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项目”的基层实践困境及其完善机制
——基于D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分析

2019-02-11 08:58王嘉渊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培育社区国家

王嘉渊

(东北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随着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逐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在学界术语和政策文件中开始频繁出现并得到正式提及,社区社会组织的角色与职能正面临重新塑造的过程。它不仅是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力量,更被视为国家治理重心下沉带来的结构与能力上延展需求的适宜的外部承载者。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特定范畴,构成社区所处特定地域与环境下具体的组织形态,而其行动与生长在全国范围的推进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意志转向的一种现实呈现。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也正以一种斯科特笔下的“国家项目”模式步入实践。

一、作为国家项目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

(一)国家项目的简单化困境

国内学界对于社会组织的考察,整体上延续的是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迅速兴起并占据主流的“国家—社会”框架。这一研究框架“以官治与民治、地方与基层社会这一假定的二元对立与互动为前设,它事实上认同了一种价值观,即‘国家’‘社会’要有一定的分离”[注]樊红敏、贺东航:《农村政治学研究范式的检视与拓展》,《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在这种研究范式下,研究者往往将社会组织置于抽象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中,过分纠缠于其自主性与独立性,把社会组织的实践行动转换为制度互动,忽略了其中的经验性与过程性。基于对此的反思,学界开始关注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力量,尤以一波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生成与抗争的考察为代表。而在另一向度,国家被重新拉入研究视野,研究者意识到国家并非只是置于幕后的制度环境,同样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建构主体。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同西方话语存在巨大差别,研究者在大量运用这一分析结构的同时,却始终没有贴切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其原因在于根本不去研究国家,而只是面对所谓的“社会”[注]应星:《“把革命带回来”:社会学新视野的拓展》,《社会》2016年第4期。。社会组织的研究需要一种“国家中心转向”[注]纪莺莺:《治理取向与制度环境:近期社会组织研究的国家中心转向》,《浙江学刊》2016年第3期。,通过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另一极,来促进对于社会组织的讨论。

斯科特对于东南亚问题的系列研究聚焦的是底层农民抵抗统治的策略,但在其间“一次知识上的迂回旅行”,使其研究焦点从底层农民暂时转向了他们的对立面——国家项目,在讨论国家项目时他还同时使用另一个概念——社会工程,他所关心的国家项目是那些大型的社会工程,因为它们更加突出地表现出了这种国家项目的逻辑和机制[注][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导言。。

斯科特探讨国家项目的起点是,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导致国家项目失败的原因来自四个方面:首先是现代化作为西方经验模式导向,其发展的分支脉络在不同地域环境中的不适应。其次,国家项目在国家主导下依循的是来自官员与专家的权力与知识的控制。再次,国家项目只关注直接的生产目标,其外的事物与后果并不被提及,除非它们影响到了生产本身。在当下中国语境下,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构成一个显著的制度变量在发挥作用,构成其他发展目标之外的极为重要的考察背景。最后,地方性知识只有经过简单化,才能避免被国家项目忽视或者轻视。造成对于实践知识的忽视或者轻视的原因在于,基层社会有其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地方性知识,介入干预的权力与知识因其现代化的发展主义立场而推行模式化发展,地方性知识却往往难以通过科学的模式建构方式体现出来,因而难以被理解甚至被发现。正如斯科特自己总结国家项目失败的原因,在于“这些计划的始作俑者往往将自己看得远比实际上更聪明和更深谋远虑,同时也将他们的对象看得远比实际上愚蠢和低等”[注][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页。。

国家项目的推行中所秉持的改善与发展的逻辑,背后深深根植的是国家理性中的极端现代主义。社会在进入现代后的重新发现,也塑造了新的国家角色。福柯认为从18世纪中期开始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共同组成了新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负责的内容在宏观层面就是社会,而在微观层面则表现为生命权力[注]崔月琴、王嘉渊:《以治理为名:福柯治理理论的社会转向及其当代启示》,《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努力推行以改善与发展为目标的国家项目,同时存在的政治动机在于帮助国家实现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清晰化”的干预,通过消除地方对于信息的垄断来达致一个完全清晰的、透明化的社会。现代语境下的治理在福柯看来构成了对“国家理性的增强和内在精炼,其原则是为了国家理性的维护、全面发展和完善”[注][法]米歇尔·福柯:《生命政治的诞生》,莫伟民、赵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它建立在其治理对象与治理实践的自然性基础之上,并据此产生了关于治理的自我限制的合理性原则。国家项目推行的内在动机在于完成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但“简单化”地追求“清晰化”呈现,破坏了治理同其自然性基础的联系与影响,最终难以达成提升治理能力与改革治理体系的目标。

