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40年:五次争论及其启示

2019-02-16 05:19:00施戍杰
关键词:产权保护所有制民营企业

施戍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北京 100010)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40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构成中国经济奇迹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已经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1]。但所有制改革的每一次深入,民营经济的每一次飞跃,都伴随有理论与认知层面的深度碰撞。正是通过解放思想形成改革共识,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五次争论,有助于总结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探索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路径。

一、关于雇工问题的争论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镇就业几乎全部集中在公有制部门。1978年,这一比例高达99.84%,几乎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所有制就业[注]公有制经济就业人数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之和,另外只有15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按城乡分的年底从业人员数。。随着农村知青返城,这一体制难以容纳大量新增就业,不得不放松对自谋职业的限制。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允许适当发展个体经济[2];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承认个体经济是必要有益的补充[3];这一论断在当年被写入“八二宪法”[4]。个体经济由此得到迅猛发展。

允许劳动者自谋职业,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实际就是允许市场配置资源,从而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于资源要素的束缚。由此带来的要素流动和分工深化,进一步促进生产组织形式的演进:一些个体工商户的规模不断扩大,逐步出现雇佣工人这一新的现象。例如,芜湖“傻子瓜子”1983年的雇工人数就达到103人[5]。随着城市部门市场化改革的开启,一部分个体经济不可避免地发展成为私营经济。

在当时,雇工现象引发了巨大争论。根据对劳动价值论的传统理解,私营经济的雇佣关系会导致剥削。有学者以《资本论》为据,认为只有雇工人数不超过8人,才属于个体经济;超过8人就会产生资本家,违背社会主义制度,必须禁止[5]。表面上看,这是教条主义对实践的束缚——把马克思用于说明的举例作为判断企业性质的标准无疑是脱离实际的[注]马克思的原话是:“按照我们的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是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6]。实质上,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私营经济这一新的所有制成分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面对上述争论,中央没有采取“割尾巴”等简单取缔的办法,而是要求“等一等,看一看”[注]1982年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雇工问题可以“等一等,看一看”(马立诚[5]、张旭东[7]、郑红亮等[8])。1984年,邓小平谈到他对雇工问题的决策意见:“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9]。这实际上保护了刚刚起步的私营经济。在随后的实践中,私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0]198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营经济纳入法律体系保障范围[11]。对于此次争论的破解,一方面是淡化剥削问题的理论争论;另一方面则是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强调民营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关于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民营经济管理成本低、经营方式灵活,对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与创新环境更加适应,得到了新一轮发展。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我国经济整体上从“短缺经济”步入产能过剩,原有国有企业内在管理不完善与战线过长等不利因素更加凸显,出现大范围亏损。中央为此采取“抓大放小”的方针,对国有企业战略布局进行调整。在这种背景下,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明显上升,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出现下降。在一些行业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速度更快,甚至占据优势地位。有人由此质疑,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将会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与上一次争论聚焦微观主体的组织形式不同,本次争论的焦点在于不同所有制成分的宏观结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剩余价值的集中使用和体制内部的平均分配(不考虑城乡差异),为建国初期在“一穷二白”条件下建立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但这样的所有制结构缺乏活力,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逐渐束缚了生产力发展。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扩大,生产要素在自由竞争中重新配置,由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决定剩余使用的比重增加,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自然导致所有制结构变化。争论的实质在于,究竟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

面对这一争论,中央没有改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党的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必要补充”提升到“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资产比重和国有经济控制力上[12]。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3]。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4]。这些举措都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发展。

三、关于“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的争论

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有较长一段时间呈现“国退民进”的现象:微观层面,国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退出大量中小企业;宏观层面,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重迅速下降。有人肯定,认为民营企业效率较国有企业高,上述现象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有人质疑,担忧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强调国有企业也可以提高效率,应发挥更大作用。而在2008年以后,国有企业整体利润得到提高,在部分行业领域呈扩张性态势,一些央企通过并购重组规模迅速扩大。有人认为,这是国企改革提高企业效率的结果。但也有人担心,国有企业在上游行业拥有垄断地位,在竞争性行业又具备资金优势与政策倾斜,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具有不平等性,由此出现“国进民退”的现象。

