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五)加强事后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完善文字记录。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二)规范音像记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