(二)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作为国家项目

社区社会组织成为新的社会发展焦点是两个向度的制度转型在基层治理结构的汇聚。从基层层面上说,社区社会组织的生长延续着单位制退潮背景下社区建设的发展性主题,就宏观层面而言,社会治理作为新时代的一种结构性特征与外部性要求,需要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特定治理主体的参与与呈现。制度转型在基层层面向前演进和宏观层面向下延伸之间达成了一个当前阶段的共识。

社区建设的发展延续的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社会组织化的制度脉络。1949年3月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指出“党的工作中心由乡村移到了城市”,因此“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注]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7页。,在单位体制逐渐建立起来的背景下,中国在城市基层社会中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通过这两种管理体制的相互补充,国家达成了对城市居民的管理与整合,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秩序的形成。由于单位体系占据着绝大多数的资源并决定着它们的分配,街居制在基层社会管理中事实上是作为一种辅助体制,或者说“剩余体制”[注]田毅鹏、漆思:《单位社会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在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之后,社区体制作为单位体制逐步退场,应对转型社会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与矛盾的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形态开始得到重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推动了从发展“社区服务”到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实践,也形成了诸多的社区建设模式。然而,社区建设的推进始终难以解决的是社区行政化的趋向。社区在其身份界定上含糊不清,在实际工作层面则完全成为基层政府的指令性工具,直接或间接地承接着不同行政条线逐级发布下来的各种任务,完成具体工作汇报和提交相应经验材料成为社区事务的主要内容。社区并未完成重新组织居民的目标,既有体制延续的是对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的关照。这一背景下,开放的社会结构中正在生成的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与意义开始被重新审视,成为解决社区建设困境的新的期待。

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治理理念的提出与实践,可能正在构成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实践。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与治理行为呈现为互为推动的并进趋势。治理构成一种制度框架,用以支持治理实践的具体落实,同时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工具,用以消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秩序。而在当下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强调要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政治性话语的转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政策转向,不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思路的变革,也意味着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理念与行为的构型将会在既有和接下来的政府以及其他多元力量协商共治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展开并完成自己的形塑。社会治理是多元协商、合作共建的理性建构与理性实践的过程,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特定的层次和领域中以多元路径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方为呈现政府的执政理念从“治理社会”向“社会治理”的思路转变。[注]张紧跟:《治理社会还是社会治理?——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内在逻辑》,《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主要承载形式之一,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同时构成发展社会治理的实践。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功能体现,既是超越结构争论,关联多元机制的进取方向,也是发展政社合作,深化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这一实践过程涉及治理体系中的每一主体,群团组织如北京市共青团就已经在社区层面尝试通过培育社区青年汇,来推动其治理职能的落地重构。而具体到地域社会实践,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将要发展为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的内生动力与外部支撑。

在两种制度转型逻辑的推动下,社区社会组织在政策话语的脉络中开始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2017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提出要“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已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相关学者对其类型、特征与所存在的问题也做了多地域、多领域的探讨。而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布则将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推到了一个斯科特所谓“国家项目”的层级,这不仅指向其作用范围与结构层次,更重要的是国家把制度逻辑强加于所观察到的现实上的程度[注][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民政部《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为使这一目标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方面要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则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宣传引导,并计划在各地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观察点”[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答记者问》,《中国民政》2018年第2期。。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基层实践近年来已经在不少地区先后展开,民政部《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敦促着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作为一个国家项目开始推进。

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生长来自体制改革引发的行政推动与空间让渡,国家在社会结构中始终占据决定性地位,令社会组织始终难以摆脱“体制依附”“行政嵌入”的角色关系。而社区社会组织在更受局限和规定性的范围内呈现,其依附属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各级政府始终扮演着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最为主要的推动者,国家项目运作的逻辑与机制在此过程中得到凸显。

