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朝,王呈祥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2018年,中国农村改革已经走过了四十年的光辉历程。回顾和总结中国农村改革四十年的历史经验,揭示中国农村改革的内在逻辑和一般规律,应然地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研究将以农民为中心,以中央关于农村改革的重要文件为蓝本,以农民发展的事实为依据,考察四十年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内在逻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参考和借鉴。
从1978年开始,农村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从人民公社大呼隆劳动方式和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中摆脱出来,解放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提高农村生产力。中发(1979)4号文件强调指出:“对于那些不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必须坚决加以修改和纠正。”从此开始直到“五个一号文件”,调动、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一直频繁地活跃在各项政策当中,成为制定各个农村改革文件的中心思想。以“调动、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为抓手的中国农村改革,在这一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的飞跃。
中国农村改革的发力,从“包产到户可以作为一种例外的体制形式存在”,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从1980年初全国1.1%实行家庭承包制,到1984年底全国100%实施家庭承包制的完成,前后不过几年时间。正是这种急剧的改革转型,迅速将人民公社体制下伤害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弊端予以克服,其激励效果明显呈现:在1978—1984年的农业总产出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率高达42%[1]。
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得益于坚定不移地执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1978至1985年,改革的核心“在于局部地改变城镇居民的社会地位高于农村居民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2]。在“以农业为基础”方针指导下,各项农村政策顺应、符合了亿万农民勤劳致富的共同愿望,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农村政策制定的当事人在政府从1982年连续发出的5个‘一号文件’上三十几个‘允许允许又允许’和‘可以可以又可以’的用词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农民前所未有的让步[3]。”“发展农业主要靠政策”的概括,是大致符合这一阶段农村改革情况的。各项农村政策之所以能够顺应、符合亿万农民的愿望,原因在于这些政策的制定都扎根于农村、来源于农民,很好地沟通协调了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关系。正如邓小平所总结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不仅仅解放了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同时也打破了原有农村政治体制的格局,“它所引发的政治变革远比土地家庭承包更为错综复杂”,尤其“引起了社会结构的重塑和权利的再分配”[5],促成了“村民自治”这个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面对土地承包到户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瘫痪、半瘫痪导致的农村社会治安、民事纠纷突出,村里公共事业被搁置的困局,从1980年春天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的一些农民自发召开村民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开始,到国家经过调研、试点之后,1982年宪法明确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再到1988年正式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这一农民的伟大创造经过国家“拿来、加工、提高”之后,成为扩大基层民主、有效组织农民、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式。
如果说村民自治是农民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一种政治回应,是农民从政治方面追求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政治觉醒,那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发布与试行则是国家对农民追求政治民主的积极回应,是对农民首创精神的充分尊重。正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对农民追求政治民主的这种积极回应,才有效激发了农民长期蕴藏的政治民主意识。从此,中国农民要求拥有与生产自主相适应的政治民主权利的意识得以萌芽。
1958年颁布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户籍制度相配套的食品供给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的限制,使农民只能穷守着黄土地“挣生活”。甚至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若干决定》中,仍然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农村改革之后,很快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理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再加上农村商品经济以及农村分工分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脱离土地,兴办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因此而在1980年代中期“异军突起”,成为农民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从政策上被解放的农民,为了能够在“弄够口粮之外能有闲钱”,在获得了弃农务工经商相对自由的空间之后,开始打破传统既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寻求新的致富之路。作为我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创造,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率先突破了城乡壁垒的约束和“等、靠、要”陈旧观念的束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敢想、敢干、敢闯”的就业新渠道、致富新路子,同时也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之路。这种“离土不离乡”的“本土化流动”,既实现了农民弃农务工经商的追求,又满足了农民安土重迁的习惯。
小结:纵观改革开放起初的十年,中国农村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村改革“真正信任和依靠亿万农民”,“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再经过“拿来、加工、提高、推广”的工作方式,使党的农村政策与农民之间实现了良好的互动,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如有研究指出,改革初期促进国家经济复苏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的农民积极性得到短期释放,形成机会收益[3]。同时,农民的政治民主意识开始萌芽,村民自治开始试行,为农村治理注入了一些民主与法治的新鲜血液,但农村政治变革远比土地家庭承包更为错综复杂,村民自治从民主原则到农民行为还需要经历巨大的历史跨越。尤其是农村改革的根本症结问题——“等级身份制”,还需要走很长的路来逐步解决,因为乡镇企业“不过是农民在原有城乡格局和工农体制下迫不得已的创造”[6],未能真正改变农民的身份问题。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深层矛盾开始凸现,集中表现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上。肇始于1980年代后期、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能出现预期中的“城乡之间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反而出现了“城市改革的推进与农村改革的裹足不前”的鲜明对照。再加上价格体制、户口体制、劳保体制、生态问题,以及基层社会组织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更是导致了城乡差别再度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再度回到1978年以前的情况。
从1989年开始甚或更早,由于农民税赋的逐年加重,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连年递增,农民劳务负担的年年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泛滥,尤其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急剧加大等原因,农民负担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从中发(1993)11号文件中提出,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到中发(1996)2号文件中提出,采取果断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再到中发(2000)15号文件提出“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从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减免农民税费等方面详细部署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落实等等,可以看出农民负担已经成为阻碍农村改革的瓶颈问题。
