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彪辉,齐秀梅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已由精英教育向普通教育过渡,每年有大量的毕业学生参与社会就业实习,完成从学校学生到社会角色的转换。但实习生在参与社会就业实习时,自身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实践中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多种情况因素影响,不能直接认定其是否为劳动关系。因此,当出现医疗、用工伤害、劳动报酬等劳动权益纠纷时,一般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予以保护和规制,因此不能给予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倾斜保护。基于此,应针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的“劳动群体”建立实习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当前的实习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学生利用休息、休假时间勤工俭学的实习。其目的在于勤工助学,丰富自己的实践经历,并不在于就业。二是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教育院校与定向用人单位达成实习协议,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即将毕业学生进行就业实习。三是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教育院校学生,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寻找企业进行就业实习。后两种都是以就业为目的,是毕业学生进入社会之前的前置性教学阶段。
本文认为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主体范围应是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教育院校即将毕业且符合劳动就业条件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升自身实践技能,遵循学校教育安排在定向企业实习或以学校同意为基础分散实习的实习生。
“权利贫困”群体应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既有重合又有不同,在实践中一般社会弱势群体都含有“权利贫困”的特征。劳动主体两端的不平衡,促使权利倾斜保护原则的确立和实现。实习生处于“权利贫困”群体底端,其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相较于普通的劳动者更难以实现。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高校、用人单位和实习生。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从高校的权责来看,一是《教育法》规定高等院校享有学籍管理等职权,对此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教育权益。二是高校在管理和教育学生活动上具有自主性,安排学生实习应属于实施正常的教育内容,即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受到权益侵害,并不能以学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权利义务对等上,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具有命令控制权,具有指引、管理学生行为的权利;学生对高校具有服从、接受管理以及承担各种不确定的义务,可以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实习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院校延伸课堂教学内容,组织、公开安排即将毕业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其目的在于提高就业实践经验以衔接就业。如是,实习生进行实习的时间尚处于教育教学阶段,此时进行实习是学校的正常教育内容之一,即为学生身份。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是,实践中时常存在用人单位以实习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或者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雇实习生,将实习生定位为非劳动者,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而且,实践中受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的影响,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来判断实习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正是这种模糊身份,使得实习生维权处于尴尬境遇。
从实习生实习的特征来看,一是分散性和隐蔽性。一方面是实习生数量庞大,据统计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820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另一方面实习单位的岗位有限。因此,除校企合作直接对接之外,需要即将毕业的学生自己去寻求实习岗位,无疑加大了实习难度。此外,市场经济体制下,实习单位资质良莠不齐,空壳公司等形式公司大量存在,高校在审查、核实时相对乏力。实习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客观上阻碍了实习生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二是廉价性。用人单位在招募实习生时,一般未与实习生规定工作范围。在实践中存在着顶岗实习、加班实习等情况。实习劳动一般与正式员工无异。但用人单位仅是给予少量生活补助,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同时也无法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和社会保险。虽然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生创造了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但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予以剥削,大大地侵害了实习生们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一般作为营利性的组织,具有资本逐利性,劳动权益保护和利益之间充斥着矛盾。大多数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仍未毕业,因学生身份和管理主体的限制,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此外,大多数实习生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护协议书,因此实习生难以寻求有效途径以保护他们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建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便无法建立劳动保护关系,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通常按照侵权、雇佣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不能直接适用劳动相关法律。
综上所述,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群体由于自身的廉价性、分散性和隐蔽性,同实习单位的逐利性存在矛盾。从实习生劳动保护权益方面来说,除一般的劳动权益侵害时有发生之外,还包括权利救济面狭窄问题,实习生只能通过一般民事法律获得救济。从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的期望方面说,实习单位的资本逐利性与实习生实践技能、工作经验不足和劳动生产效能不高充满着矛盾。因此,利益矛盾应是产生实习生劳动权益侵害的重要原因。
实习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核心在于劳动权益的平等与倾斜保护。平等观念萌芽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平等、自由等哲学思想一直是人们求索的目标、争论的焦点。近代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从英国的《权利法案》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逐步深入发展起来,这些“十八世纪的精神”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并延伸出新的时代内涵。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从宪法的高度将劳动权规定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地予以保护。此外,劳动法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为“第二宪法”,对劳动权的平等保护意味着对宪法的保护。实习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劳动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公民劳动权保护的主体之一。对劳动权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形式上,还应赋予实质内容予以保护。因而,实习生劳动权益侵害时有发生的根源在于立法上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
宣告权利利益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利益。只有实现劳动权益平等和保护,实习生才能获得劳动权益所蕴含的法定利益。实习生劳动权益平等和保护的实现过程与劳动法的实施过程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实习生劳动权益的平等和保护就必须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劳动是经济运行的起点,为了经济正常运行必须要确保劳动者能够维持正常的生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时代的劳动生存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除了明确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之外,还应有劳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途径。实习生虽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具有劳动事实。实习生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实习单位从事劳动工作,应享有劳动权利保护和救济途径。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并未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每年大量的高校和职业教育毕业生进行社会实习,他们是未来劳动者群体中重要的劳动者组成部分,但其劳动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实践中还存在着实习生集体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①2013年10月17日,来自甘肃、河南等地的23名在校大学生联名致信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加强对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强制学生实习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实习生集体维权无疑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用人单位压榨实习生进行劳动剥削,影响了劳动力供给侧改革,进而影响劳动供给。