二、“简单化”培育的实践局限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普遍展开构成为一个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进的国家项目,而实现这一清晰化项目的重要手段就是“简单化”,其中包括五个方面的特征:关心国家感兴趣的实用主义事实,通过文本事实呈现,展示的是静态事实,表现为非个人的或个人事实的汇集,对人们进行标准化类型区分以进行集体评估。关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考察内容,可以探讨其展开过程中的实践困境。我们参与了2018年5月D市政协组织的对于D市社区社会组织现状的调查和研讨,通过对于地区经验的观察来探讨社区社会组织当下的培育现状,分析培育实践过程中的简单化局限。

(一)D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现状

截至2017年底,D市共有社区社会组织2463家,其中依法登记580家,备案的社区社团和农村专业协会1883家。D市各区政府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实践探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制度方面:优化注册登记,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备案制度。MZ区通过放宽登记条件,注册资金由3万元降低到5000元,将社区办公场所作为登记地址,允许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DZ区尝试在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进行直接登记。目前,已对全区53个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进行了直接登记,实现了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职能一体化。LD区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直接登记,简化登记手续,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环节。

2.资源环境方面: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2018年,FE区立足发展实际,通过广泛调研,对社区亲情资金使用用途进行了细化调整,出台《FE区社区亲情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新增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用途,每个社区每年3万元可支配额度,可用于社区组织开展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化服务活动和用于购买服务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

3.支持体系方面:建立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孵化基地,引进了相关支持型组织。DZ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于2012年成立,专门培育、孵化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社会公益组织,对社会组织、专业社工骨干力量进行培养,对入驻孵化培育中心的社会组织提供关键性的支持,有效降低了社会组织的运行成本。MZ区自2016年开始,率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来主导全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评估,开展规范化建设、能力建设研究、指导和培训,目前取得显著成效。OH区打造了2100平米的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通过OH区社会创新实践园,为各层面社会组织提供免费办公场所,聚集公益力量,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4.培育机制方面:尝试建立了初步的培育机制。OH区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公益创投项目,研究制定了《OH区公益创投活动方案》,2016年和2017年分别出资200万元、300万元,通过公益创投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MZ区通过奖励的方式,对儿童关爱保护、助老、助托、助医、助残、社工、普法、家政、助餐等提供优质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通过以奖代补的创新方式,分别奖以1至5万元不等;同时开展购买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资助、补贴等方式,分别在儿童福利服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低保核查、公益项目评估、标准化建设、助餐、养老、人才培训、助医、课后托管、健康筛查等领域,投入大量资金。

从现状来看,D市各级政府在社区建设方面给予较高重视,在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模扩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体系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积极尝试。但同样不难发现,D市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其培育体系与培育模式仍然来自对流行模式的简单套用,从公益基地建立、专业人才引入、孵化平台搭设等方面都有所展示,努力迎合制度性的指标要求。具体考察社区社会组织在其中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到目前培育模式下对于数据呈现、体系建立、机制提出的关注强调,同时能够发现简单化培育所忽视的发展局限。

(二)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简单化局限

斯科特强调简单化的国家项目并不简单,系统本身以及数据等技术手段的限制都会使得它在处理过程中非常复杂,简单化的国家项目所关心的是项目的整体性、概括性以及可重复性,由此导致的是国家项目的简化、盲点和短视[注][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在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过程中,整体性规划与指标性要求是地方政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达致的目标,相应的,整体性的指标要求也就成为目标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带来的后果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目标性简化、结构性盲点和机制性短视。

1.目标性简化。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促进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忽略了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的不均衡。D市社区社会组织整体呈现的面貌是类型不全,规模较小,大部分都是自娱自乐型、文体活动型和生活服务型,这三类组织约占整体社区社会组织的70%以上,公益型、慈善型与服务型的社会组织偏少,而且全市登记社区社会组织580家,仅占社区社会组织总数的23%,绝大多数是规模小、达不到登记条件、管理松散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居多,有1503家,占比为61%;公益慈善类其次,有574家,占比为23.3%;服务类第三,有348家,占比为14.1%;枢纽型最少,有38家,占比为1.6%。无论是从组织数量、类型划分,还是区域分布,都可以看出D市社区社会组织存在着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

