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雅娴,曹晓军,蒋林勇
( 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工作中心,陕西 汉中723000)
目前,我国10余万家矿山企业,每天采掘出矿产品3 000万t,每年向国家输送矿产品近100亿t,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1]。但是,由于资源利用粗放、管理不规范、布局结构不合理、装备技术落后、生态环境保护薄弱等问题,导致大规模破坏矿区森林植被,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频发,水土、大气污染严重,矿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劣[2-3]。2014年国土部公布,全国矿山开采累计毁损土地386.8万hm2,影响地下含水层面积538万hm2,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400亿t,年排放废水超过47亿m3,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已迫在眉睫。研究表明,矿山开采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经过几十年、上百年才能自然恢复,有的甚至难以逆转[4]。因此,通过人工干预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尽快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15年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约81万hm2[5]。2016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5.9万hm2[6]。2017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4.43万hm2,其中废弃矿山治理面积约1.61万hm2,治理矿山6 268个[7]。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计划“十三五”结束,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达50万hm2,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提升至45%[8]。数据表明,我国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逐步提升,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5年统计,我国矿山治理率仅为26.7%,而国际上矿山复垦率已经达到50%~70%,美国和德国的复垦率分别达到了85%和90%以上[1]。
目前,我国没有系统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律法规,大多以零散条例的形式存在,缺乏有机联系,且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缺少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9]。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等是部门规定,权威性不足[10]。同时,对违法违规的矿山企业执法力度不够、处罚程度较轻,缺乏威慑力[10]。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涉及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多个部门,各单位在治理的权责上缺乏统筹规划和明确规定,导致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执行主体不明确[11]。由于监管不力,矿山治理后期未及时清理截排水沟、拦渣坝,树苗缺乏浇水、施肥、补植及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导致矿区地质灾害隐患重现,已恢复的植被大量死亡。
验收是对治理方案落实情况及治理效果的评估,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具有重要指导、监督作用。但是,验收走过场、标准不一或要求不符合实际等问题仍存在[9],导致出现敷衍治理、反复治理甚至破坏性治理,引导矿山环境恢复走上一条错误、曲折的道路。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大、周期长、资金投入高,部分企业无力承担治理成本或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矿山环境整治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12]。而历史遗留矿山难以找到责任人,且早期未建立相应的治理资金账户,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1]。“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补助资金180.7亿元,各地共投入资金146亿元,完成治理矿山3 310座[5]。但全国10万多座矿山,绝大多数企业需要自行承担恢复治理成本。同时,由于缺乏良好的商业模式,政府投资未能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1]。因此,有效解决治理资金问题,是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关键因素。
露采矿区海拔较高、干旱少雨,地形凌乱破碎、坡高壁陡,土壤养分匮乏,植物定居条件极差[13]。开展恢复治理需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气候特征、水文条件、土壤性质等因素,综合应用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污染防治、植被恢复等多项专业,技术难度大[5]。据从中国知网搜索统计,2005—2016年从事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研究的机构有40个,参与基金项目39个,相关论文294篇[1]。2017年至今,新增基金项目、重点课题25个,相关论文69篇。由此可见,随着环保成为我国重点、热点工作,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研究也有所加强但仍相对较少,且存在技术成本较高、实施难度较大,人工恢复植被成活率较低等问题。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大部分采用“植树造林,先绿起来”的模式,在矿山景观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上尚显不足[2]。矿山公园是近年来提出的保护矿业遗迹,恢复矿山环境,促进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和发挥旅游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14]。截至2017年底,已授予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88个,规划建设总面积超过1万km2,其中33个已建成开园[7]。我国矿山公园的建设正在有序开展中,但公园过于偏重科普或科研,吸引力不足,交通条件不够便利,公园建设特色不明显,规划不完善、不易落实等问题凸显[14]。
整合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内容,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经验,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完善、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律制度体系[10]。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善采矿许可证制度、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违反矿山治理规定的处罚方法[9-10]。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奖惩并举原则,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地方政府可成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管理部门,配备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落实矿山动态巡查制度,监督指导企业执行恢复治理方案,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做好工程检修、清淤、树苗补栽等后期管护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同时,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制度,根据治理种类、治理措施,分门别类制定验收标准,分阶段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进行整改,做到边督查、边整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科学性、长效性[9]。
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多、治理资金缺口大等问题,研究建立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为主体,市场化筹资金为辅的模式[16]。一是从收缴的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涉矿科目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历史遗留矿山造成的环境欠账进行恢复治理[16]。二是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介入,积极争取国内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鼓励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参与矿山环境治理,以废旧矿山二次资源利用、复垦矿山土地使用权作为回报,体现谁恢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作为资源进行开发并产生经济效益[2,16]。
露天开采中开采立面的治理难度最大,现在较为成熟的开采立面恢复治理技术按边坡坡度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边坡坡度小于30°的,结合岩面的平整程度可采用覆土种植乔、灌木,以及砌筑鱼鳞坑的方法种植乔灌木进行绿化;坡度介于30°~45°,可采用修建格构或铺筑空心砖并覆土种植草、灌木;坡度介于45°~60°,可采用土工格室喷播和植生袋绿化的方法;坡度60°以上的坡面,可采用分层削坡修建台阶,并在台阶上种植乔、灌木结合藤类植物进行攀爬绿化或者采用CBS混凝土喷播绿化技术[17-18]。
在恢复植被的选择上,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种植的草和树种。在干旱的地区,宜选择生长快、耐贫瘠、抗干旱和病虫害、宜养护、防护性好、生长稳定的乡土树种和草种;在低洼易积雨水的区域宜种植柳树、杨树等植物[18]。同时,应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配置模式。如开采高陡立面,以藤、草搭配模式为主,上攀下垂;在开采平台、弃渣场等坡度较缓的区域,可采用乔、灌、草结合模式,种植宜以灌木为主,辅以浅根系乔木和草[19]。
在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技术的基础上,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项目扶持等方式,鼓励产、学、研结合,加强绿色开采方式及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成立区域性的矿山废弃地修复工程实验室,为当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科学、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指南[1]。
创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在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基础上,运用景观设计手段,整合矿区现有的自然景观资源,适当利用历史文化、民间传说等当地特色,就地取材、挖掘内涵,将其改造成为集旅游观光、文娱悠闲、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园林景观或矿山公园[14]。比如,对于采矿形成的采坑,可根据当地的地下水位埋深和采坑的规模进行整治: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可以治理成鱼塘、水塘、蓄水池,或结合已有的自然景观规划为休闲旅游场所;地下水位低于坑底的,可整治覆土后,形成林地或空间再利用[18]。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不仅是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而是建立一个自然完整的生态系统,并因地制宜地考虑其社会、经济和文化功能[1]。通过改变观念、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技术等措施,不断推动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逐步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