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的法律浅析

2019-02-13 09:32:08
兽医导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产品品质肉品屠宰

陈 娟

(云南省罗平县罗雄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罗平 655800)

猪肉产品作为我国的主要肉食品,它的质量与安全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认识上的错位,造成生猪屠宰检疫与猪肉产品品质检验责任不清,把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全部归咎于农牧部门,或是重屠宰检疫、轻品质检验、屠宰检疫到位,品质检验走过场。为了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猪肉产品,检疫、检验要齐头并进、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两者同时抓,不能厚此薄彼,为此我们对生猪屠宰检疫和猪肉产品品质检验要有充分的认识。笔者谈谈这些年工作中的粗浅认识。

1 两者的联系

生猪屠宰检疫及其肉品品质检验的联系,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都在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完成,都分为宰前和宰后同步检疫检验,几乎是同时完成的,共同目标都是为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猪肉食品,只有两者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相符配合,才能共同抓好猪肉食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 两者的区别

2.1 两种概念

(1)生猪检疫是按照国家法规对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是指传染病和寄生虫)检查。以防止生猪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从而使生猪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得到保护。

(2)猪肉品质检验是指以兽医学、公共卫生学和食品营养学、解剖学、微生物学、病理学等理论为基础对猪肉产品固有形态、生理、营养性状及感官品质、营养品质、卫生品质、加工品质等综合品质的检验。

2.2 两种法律依据

2.2.1 生猪屠宰检疫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年27号)。

2.2.2 肉品品质检验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BG/T17996-1999)。

2.3 两种性质

(1)《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由此可知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的重要监督管理职能,是政府行为,是国家控制疫病的一种法律化纪律措施,具有强制性,结论具有法律的效力。

(2)根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场)。这也就是说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对自己生产加工的生猪及其产品的品质质量进行检验。所以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企业自行实施,不具有强制性。

2.4 两个执法主体

2.4.1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屠宰检疫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派的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不仅要具备相应专业技能,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能考试,还应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

2.4.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2.5 两种检查内容

2.5.1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主要有13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5.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肉品检验内容包括:(1)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包括:内科、外科、骨伤科以及肿瘤、淤血、水肿、脓肿、脓包、炎症、过度消瘦、黄脂等一般性动物疫病;(2)有害腺体,包括甲状腺、肾上腺以及病变淋巴结;(3)屠宰加工质量,包括放血程度、皮肤是否带毛、污血、粪便污染;(4)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是指否注水或注入泥、沙、水泥、饲料等其他物质;(5)有害物质,包括农药、药物残留、激素以及其它有毒物质的残留;(6)公母猪及晚阉猪,(7)其他因素引起的一场肉品品质变化等。

2.6 两种方法和结果

2.6.1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包括动物入场前的查证验物,按照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对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或禁宰的处理;宰后检验主要包括头部、蹄部、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的检查,根据检疫结果作出食用、有条件食用、化制、销毁等处理。

2.6.2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猪肉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猪肉品质检验通过感观检查、理化检验和细菌学检验等方式确定肉品品质等级、受污染状况等。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主要是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相关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肉品的理化情况、普通微生物的检查。

2.7 两种目的及法律后果

(1)生猪屠宰检疫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向全社会负责,检疫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检疫使检疫人员及时掌握疫病发生的情况,并能有效控制疫病传播,防止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病危害广大消费者及生猪饲养业。生猪屠宰检疫通过宰前和宰后的检疫程序、确保上市猪肉产品无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强制无害化处理有病有害的生猪及其产品。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品质检验进行认定,对企业自身的信誉、效益负责。

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在目前管理模式下,各部门,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屠宰加工企业应该齐抓共管,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把好了屠宰检疫关,把好品质检验关,才能真正保障猪肉产品的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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