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03700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市场经济逐步深入,传销这种新型经销模式在我国开始生根发芽,与此同时,非法传销活动也混迹其中,不少大学生被卷入非法传销活动之中。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规制传销活动为主,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但对被陷入传销组织人员尤其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传销概念及特点。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传销最早只是一种以产品为核心的营销方式,这种模式在发展过程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传销成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一大祸害,我们所谈的传销即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被发展人员,让其发展下线,以被发展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来建立层级并且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的下线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进而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传销具有以下特点:
(1)欺骗性:传销人员通过制造虚假就业机会和致富前景,使人们相信一旦进入组织便会拥有“高收入”和稳定的工作,以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引诱人员加入,其行为极具欺骗性。如:发布“招聘客服、文秘、储备干部”等广告,被发展人员在填写登记表,经过虚假面试,接受了鼓舞人心的培训后,也通过同样的方法引诱更多的人加入组织,获取利益。[2]而事实上并没有职位的存在,仅仅是组织者们的谎言。而大学生正是最易受骗的一个群体。信息网络发达的当今社会,大学生接触信息的渠道较多,但涉世未深,对各种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能力弱,极易被传销人员散布的虚假信息引诱,从而落入传销组织无法自拔。
(2)暴力性:暴力是组织者控制内部成员的一种手段。组织者通常首先会采取没收身份证、钱包、手机等方式阻断成员与外界的联系,继而进行“洗脑”式说教。对于不服从管教的人员直接拘禁、捆绑、殴打等,限制人身自由,致使其不能也不敢逃出组织。[3]如见诸报端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件中,传销犯罪团伙采用扇耳光、用开水烫其背部等非法残忍手段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人员除了对于组织内部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对于执法人员也同样使用暴力抗拒执法。有的传销组织甚至对新加入的“员工”培训的第一堂课便是如何以暴力应对工商、公安部门的检查。
(3)等级性:等级性是传销行为最典型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传销组织者通过给被发展人员灌输“只要发展下线便可获得更多报酬”、“不同会员等级有不同待遇”等思想,使被发展人员不断扩充自己的下线,吸引更多人加入组织,从而建立等级制度。[4]组织者继续对后加入者进行“洗脑”,建立起一个严密的“金字塔”般的等级结构。
(4)敛财性: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传销行为并未将财产聚集在一个人手中且并未承诺还本付息,而是可以通过上线发展下线、缴费升级成更高级别会员或认购更多的产品而获取利益。传销组织的主要“盈利手段”是不断地发展下线,逐渐形成“职业上线”和“流动下线”。[5]上线会另起山头建立新的“金字塔”或成为职业上线,下线将被“削掉”,或自动退出或强制退出,空出塔底,重新建立体系。此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便是财富被聚集的过程,达到上线敛财的目的。
2.传销的违法性
(1)违宪行为。首先,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传销行为本身大多并没有实际的经营内容,而是以传销为名的诈骗行为,传销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他人缴纳费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次,传销吸引的人员中囊括了全日制学生、党员干部、农民、职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破坏了教育和工作秩序;最后,传销头目剥夺成员的财产,要求交纳高额的入门费,致使其流落异地生活无着,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传销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打击。
(2)犯罪行为。传销是一种由传销头目发起并不断扩大至建立严密结构的组织犯罪行为。如2017年3月至今,合肥检察机关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75起,涉案人员达2000人。[6]参加传销的人员被传销头目进行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后,很难再脱离传销组织。传销头目即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组织者是指发起、策划以及操纵传销行为的人员;领导者是指管理、协调、宣传及培训的人员。[7]我国刑法分则将传销犯罪的组织者规定为正犯,以单独犯罪论处,而非以共同犯罪论处,表明了打击传销行为及决心。
(3)侵权行为。首先,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当前社会传销活动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受害人被骗入传销组织,被强行没收手机、钱包、银行卡等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次,受害者被骗入传销组织后,会遭到传销人员的轮番“洗脑”,从而为了所谓的“光荣事业”,不惜一切代价诱骗亲朋好友加入传销,谋取利益,这严重违背了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以及道德规范,扰乱社会公序良俗。[8]最后,公民的人身权利被侵犯。传销组织者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并对其进行殴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重拳出击,对传销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传销逐步转入地下,隐蔽性更高,抗打击能力也更强,并向大学生伸出了魔掌。大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在精神、人身、财产三方面遭受侵害。在精神方面,传销人员通过“洗脑”式说教,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严重扭曲,很多大学生因传销而退学,受教育权被极大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走上了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大学生被传销组织蛊惑,极易被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在人身方面,传销组织对大学生进行非法拘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导致大学生死亡,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因此,对肆意践踏大学生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触犯刑律的传销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财产方面,传销组织没收、抢夺、偷盗大学生的财物据为己有,诱骗、威胁、强制大学生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者购买与质价不符的产品,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权益。总之,传销组织以作为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大学生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目前为止,参与非法传销的群众已经超过1000万人,而具有大学学历的占其中的30%,在校大学生又占其中的5%。[9]一方面,大学生还未完全踏入社会,自我防范能力不高,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传销随社会发展而发展,欺骗性更强、形式更加隐蔽。所以大学生极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蛊惑,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
2015年3月25日,江西樟树市,大学生蒋某被骗入传销组织,当他发现自己身处传销组织时,极力反抗,期间经受了传销组织人员实施的“魔鬼训练”,传销人员用拖鞋和衣架殴打他身体多个部位,还给他灌辣椒水和往眼睛上抹洋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蒋某急性肾衰死亡[10];2017年7月10日,天津静海区,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的张超因求职被骗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为躲避警察,传销人员将其赶至田间地头,在40℃的高温下,张超中暑,病情严重,被弃于案发地,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11];2017年7月11日,湖北钟祥市,就读于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的女大学生林华蓉被学长骗入传销组织,后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时刻被传销人员监督跟随,其被传销组织多次强迫要求交纳传销入会费,最终投河溺亡。[12]
2005年8月,国务院出台《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第2条和第7条对传销的定义和传销的常见表现形式做出了规定。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中规定了所谓的组织、领导传销罪。[13]以上法律条款都对传销行为做出了规制性措施,不同程度上遏制了传销的发展,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几乎没有,受传销危害人群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害者只能通过发展下线骗入更多人的财产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这也是导致传销猖獗的一大重要因素。