另一方面,目标性简化还体现在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程度的考察不充分。社区社会组织的不均衡发展同样导致其专业能力不足、规范性较差。内部治理都比较松散,章程化、制度化管理缺失,人员、财务、活动开展随意性都比较大,常常处于随时自生自灭状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多数对象仍是社区原有的文体、党群社团,其人员构成多由离退休人员组成,组织培育在很多时候承续的是“换汤不换药”的内容。而由于社区社会组织的体系与行业尚未完全发育,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动性体现不足,行业从业者和社会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收入水平较低,局限着专业人才的吸纳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

2.结构性盲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之中,推动基层社会的发展,这有赖于社区自身职能和责权的拓展与明确。但在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实践中,对于组织效能的关注不足。D市目前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整体上还未脱离对传统社区文娱组织的吸纳和组织培养政策目标的完成,缺乏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与作用体现的积极认识,这体现在社区层面,同样也体现在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使得社区社会组织缺乏更多的赋权与合作机会,难以获得对应领域的制度支持与发展空间。与此相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也多有不足,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才刚刚成为趋势,社会各界乃至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不足,这也造成社会支持和关怀缺位的局面,社会公信力不高。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根植于基层的群众组织,因其成长历史相对较短,规模和能力相对弱小,有待于从社会中汲取人员、资源等更多支持。

培育的盲点还体现在社区作为观察单元和结构单元的局限。社区体制的行政化属性在供给资源的同时,也存在着同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建构上的束缚。通过调研发现,存在一些社区社会组织为了避免行政指令的外部要求,或者拒绝成为行政体系的附庸角色,选择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生存模式。还存在一些社会组织,如居家养老中心、特殊儿童照顾机构等,生根于社区层面,但出于组织规模与运作模式的考虑,难以对应某一指定社区,与社区体制的培育模式无法对接。

3.机制性短视。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离不开主管部门的管理评估,然而落实到具体工作内容,人浮于事的情况多有发生,管理评估机制不能切实落地。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压力越来越大,登记、年检、执法仅是常规工作,社会组织党建、社团收费治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购买服务等新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直接登记和慈善活动的管理给民政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使得民政部门的管理能力不足应对,执法监察基本空白,管理体制难以顺畅。另一方面则在于评估职能的发挥不足,社区社会组织的评估及其培育工作的评估都应作为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加以强调,而现在评估机制在自我评估与管理部门评估的体系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推动评估机制的切实深入来构建管理与培育之间的循环助推。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结合,使其必然需要且有能力追求效果的“可识别性”,对可识别性的追求不仅仅是一种“观察”,更在于国家有能力改变它观察到的世界。国家的强力干预,本身就贯彻着国家治理的体系建构与能力发展的过程。但国家项目的推进,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在创制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过程中的一种同质化、统一化、网格化的简化媒介。

三、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机制出路

国家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范围推进,其前提就是避免过于具体的背景与特征属性,这样才有可能推动国家项目在大范围的落实。而国家项目的简单化在执行工具和度量指标上过分拓展了其标准化层次,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地方性实践的多样化行动反馈。协调二者之间相互关系,构成推进国家项目发展的可行之路。斯科特对于失败的国家项目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被某些自由主义者引为抵抗国家干预的论据。然而哈耶克指出,所有成功的大规模合作努力都涉及简单化与标准化,这必然意味着选择重要知识来进行传递而抛弃一些潜在的相关知识,其中重要的是如何标准化以及标准化的程度[注]Hayek, F.A.“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i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35, no.4,1945.。太少的标准化意味着规模效益的缺失,太多的标准化则容易丢弃真正关键的信息,而错误的标准化则必然导致失败。

斯科特强调了本土知识对于国家项目实施的重要性,但应当如何在实践中把握这种本土知识,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而从本土知识的实践出发,则需要国家作为“彻底的均衡器”[注]Jacob T.L. “Letters to the Editor: Jacob T. Levy on Seeing Like a State.”in Cato Unbound.Sep.20,2010.来把握简单化与标准化的方式与程度。因此,拉塞尔·哈丁也提出了对于国家项目之所以失败的另一种诊断,认为这是“激励机制的失败,而不是对于本土知识依赖的失败”[注]Hardin, R.“Seeing Like Hayek”in The Good Society, vol.10, no.2, 2001.。国家项目的有效展开,有赖于国家制度激励机制的逐步完善,而此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具体实践过程。落实到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一方面要注重落实现有引导机制与推进举措的完善,另一方面则要着眼于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培育机制的完善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协同参与的重要主体。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符合党的十九大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要求,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的完善应从总体引领和机制改进两方面着手。

