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六招捉“内鬼”

2019-02-16 01:52
新传奇 2019年3期
关键词:伎俩中纪委执纪

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纪委监委在“打虎拍蝇”的同时,也从未停止捉“内鬼”行动。尽管“内鬼”的伎俩很多,但是,切分权力、一案双查、成立“干监室”……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个个“驱鬼”妙招足以让“内鬼”无所遁形。

五大“闹鬼”伎俩

伎俩之一:泄密 在涉腐案件调查阶段,信息保密是一定要有的,但“内鬼”最爱干的事情之一就是泄密。比如,2017年6月5日,黑龙江省纪委原常委宋川被“双开”的消息登上了中纪委网站。“泄露尚未公开的纪律审查信息,私自留存纪律审查资料”等表述,在中纪委通报中首次出现。

伎俩之二:藏匿 对于一些“内鬼”来说,除了把举报、涉案信息泄露给当事人,还很可能在收到好处后,利用手中职权把线索藏匿起来、把举报压下去。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原副主任陈方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私自留存纪律审查资料、私自扣押检举控告材料。

伎俩之三:解套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鬼”,“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最常见的权钱交易。中纪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明玉清,曾胆大妄为地帮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抹平问题,将相关线索作了结处理。

还有的“内鬼”则是先设套,再解套。据《广州日报》2017年8月报道,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局长杜言以案谋私涉及的金额约1.5亿元。此人一遇到能插手的案件,就先把相关涉案人置于死地,然后坐等对方焦急地上门求助,再慢慢为当事人解套,解套价码最低500万元,绝不讲价。

2017年6月5日,黑龙江省纪委原常委宋川被“双开”的消息登上了中纪委网站。“泄露尚未公开的纪律审查信息,私自留存纪律审查资料”等表述,在中纪委通报中首次出现。图为宋川资料图

伎俩之四:牵线 因为纪检干部身份特殊,商人和其他一些官员很可能会“赶着巴结”。于是,纪检队伍里的“内鬼”往往成为掮客,为上下级官员之间、官员与商人之间牵线搭桥。中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就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父亲的工程队和其他商人招揽项目,为此收受贿赂618万元。

黑龙江省纪委原常委宋川也曾出面拉关系、搞审批,商人则双手奉上大连的一套房子。为了躲避纪律审查,宋川以岳父的名义向商人转账230万“购房款”,随后又拿走了商人的银行卡。

伎俩之五:施压 除非无私无畏,一丁点儿“小辫子”也没有,否则,一些官员往往会对纪检监察干部心存“畏惧”,而“内鬼”则利用这一心理施压,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局长杜言多次插手法院案件审理,其过程中直接就对法官讲“一定要怎么样”,并且扬言“你不怎么样的话,对不起,我要抓你”。

六大“驱鬼”妙招

妙招一:规范流程 要防止“内鬼”滋生,避免灯下黑,首先要把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韩晋萍曾说,现在,线索处置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流程,从承办人开始,一直到处里面、到室里面、到委部领导,层层把关。这样的话,某一个人的意志就不能决定这个线索的处置结论。

妙招二:切分权力 权力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地市级以上纪委将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在此基础上,现有纪检监察室将专司执纪审查,并且将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单位,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

同时,案件审理室作为最后一环,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是简单信任,而是要认真审核、充分监督。这实际上就是对权力做了切分,体现对权力的监督制衡。

妙招三:一案双查 为了防范“内鬼”作祟,近两年还有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开展“一案双查”。也就是在查处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执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也要严肃问责。

妙招四:盯住日常 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已针对“八小时之外”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例如,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向监督对象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贵重物品等。

有纪检监察干部说,这些禁令既是紧箍咒又是高压线,要求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和工作人员从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重视起来,把严格要求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

妙招五:核实个人情况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全覆盖,也是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驱鬼”的有效手段。把党员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全部录入档案库,对拟提拔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以及涉及个人报告事项举报的,一律进行抽查核实,就可以早一步把“内鬼”揪出来。

妙招六:成立“干监室”如果说到专业的“捉鬼队”,那就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简称干监室)莫属了。中纪委干监室成立于2014年3月,查办案件的对象除了中纪委监察部机关的纪检干部,还包括各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等主要班子成员,以及地方上的厅级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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