农民负担在这一时期之所以成为阻碍农村改革的重要问题,当时学界的研究已经给予解释:农民负担过重是由于新旧体制转换不畅、当时财政体制存在弊端、一些领导干部和决策部门认识上的偏差、宏观管理体制的缺陷、农村社区组织功能不健全、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弱”等原因造成的必然结果[7];“挖农补工”战略、城乡隔离政策、现行税费缺陷、基层政权膨胀和政绩至上理念等成为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人为因素[8],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需要从各方面着力。但从根本上说,“减少对农村的索取,乃至对农业实行‘反哺’,应当是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长远方向”,“农民负担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在打破身份壁垒、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公民义务平等,建立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城乡统一现代化赋税体制”[9];必须对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予以废除和改革,调整“挖农补工”政策,消除人为剪刀差,废除城乡隔离政策,取消“双重标准”,深化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等[10],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业基础,未能使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反而由于很多不当甚至失误不得不“挖农补工”,导致城乡剪刀差愈益加大、城乡二元结构愈益固化,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在1990年代中期大批进城务工形成的民工潮,农民也因而有了一个新身份——农民工。1989—2003年,农民进城务工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直到2003年达到近一亿人[11]。“农民工热潮”的出现,内部动因在于农民完成甚或躲避沉重的税费负担;外部动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商品流通领域的逐渐扩大,允许农民自由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宽等。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务工既是农民对繁重的税费负担的一次反抗,也是农民在改革实践中的又一次伟大创造。这一时期,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的比较效益明显低于工业,这就必然导致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靠农业生产所能够获得的“现钱”是有限的,“种田不划算”成为农民的真切感受。既然进城务工能够获得比单纯农业生产较高的比较效益,农民当然选择放弃风险更大的农业生产而进城务工。
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国家开始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致使一些农民工流入地为了缓解本地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对进城农民设置了很多歧视性的规定,甚至还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进城农民进行强制性管理。直到2003年国办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从提高认识、取消不合理限制、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子女就学、加强管理等七个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给予了政策性的关怀与照顾。紧接着2003年8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农民进城务工才更为自由与宽松。
“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权益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点[12]。”诚哉斯言!由于新旧体制转换不畅、财政体制存在弊端、宏观管理体制的缺陷,以及农民合法权益表达渠道不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民工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从沉重的税费负担到假种子、假化肥、假农机的坑害,从土地流转权益的被侵害到农民工工资的被拖欠,这一时期农民在改革进程中的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出现。如果说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民权益不断得到保护的过程,那么,在这一时期由于改革重心向城市的偏移,农民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虽然1993年、2003年先后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章专章对农民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相关措施不健全、农民表达权益渠道不畅等原因,现实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还屡屡发生,甚至一些地方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冲突。在中国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是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键环节,如果把农民权益置于“改革”举措的次要位置,势必会延滞农村改革的进程。杜润生先生曾经提出“用市场经济激励群众,用民主政治团结群众”[13]的观点。因此,要想“用民主政治团结农民”,就必须做好农民权益保护这一工作。
小结:1998年是中国农村改革二十周年,这一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作了总结,其中特别提出必须承认并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推进改革的伟大事业;必须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业,使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等等。这些经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1989—1998年这十年农村改革教训的总结。这一时期,中央没有把农业农村改革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于农村改革工作的决策不再作为一号文件发布便体现了这一点),即使主观上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但实践中未能发挥广大农民的创造精神,新世纪初的几年虽然有所改观,但仍未能根本扭转,导致国家政策与农民的互动通而不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时隔十八年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2004年一号文件正式颁布。自此,“三农”问题始终牢牢占据着中央一号文件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重新进入中央的战略布局。从统筹城乡发展、“多予、少取、放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从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到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到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这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出台,充分彰显了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但是,如何善用国家力量,彻底破解城乡分割体制?如何处理好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关系,建构乡村自主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架构?如何发挥市场作用,真正焕发农民自发追求发展的力量?这些问题一直贯穿改革发展始终,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民增添了不少伤痛。