首先,宏观层面上加强统筹和引导。

1.建立长效机制。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市区政府建立起由党政领导牵头、高校智库参与的社会治理创新委员会,统筹政府、企业、社会资源,制订并实施社区建设与社区组织培育、支持、提升、监管计划和行动方案。形成系统的以培育、提升、规范为主导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和发挥媒体的功能和作用,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理念,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加强对社会自主创新、大学生社会创业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引导青年扎根社区创业,提升人们参与社区活动、增强社会互动、自主服务的意识。

其次,微观层面上进一步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增量、增能和增权机制。

1.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增量机制发展。加大资金支持与政府预算投入,吸引市场资源合作。构建以民众需求为根本的服务项目选择机制[注]高海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管理机制研究》,《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将符合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社区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区居(村)委会利用社区(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开发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不断提高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探索与市场资源的合作,引入社会资源,发展社会资本。

2.扩展培育内容,促进增能机制提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能力与人才训练。加大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通过“项目化”运作模式,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区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承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建立费随事转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政府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工作开展与服务落实的机会。

3.构建培育体系,深化增权机制整合。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领域化合作,促进专业条线上的互助协作。同时要引入建设支持性平台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打造资源对接、服务对接、人才对接的机制。通过加强理念与技能层面的合作,发挥高校智库的智力与技术支持作用[注]孙成豪:《新时代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优化研究》,《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充分利用高校专业人才优势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专业保障,启动公益人才库建设工作,逐步形成公益人才培训、培养的长效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人才保障。

4.引领培育方向,强化管理评估机制效能。加大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试行年检与年报公示并行制度,推动其依法自治;深化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及其处置反馈机制,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支持性、规范性、指导性与建设性,提高孵化培育项目的有效性与精准性,切实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与专业能力。值得强调的是,第三方评估的引入,不仅是对于现有评估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对于社区社会组织乃至基层社会治理而言,构成了社会公信力的外部保证与社会影响力的可靠来源,对于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二)长效机制的构建

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是应对中国社会发展新阶段迫切的现实性需求与结构性需要的推进机制。社区社会组织本身必然要经历从萌生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不应仅仅局限于其创生与立足的发展初期,还有必要放眼于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领域化成长和协作化、体系化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长效目标是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也终将转向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与引导。因此,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培育机制的升级,可以提出几个可行的方向包括:

1.以社区基金会为代表的资源渠道拓展。社区基金会立足于社区共治的资源桥梁,通过链接政府、驻区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等主体,整合挖掘社区潜在资源,为社区共治、社区发展打下基础。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资助社区项目,回应社区需求,社区居民直接受益受惠。这种整合本土资源,采取本土途径(项目),去解决本土社会问题,更有利于积累和聚拢本社区资源。

2.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代表的基层自治实践。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聚焦于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增量,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的聚力。在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领域化发展,加强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与作用的同时,通过提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社区、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资源互补与合力共济,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职能,提高社区服务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注]张贵群:《社区服务精准化的实践困境与实现机制》,《探索》2018年第6期。,也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整体的组织化发展。

3.以社会组织研究院为代表的治理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研究院汇集政府政策导向、基层实践经验与智库研究指引,旨在结合社会组织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与研究理论,探讨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发展问题,总结基层治理实践与社会组织培育的成功模式。社会组织研究院依托政府与研究机构的合力,在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管理评估、人才培养、项目运作等方面进行参与式观察与支持性研究。社会组织研究院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尝试对应的正是社会治理创新在基层实践中的推进。

对于国家项目的简单化的反思,还需要明确的是这样的宏大社会工程从未完全实现过的原因不仅在于方案与目标设计。从技术层面来说,简单化的概括与数据处理难以避免客观的和有意的缺失、错误与歪曲,而从结构层面上看,国家项目的执行体系的内部与外部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抵抗与冲突。运行中的国家往往是“碎片化的”[注][美]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不构成一个统一行为体,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的国家机构在与国际、国内社会发生联系时,并非始终秉持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治理意识,由此催生出来若干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地方性实践的非正式运作必须依赖正式制度才能自我保持与创造,而正式制度的达成,需要正视地方性实践的非正式运行。反思国家项目的简单化,并非是抵制理性主义的工具,而是寻求其在实践场域中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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