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人用药品用于生猪诊疗案的分析

2019-02-12 12:49:29汪明鄢家勇
山东畜牧兽医 2019年10期
关键词:假劣管理条例人用

汪明 鄢家勇

一起人用药品用于生猪诊疗案的分析

汪明①鄢家勇②

(①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畜牧兽医局 441021 ②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本文分析了一起人用药品用于生猪治疗案,通过分析案件处理过程,以及假劣兽药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本文强调案件查处要注重证据的锁定、法定时间期限及重视讨论决定的注意事项,并提出建立健全假劣兽药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旨在规范有关假劣兽药执法流程。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有了很大进步,行政对象维权意识也有了明显提升,法制化水平也得到提高。但新时代给法律工作者和行政执法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一起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案进行分析,探讨人用药品在本案中的界定与处理以及执法过程注意事项等情况展开讨论,以期为规范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及经营、销售假劣兽药的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 案件来源

201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某家庭农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药房存有“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7瓶等人用药品。经初步了解,该人用药品是用于生猪发病诊疗使用剩下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已经使用12瓶,其他三种药品也分别使用一部分(《询问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有详细登记)。执法人员认为该农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 案件处理

2.1 现场处理 该家庭农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经请示同意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农场法人展开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了扣押清单,扣押了库存的人用药品。

2.2 处理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村卫生室,购买了该批人用药品给养殖的生猪治病,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为拟给予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太重,提出陈述、申辩,以本次违法属首次违法;在执法过程中主动配合,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为由,提出减轻处罚的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力。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执法人员提请执法机关负责人讨论。讨论意见认为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决定给予1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3 案件执行 (1)罚金执行情况。处罚决定的15日自行履行期到达后,当事人并没有履行缴纳1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内,当事人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执法机关向其下达催告书,在催告期内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了该申请强制执行的主张。(2)人用药品的处理。把此批人用药品退还给当事人,责令当事人不得使用人用药品继续给猪治病,由当事人将这批人用药品退还给当时销售这批人用药品的村卫生室。

3 注意事项

3.1 注重证据的锁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核,认为整个案件程序到位,适用法律正确。专家指出日常收集证据中须注重主要证据的锁定。本案询问笔录中对具体的主要的违法实事只询问了一次,过于简单,以后要重复确认,避免证据锁定不牢固、不准确,甚至主要违法事实没锁定现象发生。还指出现场检查实物照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与询问笔录信息等证据要相互吻合、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3.2 注意保证当事人的法定时间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法定时间有15日的自行履行期、60日的行政复议期、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和10日的催告履行期。以上的各个时间点都要把握准,给够给足行政相对人法定时限,避免程序违法。

3.3 重视讨论决定 本案中至少需要两个讨论环节。(1)执法人员初步形成给予当事人较重的行政处罚建议时,在案件处理审批之前就提出建议讨论决定。这个环节很容易忽视,往往是受案人提出给予当事人处罚的建议,然后层层签字同意。(2)讨论事项是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减轻处罚申请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讨论,做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 讨论事项

4.1 药品的定性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管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还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都可以认定为假兽药,本案中的人药是禁止使用药品,应当认定为假兽药。本条例四十六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以上规定理应对该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但是,就药品本身来讲是真药,用在动物诊疗方面,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假兽药。

4.2 药品的处理 认定为假兽药就可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只是过程性处理,没有终结处理。为此,执法人员咨询了有关专家,大多认为假药应当销毁处理。执法人员认为销毁需要法条支撑,现在缺乏相应规定。为此,执法人员又咨询法律工作者,工作者认为,该批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及包装一切合格。说到底该案件是行为违法,物品是合格的、合法的不应该销毁,至于没有相应法条就更不得随意处置,应当将药品返回原出处(村卫生室)。人用药品是按假劣兽药处理,还是合格的人用药品处理值得探讨。就算是合格的人用药品是否需要和相关部门衔接。

5 案件延伸

本案所涉药品虽然处理了,但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值得探讨。本案中的人药来源途径是村卫生室,药品是合格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解除查封扣押范畴。如果是假兽药如何处理就值得探讨。假兽药在查封、扣押期间需要检验、检测来定性。定性为假兽药属非法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没收。没收后的财物需要依法销毁,目前缺乏销毁依据。

6 建议

(1)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假劣兽药时邀请当事人到处理现场,确实不能到现场的告知处理方式和提出不到处理现场的书面申请;(2)尽快建立完善处理假劣兽药的方式、程序、标准和依据。

(2019–07–03)

S859.5+2

B

1007-1733(2019)10-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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