虽然以2008年为界,争论内容由“国退民进”转向“国进民退”,但争论的焦点始终围绕在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关系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生产要素必然要求突破经济成分的制约实现自由流动,从而导致不同所有制经济间的竞争、协作与交融。这既表现在单个微观主体之内,也表现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间,甚至表现在不同行业间。争论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应如何定位,两者间的交互关系又应遵循什么原则。

破解上述争论,关键是要跳出“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同等保护产权,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在职能定位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有资本应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15]。在交互关系上,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16];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7];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两个“毫不动摇”纳入新时代基本方略,确立为大政方针[18]。

四、关于民营企业早期发展不规范问题的争论

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其所涉及到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备受关注。由于同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规范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如何看待和处理民营企业在早期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成为从21世纪头十年一直延续至今的争论焦点。有学者甚至以道德评判色彩浓厚的“原罪”一词概括此类问题。认识层面的争论,在具体案例中表现为对罪与非罪、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的尺度把握不一,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一些民营企业对“秋后算账”的担心,成为阻碍其进一步成长的思想负担。

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上层建筑的相应变革,核心就是要加强对产权的保护。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正是本次争论的焦点。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法律建设滞后于改革实践,这有利于维护改革过程的平稳性,却也导致产权保护长期缺乏法治保障。很多民营企业是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成长起来的,走过了从“政策默许”到“正式承认”再到“鼓励扶持”的曲折历程。争论实质上并不限于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而是包含了由此引发的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民营企业早期行为的评判,必须置于复杂的历史大环境下,切忌政策的随意干预。

为破解上述争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要求,强调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明确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1]

五、关于民营经济是否应该离场的争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些高负债、摊大饼、粗放经营的民营企业,在转型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过分追求短期利润的民营企业,暴露出创新动力不足、环保意识淡漠等短板。在这种背景下,有人认为民营经济已经完成其阶段性历史任务,出现一些以“离场论”为代表的否定和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

本次争论的焦点是,在新的发展阶段民营经济应当发挥什么样作用的问题。现代化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民营经济面临的发展条件和承担的发展任务都存在重大差别。现代化早期,剩余劳动力多、资本回报率高、环境负荷小,民营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物质资本积累,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但近年来,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转折性变化,资本回报率随资本存量增加而下降,环境承载力也接近上限,民营经济的传统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需要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并在推动全社会技术进步和环境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问题的实质并不是民营经济要不要发展,而是民营经济以什么样的方式发展,政府又应如何促进其发展方式转换。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有力回击了“民营经济离场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最新成果[1]。一是充分回答了民营经济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不仅不能“离场”反而要不断壮大。二是深刻剖析了民营经济当前遇到的困难,辨析其成因的内外部因素、主客观原因,指出这些都是发展中的困难、会在发展中解决。三是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提出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六方面支持举措。

六、若干启示

第一,建立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扩大总能带来民营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往往与当时的体制机制相冲突,从而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生产组织形式的演进,必然在个体经济中产生雇佣关系,这就要求在政策层面允许私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比重的提高,必然影响经济成分的宏观结构,这就要求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明确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要素流动突破经济成分的制约,必然导致不同所有制经济间的竞争、重组和融合,这就要求建立平等参与的市场规则;法治建设的滞后,必然带来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政策的不确定,这就要求实现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可以说,民营经济40年的发展是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成果,内生于资源配置方式和产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中。当前,民营经济要在现代化新征程中进一步发展、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解放思想始终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每一次大的发展都面临思想认识层面的重大争论,其发展的顺利推进正是依靠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从作为市场微观主体是否允许存在,到宏观结构比重是否应受限制,再到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关系,进而到在现代化不同阶段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对于民营经济的认知逐步深化。而思想解放的过程,不仅是破解争论、统一认识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向深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还是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从改革开放前的“资本主义尾巴”转变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和“自己人”。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为制度变革扫除了思想障碍,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再次解放思想,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构成经济奇迹的重要支撑。但相较于实践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建设却相对滞后。过去40年,我们更多的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赋予民营经济发展以正当性,强调其在增加税收、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上的作用,始终没有全面阐释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人仍然存在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成为阻碍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深层制约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任何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都是不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都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发展要求的,因此也都是错误的。”[19]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民营经济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当前,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总结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奠定理论基础、凝聚社会共识,并以此明确下一步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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