1.立法不完善。首先,难以确定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侵权主体。不同类型侵害被骗传销组织大学生权益的主体难以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各类型传销人员追责难问题,无法落实对被骗大学生权益的赔偿和保护等工作。《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只规定了传销组织领导者的主体认定标准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涉及传销积极参与者和传销一般参与者的认定和有关处罚标准。对于不同层次的参与者应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罚,不仅可以防止他们参与传销活动,而且可以在大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之后,要求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更好、更全面地保护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权益。其次,我国有关传销犯罪立法中对受害者救济法条配置缺失。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寻求直接有效的保护,受骗大学生只能通过继续发展下线骗取更多人的财产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这又间接地为传销的蔓延提供了条件。最后,我国立法对于传销立案追诉标准过高,导致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传销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制裁。相关法律中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是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实际生活中,一些传销组织就将发展下线的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29人。过高的追诉标准导致传销入刑门槛过高,实践中有些传销行为难以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不能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有效保护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执法能力欠缺。首先,立案难。传销遍及我国多个省市地区,大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后,跨区域施救难度较大,传销组织一般会将其隔离,大学生便与家长、老师、同学失去联系,因此难以确定其所在位置,其亲朋好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常以证据不足、位置不明不予立案,难以展开进一步的施救行动。其次,调查难。即使公安机关受理了传销案件,由于传销案件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各部门执法工作不统一、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很难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合,不能及时有效地对传销行为进行处罚,难以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进行解救和权益保护。
1.明晰主体责任。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权益进行保护,必须明确侵犯大学生权益的主体以及主体所负责任。就传销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予以界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根据性质不同的传销责任行为,就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列举式规定。明确规定构成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所应发展下线的数量和达到的层级;协助组织领导者运营传销活动的人员、传销组织的财务人员、看管人员、讲课人员,获利颇多的,应认定为传销的积极参与者;在传销组织中仅仅缴纳会费,但没有获利且无发展下线的人员为传销的一般参与者。对于传销组织、领导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对于传销的积极参与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传销的一般参与者,一般不予处罚,仅给予教育,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之中。明确不同类型的责任,增强法律震慑力,使传销人员不能传、不敢传,起到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作用。明确具体的主体以及主体所负的各种责任能够为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指引。[14]
2.增加救济条款。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权益进行救济,既增加了传销人员的违法成本,又保障了被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传销受害者遭受的人身损失、经济损失,对于传销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失,依法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精神损害、残疾甚至死亡的,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对于传销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追究传销人员的相关民事责任,对受害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3.修改立案追诉标准。降低传销立案追诉标准,可以囊括某些传销行为,弥补法律高追诉标准的漏洞,更益于对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传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加强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将“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规定修改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列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中,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强法律对传销行为的震慑力。[15]在传销立案追诉标准中加入涉案金额,将涉案金额作为追究传销人员责任的标准之一,使立案追诉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销人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非法资金达到250万以上便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10倍升格原理,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金额标准定为25万元以上最为合适。
首先,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机关应对大学生被骗入传销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便捷、高效的办事程序,优先处理大学生被骗入传销案件,或者开通“免手续”通道,先行进行救助,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补齐手续,方便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及家长维权。其次,建立区域执法联动机制。传销活动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必须加强全国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联合会商、案件抄告、执法联动的机制,增强各地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传销执法领域的合作,形成信息交流通畅、资源共享便捷的工作格局,维护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合法权益。明确传销联动执法各部门的职责、传销案件的管辖范围以及办事流程,从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力量,组建联合执法中心,在联合执法中心管理下,各部门积极参与,发挥各自在办理传销案件中的优势,充分保障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权益。最后,对传销案件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精神或物质嘉奖,激发执法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高校应开展有关传销的知识讲座等活动,增设预防大学生传销的相关课程,并将课程列入学分考核中,增强大学生辨别传销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让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和成功观,预防大学生加入传销组织。高校应创设传销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传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置,高校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行其职责,做好传销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落实传销应急责任制,对学校部门中尽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责任予以追究,对落实应急处理不力的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学校一旦发现学生有加入传销的行为表现,应立即启动应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采取及时有效和果断的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进行搜寻和救助,保障对大学生后续权益的救济。
对被骗入传销组织大学生的权益进行保护,要求我国在立法层面要完善相关保护性法律法规;在执法层面对被骗入传销的大学生进行营救和保护,必须加强各方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通绿色通道,要充分利用高校平台,对被骗入传销大学生的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还应完善、升级联动打击传销的机制,加强公安和工商之间的紧密协作,联手清理、打击,使其猖獗之势有所遏制,减轻对大学生相关权益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