农业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主要根源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这一点在新世纪最初的几年时间就已经被充分认识。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就成为这一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主线。2006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遏制城乡差距过大趋势、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举措,是扩大农村市场需求、消化剩余工业生产能力的需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和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集中体现[1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将资源尽可能地向乡村配置并激活农村内在的动力,以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支持和引导农业农村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状况[15]。着眼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谓是这一时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由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是这一时期农村改革发生历史转折的重要标志,意味着从城乡二元性整合走向一体性整合,以达到城市与乡村的相对均衡发展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和任务不仅仅在农村,而且是跳出农业、农村的圈子,调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格局,实现由城乡分离走向城乡一体[16]。在推进的过程中,由于对城乡一体化认识上存在偏差,究竟是乡村生活方式城市化,还是乡村生活方式集镇化,抑或是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混淆不清,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城乡一体化就是城乡一样化的“一刀切”的工作方式,部分地区出现了不尊重农民意愿强制城市化的现象,引起了农民的不满。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最明显的获益就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取消,切实减轻了亿万农民的沉重负担,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直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梁晓声将彻底免除农业税称之为还给了中国农民一个早该还给他们的“真理”[17]。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中国农民每年减负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这一德政之举,真正贯彻落实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完善和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取消农业税之后,为了进一步落实“多予、少取、放活”,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也开始陆续出台,比如完善并加强对农民的“三补贴”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等。在这一系列政策中,培育新型农民、坚持农民自愿自觉、保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等条款开始频繁出现,充分地表明了中央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权益等方面健步迈进的努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取消农业税之后,传统的以义务维系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制度性纽带业已消弭,因而引发了农民责任义务观念的变化,“税费制度改革带来的乡村治理结构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社会责任义务的淡化与消解”[18],再加上党群干群关系、贪污腐败现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土地产权虚置及其市场收益分配不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的迅速淡化,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从发展粮食产业、调整农业结构、拓宽增收渠道、搞活农产品流通、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持续发力,为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一定程度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加快农业基础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健全农村市场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现代转型做出了很大努力,实现了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从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维护农民民主权利、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方面,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维护农民权益保驾护航;从加强农田水利和生态建设、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发展新型农用工业、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等方面,不断推进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了农业农村稳定有序发展;从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稳定低生育水平、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等等。这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真正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落细落地为一项惠及九亿农村人口的民心工程[19];广大农民沐浴在现代化的文明成果中,实现了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向“学有优教、劳有丰酬、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的迈进[20]。只有广大农民在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得到了实惠,新农村建设才“神”“形”兼备[21]。
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这种认识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人观念中,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使“农民”这种特殊身份长期地延续下来。从这一时期中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开始,“农民”的特殊身份开始发生变化。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强调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从此,“新型农民”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人才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又首次提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标志着“农民”将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出现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
从“农民”到“新型农民”再到“新型职业农民”,这些字眼上的变化却反映了农民身份地位的重大变迁。这一变迁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农民”将跳出城乡二元分割的制约,摘去“贫穷”“落后”“蒙昧”等等已经戴了几千年的帽子,改变社会等级比较低下、生存状态比较落后的样貌,焕发出一种平等“职业”的新面貌,成为一种诱人的职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剥离农民的身份属性,回归农民的职业属性[22],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印记,而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型职业农民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领头羊,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23]。
小结:这一时期,由于中央将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农业农村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民也从经济收入、政治权利、文化生活、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方方面面获得了实惠,开始沐浴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文明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中央对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与学界对“三农”问题关注与研究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学术或知识话语转换为政策话语的结果[16]。同时,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虽然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搞形式主义、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强求一律、不包办代替,但是,在各地实际推进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集中表现为没有处理好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关系,常常是“见物不见人”,只注重制定规划、出台项目、样子工程而不尊重农民的意愿,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统筹城乡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村扶贫工作,直接关系千千万万农民的福祉,关系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在农村顺利实现。