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一)建立统一建筑市场。全面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民营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投标或承揽业务,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不得以产值、纳税等为由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区域或行业为由指(限)定工程检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垄断工程建设市场服务。支持民营建筑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依法实施“建营一体化”,不得违规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十二)推进随机监管和信用监管。修改完善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和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用同一诚信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排斥民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任意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经营的建筑企业实行自我承诺免于检查,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建立主动整改、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改机制,对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效果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实施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不良行为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