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等八部法律,除《商标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注:
(1)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2)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此项的删除确保了地方不搞特殊化,全部统一执行,有效提升营商环境。
(3)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此项删除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所以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这项修改明确了建设资金不用在账上落实,只要有资金安排的能力即可,可谓大大降低了成本,盘活建筑业资金。
(4)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