用人单位所依赖的实习生劳动资源的有限性和实习单位资本逐利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应通过法律确定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界限,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以定纷止争,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劳动秩序的维系需要内外两方面结合,既需要实习生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又需要政府监管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实习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劳动利益的冲突,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运行也必然存在缺陷。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进而强调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其理论基础。从最广义上讲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实习生争取和维护着自己的个人利益,高校代表着公共利益,实习单位追求着物质利益。正是三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使实习生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有效救济。
就本文来说,劳动相关法律对劳动利益的调整方式主要采取为了稳定劳动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而限制用人单位用工利益和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两方面,以实现劳动和经济利益制衡,从而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对利益平衡。这种平衡也要强调劳动法所保护的普通劳动者与实习生之间的利益相对平衡,要实现这一目标,劳动相关法律所做的就是给予实习生特殊的权利保护,并在多元主体构成的利益关系内形成有益调节机制。
在聚法案例网键入“实习生”、“劳动争议”,搜索到552件相关案例,其中劳动争议纠纷357件。而发生在2014年及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81.5%。立足于当前的法治环境,实习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会愈发增加。实习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应作为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旨在实现给予实习生特殊保护,在人身损害、工资报酬、劳动争议等方面实现与劳动者同样的保护,而不注重其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条件,弱化形式条件,给予实质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习生的实习类型并不再简单地局限在教学实习这一方面,职业教育实习及顶岗实习等全新的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实习生权益保护也显得尤为迫切。
实习生劳动权益难得保护,救济途径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实习生的身份模糊,法律保护制度处于空白。经过前文的问题分析及必要性论证,构建实习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应是肯定实习生在法律上的地位,明确其身份,不以其是否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劳动者身份为必要保护条件,而应将劳动权益保护主体进行适当延伸和拓展。如此便能使实习生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保护和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从矛盾源头上解决问题。以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例,其明确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可以进行借鉴参考,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作为构建实习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实现,与实习生自身的主体素质条件密切相关,权益保护离不开其自身的素质和努力。实习生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是其保护自身劳动权益的观念基础。只有实习生充分认识到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勇敢捍卫自身权益,其权益保护才能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是实习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企业在吸纳优秀社会资源和政策便利的同时,应担当社会大义,为社会服务。企业应积极与学校或者实习生签订实习保护合同,将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作为实习劳动合同的重要部分。其次,积极建立帮扶救助的企业文化制度,形成规范准则,增强竞争能力。由于实习生自身的专业性,其劳动能力、创新性相对较高,在实习生劳动工作期间,企业可以考察、吸纳高素质的实习生进入企业。而对于企业来说,其拥有优秀的劳动力资源,在相关行业竞争中就可以潜移默化地形成企业竞争力,帮助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最后,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有力载体。政府可以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制,但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政府和法律都不应过多干涉。企业自身应坚守诚信、勇担责任,积极履行多元化的相关者责任。
在企业自身责任觉醒的同时,还应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模式。首先,从政府角度,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形成集体劳动实习备案制度,并加强实习中、实习后的企业抽查监督,对违法违规生产、生产安全环境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实习生进入限制。此外,政府应积极与实习单位、高校对接,对实习相关事项达成紧密联系。其次,从高校角度,高校应严格审查校企合作企业资质,将实习生权益保护、救济途径、工资报酬等劳动基准条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必要条款。在发生实习劳动争议时,支持、协助实习生维权。最后,对于企业,应加强自我监督与管理,强化企业工会监督,形成工会预先保护制度,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内容,扩大权益保护范围,将实习生确立为企业保护维护权益的对象。积极协调、消除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摩擦,构建和谐实习劳动关系。
总之,要建立实习劳动权益多元化的监督保护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工会和高校多方位一体化监督格局,共同致力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
对于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应从法律层面予以调节、规制和保护。当前,部分省、市立法先行,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①2010年广东省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对实习经费的投入、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人数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地方立法具有地域性和片面性,缺乏全面性。从劳动权益保护的全局出发,地方劳动立法细化、创新是对国家劳动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法律体系应不断完善,补充劳动权益保护的适用主体,延伸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
第一,在实习工资报酬方面,应将实习岗位进行明确分类,例如顶岗实习、辅助实习等类别,然后依据岗位的不同,规定实习工资报酬比例。第二,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对实习生进行特殊保护,设置行业和工作类别禁止,对技术型、风险型岗位,规定实习单位须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在权利救济和获得救助方面,其一,延伸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因实习行为使得实习生人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对比、参考工伤保险的规范和措施进行及时解决;其二,便利实习生诉讼,形成实习生自主、高校帮扶、社会支持的诉讼制度。
即使实习权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救济途径处于真空状态就会使得权益保护失衡,所以建立专门的实习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首要要求。由于实习生在实习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实习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也依赖于维权途径的丰富和便捷。第一,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纠纷的角色不可或缺,以期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途径。高校应科学管理、保持信息渠道通畅,对实习生的侵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第二,应当确定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助力实习生进行诉讼。针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性,应便利维权途径,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二者中进行选择。此外,简化实习生诉讼程序,确立调解优先、先行赔偿制度。
综上所述,保障实习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应以建立实习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为核心,不仅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更需要形成托底机制让实习生的利益诉求畅通表达。实习是面向未来的选择,更是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