,通过在群内发放红包等方式,让大家关注他的公众号。耗时两个月,关注者虽达两三千人,推文的阅读量却不多,精心编发的原创文,有时甚至只有几十人阅读,大多关注者实际是“僵尸粉”。

“你这个流量数据,广告商不会感兴趣哟!”朋友点拨他说,流量数据包括粉丝人数、内容的点击和转发次数等等。光靠朋友圈帮忙肯定不行,必须推送一波又一波的爆款文章,才能持续激发粉丝的好奇心,增加流量数据。赵峰恍然大悟,遂挖空心思蹭热点,在标题和内容方面下功夫,阅读量明显上升。

2017年3月17日下午,赵峰在深圳市忙完一笔租赁业务,提前下班回家。他打开合肥市的房地产微信聊天群,正好看到群友正在议论合肥市某置业公司即将更名的事情,有人传闻该公司遭遇业主退房的维权事件。赵峰立即上网搜索新闻,获悉当地政府正在对楼市密集调控,顿时有了灵感,急忙打电话向该公司了解情况,对方声称“无可奉告”。为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赵峰在他的微信公众号上,匆匆推送了“安徽最大房企去年拿地太猛,已面临资金危机!地王只能亏本大甩卖”的文章,称“接到线报:安徽最大房企,遭遇资金危机,申请破产,合肥市不同意,安徽省政府已介入调查。因去年拿地太猛,现在有三个楼盘在亏本大甩卖!”“虽然我打电话问公司,对方矢口否认,表示破产是谣言,但我随后向地产行业内人士打听了一下,却都说它真的出现资金问题了”及“好歹也还是有点实力,怎么会突然面临破产呢?”此时,各地正响应贯彻“房住不炒”的精神,房地产话题的热度上升,凤凰网、搜狐网等网络平台分别以“安徽最大房企面临资金危机申请破产楼盘亏本大甩卖”“安徽最大房企去年拿地太猛,已面临资金危机!地王只能亏本大甩卖”为题转发了这篇文章。

遭遇巨额索赔

2017年4月14日,安徽这家置业公司经过重组,名称变更为安徽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之后,受调控政策的影响,新挂牌公司的楼盘遇到购买意向下降、偶有业主退房的问题,舆情信息引起了管理层重视。

9月26日,地产公司委托合肥市公证机构对此前赵峰的原创文章和各大网站转发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8170元。9月30日,地产公司还委托信息咨询机构出具“负面新闻影响力研究报告”,对网络传言“遭遇资金危机,申请破产”进行调查评估,支付调查评估费3万元。该报告的结论为:“遭遇资金危机,申请破产”的消息认知率为88%,对地产公司的信任度下降比例为52%。

同年10月,地产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分别向凤凰网、搜狐网等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对网文的链接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地产公司在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时请求:判令确认赵峰侵权,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已发布并传播的文章,连续十天通过其微信公众账号和腾讯网、凤凰网、搜狐网以及其他主流第三方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向公众声明案涉文章为不实消息,赔礼道歉。同时,赵峰赔偿因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8170元、律师费9万元、评估调查费3万元、购房定金损失11万元及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

庭审期间,赵峰自认2017年9月已删除了公众号中的案涉文章,他的微信公众账号也已被腾讯平台封号。

法庭上,赵峰对地产公司表达了歉意,辩解说: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这篇文章不构成侵权。文章内容和数据及观点来源于网站、媒体报道及业主爆料等合法渠道,且事前已作必要调查核实,不属于捏造事实、采取诽谤或诋毁等手段侵害地产公司的名誉权。同时,关于地产公司是否申请破产问题,该文章自始至终未下肯定性结论,相反,赵峰在该文中多次对此表示质疑且在发文前还进行了谨慎核实。至于其他媒体在转发、引用赵峰的微信文章时擅自增加“地产公司破产”标题或者相应内容,自己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且转发、引用行为未经本人的授权或同意,若存在相应法律责任,该责任不应由赵峰承担,地产公司应直接向相关当事人提出主张。此外,地产公司称赵峰的文章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不能证明其损失与案涉文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至于地产公司所称遇到业主提出退房、购买意向下降等问题,系楼市政策调控所致,与公众号所发文章毫无关系。

两审落槌定音

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文章发表及网络转载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内容失实与否,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是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赵峰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相关文章应确保其发布的文章内容客观真实,其在未核实文章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以“安徽最大房企去年拿地太猛,已面临资金危机!地王只能亏本大甩卖”为标题,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明显夸大了事实,亦有误导他人之嫌,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阅读该篇文章的第三人对于地产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对此,赵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赵峰的微信公众账号已被腾讯平台进行了封号处理,2018年6月30日,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峰在凤凰网和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上连续5天向地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决赵峰赔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28170元。

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10日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地产公司上诉称:赵峰的侵权文章影响范围巨大、传播无限扩散,且案涉文章刊登在凤凰财经板块首页位置,搜狐网、腾讯网等也刊登在首页位置。赵峰公开赔礼道歉的位置理应在凤凰财经板块的首要位置。此外,赵峰对地产公司名誉权、商誉权损害后果严重,一审法院仅判决赵峰承担维权的合理支出显然不能够弥补地产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名誉权财产损失的具体量化存在一定难度,无法确定地产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理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亲爱的读者:本案中,赵峰的行为损害了地产公司的商业信誉。一审法院判决赵峰赔偿经济损失28170元,地产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将如何判决?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赵峰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安徽最大房企去年拿地太猛,已面临资金危机!地王只能亏本大甩卖”的文章。一审法院根据赵峰的侵权行为方式及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判令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及凤凰网上向原告地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地产公司主张为取证而支出的公证费8170元、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9万元及调查评估费3万元,一审法院从采取维权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酌情认定地产公司的财产损失包括公证费8170元及律师费两万元,并无明显失当。至于地产公司主张因赵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定金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因本案中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地产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与赵峰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2018年8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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