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探析

2019-02-15 02:52
山西建筑 2019年13期
关键词:承包商建设工程监理

张 选 锋

(中铁一局集团陕西华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随着社会技术经济水平的发展,建设工程业主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总的趋势是希望简化自身管理工作,得到更全面、更高效的服务,更好的实现建设工程预定目标,在此情况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对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国际工程实施组织模式之一,即:策划(总体策划+组织管理策划+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总体策划、组织管理策划、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等几个阶段或全过程,并对其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目前,EPC总承包模式在政府的大力推广下,采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得到普及,由于国情和国内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监理单位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开展工作,存在问题比较突出。

1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受传统模式的成型思维定式的影响、准备不足、工程监理队伍实力不够

1)自1988年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监理的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际上监理工作主要是对施工现场程序及质量的控制以及配合参建各方完善必要的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

2)由于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导致工程监理行业入职门槛低,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缺乏设计管理经验、采购管理经验、投资控制经验和法律相关知识,特别是缺乏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控必备的能力和素质;

3)由于监理企业专业人才不配套,导致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而不能运用法律、经济、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

4)在传统模式下,监理制度主要针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而对设计阶段(环节)监理的制度很少涉及,就算要单独对开展设计监理,也是建设单位再另行委托一家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传统模式下勘察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五方主体单位之一,有其局限性,往往只考虑自身设计效果、技术的可行性、质量保证的可靠性,对工程进度、施工科学性、经济性缺乏整体考量,亦缺乏熟悉施工管理专业人才;

6)因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无合同关系,再加之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管理程序规定:监理单位在同设计单位协调工作只能通过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因而造成了协调不及时、不畅通、不迅捷,衔接不紧密的现状。

EPC模式虽然克服了上述不利因素,但也带来了工程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导致技术的变更相对比较随意不利因素。设计文件作为实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设计和变更的随意性给监理工程师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无所适从、无据可依,再加之传统模式下的监理人才素质和能力是否具备把控项目策划、设计、采购的能力也令人堪忧。

1.2 传统模式下监理制度与EPC模式匹配性和冲突

1)传统模式下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以及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对监理单位招标的相关规定,如监理的人员配置要求、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取费要求等;但这些制度、规定以及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上都是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方面来进行考量而制定的,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没有匹配性和配套性;没有系统的对EPC项目业主、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约束和规范。

2)监理行业取费标准也是依据或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是根据传统模式下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量身裁衣编制而成的。

3)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大大的扩大,包括了策划、勘察、设计、前期办理、招标、施工及调试和后期服务等多个或全部阶段,造成按传统招标模式确定的项目监理团队人员结构、组成与EPC模式下的监理工作要求无法匹配。

4)公司的存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传统模式下的监理取费标准无法支撑监理企业在项目策划、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材料采购等环节的监理人才成本、装备成本、运行成本。

在传统模式下实施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商而言,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有可能会泄漏其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内部招标确定的各环节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相应的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不愿提供给监理,使监理工作无所适从。他们内心还是希望监理管理重心是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管理,工程建设有关程序只要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可。

1.3 在现阶段的传统模式下推行EPC模式,须对工程总承包商资质、配套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1)201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但缺乏操作性文件,在目前实际操作中,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尚未得到配套或完善。

2)通过笔者在监理企业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实践,认为:在目前实行EPC模式工程项目中由于对工程总承包商资质要求不明确,造成市场主体比较混乱。由于目前国内具有承担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数量相对而言是凤毛麟角,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之需要;这就造成只能是联合体投标。

a.由设计单位牵头的联合体,虽设计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但现场施工组织水平偏低,施工管控能力弱,且不能有效的协调分包商之间的进度;

b.由施工单位牵头的联合体,设计能力普遍低弱,且只尽最大限度追求施工利润以致于放松了设计标准,给项目既定目标实现带来了莫大风险。

总之而言,不论采取由哪一方牵头的联合体其内部在运行期间利益分割、能力、配合、协调方面差异,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这也会给项目既定目标实现带来了莫大风险。综上所述所以笔者认为“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为一体的 EPC 工程总承包商”恰好能解决这一问题。

2 EPC总承包模式下完善监理体系的建议

传统模式下监理工作体系是按以往国家设定的、运行多年的建设体系,实施的是五方责任主体,监理工作已约定成俗,只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理示范文本合同开展工作即可。

而在EPC模式下,参建主体变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EPC 总承包商,这就要求要对目前实施的监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要结合参建方主体进行相应调整。

2.1 国家层面要对现行建设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和补充,以适应EPC模式推广之需要

1)现阶段国家正在全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首先应从建设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尽快补充、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监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

2)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的工作范围在前后两个方向都有延伸,扩大到设计、招标及后期的运营管理等环节,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应监理服务费计价、取费标准也应进行调整这是前提和根本。

2.2 工程监理行业本身要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尽快进行自我调整升级

市场机会已经到来,监理企业要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尽快突破传统模式下自身缺陷和限制,打破瓶颈,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提升:

1)调整传统模式下监理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培育适应EPC 模式下的监理内部体制;

2)培育具备整体项目管理规划能力、设计协调管理能力、招标管理能力、采购管理能力、施工管理与组织能力、投资控制能力合同分包规划、组织能力、进度控制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和高层次项目管理团队;

3)建立和完善具有操作性的项目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

4)加强EPC模式相关政策和文件学习,掌握工程总承包相关知识和要求;

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企业要在投标策划阶段把EPC项目监理工作定位的问题的研究放在首要位置,认真研究监理合同、EPC总承包合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监理工作重点和项目监理工作思路。

总而言之,在当前阶段推行在EPC总承包模式工作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加快制定符合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监理相关制度及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培育EPC总承包模式健康、正确发展;同时作为监理行业、监理企业面本身需要尽快完成自身调整和提升,以适应在EPC模式下监理工作之需要,通过在EPC工程项目实践不断来补充和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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