因此,十八大以来,在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非常重视扶贫尤其是农村扶贫工作,从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到提高扶贫精准度,从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到加快扶贫开发立法,从深入推进重大扶贫工程到强化脱贫攻坚支撑保障体系,从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到扶贫必扶智、阻止贫困代际传递等等,农村扶贫工作在紧锣密鼓的节奏中有力推进,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年末农村贫困人口3046万人,比2013年末减少5203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降至3.1%,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7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1%。这些激动人心的数字雄辩地说明了近几年扶贫工作所取得的骄人成绩,为实现2020年我国农村全部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彻底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为脱贫攻坚战吹响了冲锋号:我们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农村绝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建设美丽乡村,就是要给乡亲们造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不应该是美丽城市的翻版,或者说建设美丽乡村不是要将乡村建设成为城市,而是将乡村建设得更像乡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美丽乡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而这些都需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而不能混淆“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区别,由基层政府“自导自演”唱“独角大戏”,从而陷入近代乡村建设“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的困境[2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正是避免陷入这一困境的警醒之见。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美丽乡村建设才会朝着“生产生活有保障的生活乐园、道德之美的心灵家园、生态之美的休憩田园、民族记忆的历史故园”的目标迈进。
为了解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门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分阶段的目标任务,成为未来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方略和基本遵循。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升华版”,乡村振兴战略在内容、内涵上比过去更加丰富,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实现农村地区内生性发展的战略举措[25],是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一次重大转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从而根本性地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十九大报告中的提出,意味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且也要实现农村现代化,扩而言之还包括农民的现代化。只有同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才能给生活在农村的亿万农民带来更大的福祉。因此,从国家发展战略推进乡村振兴,不仅凸显了农村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而且也意味着乡村建设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点[26],将从现代化的战略层面对农村整体规划、政策、布局等方面开始发力。
小结:这一时期农村改革发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一要点的提出,在于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农民不断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心。从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种看似简单的变化,却为有效破解前一阶段出现的“见物不见人”问题找到了根本的破解之方。不论是推进扶贫开发、建设美丽乡村,还是实施乡村振兴、繁荣兴盛农村文化,在强化外部力量的同时,都重点强调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内在因素。
当我们以农民为中心对中国农村改革的四十年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之后,可以清晰看到其经历了一个起承转合的过程:从第一阶段调动和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开始的农村改革的顺利开局,到第二阶段未能发挥农民的创造精神导致农村改革的裹步不前,再到第三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给予农民利惠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走出低谷,最后在第四阶段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破解“见物不见人”难题、推进农村改革不断向好发展。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逐步赋予、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中国农村改革在中央政策与农民的摩擦互动中不断向前推进,一言以蔽之,即“以得自农民之道还之农民”[27]。这就是我们以农民为中心考察中国农村改革四十年的历史进程所得出的发展逻辑,也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道路的独有特色。
从这一逻辑出发,今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应该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以农民为中心,处理好农业农村改革与农民发展的关系。从农业现代化推进到农村现代化,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升级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央对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无疑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农业农村改革与农民发展的关系,要清楚农业农村改革目的在于农民的发展,忽视了农民发展的农业农村改革必将遭遇挫折甚而裹步不前。因为有民才有农,有农才有业,有农才有村,离开了农民这个中心,农业农村改革将失去所有依托。
第二,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依靠广大农民推进乡村振兴。四十年农村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线,只有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拿来加工提高”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才能推动农村改革不断发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不论是推进扶贫开发,还是建设美丽乡村,不论是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还是繁荣兴盛农村文化,都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认真汲取农民的智慧,发挥农民的力量,从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十年农村改革发展充分证明,只要调动起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事业就会顺利推进;只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以充分调动。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
第四,在政策制订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农民的有效良好互动。纵观农村改革发展的四个阶段,在发展农业主要靠政策的时代,凡是在制订过程中与农民实现了良好互动的改革政策都得以顺利执行,反之则政策必然落败。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三农”政策,一定要坚持“以得自农民之道还之农民”的原则,在“得自农民”与“还之农民”之间反复进行良好互动,保证政策制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第五,在政策落地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执行。如果说发展农业农村主要靠政策,那么,政策落地则主要看农民。第三阶段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问题,重要的原因在于落实政策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不从农民所思所想、所需所求出发,而是盲目攀比、强求一律、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以强迫命令的方式为农民包办代替,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就造成了政策落地过程中的政策扭曲。因此,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把乡村建设成为农民喜欢的安居乐业的家园。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今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一基本原则切实落到实处,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