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岸冰
(上海交通大学董浩云航运博物馆,上海 200030)
1949—1953年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当时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原因一般来说有三个: 一是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实行的公私合营;二是个别私营企业由于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致使国家对其采取公私合营;三是由于一些私营企业中存在较多的由各种途径而来的“公股”,导致对这些私营企业采取公私合营。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即“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为“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1)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68.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分别从总则、核准及登记、企业对内对外关系、附则四个章节对私营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剩余分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然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研究甚少。(2)涉及20世纪50年代个别企业公私合营的相关著作有: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档案馆.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等。基于此,本文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中心,以上海市档案馆藏原始档案史料为依据,主要探讨这一条例与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工业企业制度变革的关系以及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对扩展公私合营的影响。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的公私合营企业产权制度变革有如下两个特点。
这些公私合营企业在产权制度变革上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在某种程度上依然以私营企业制度为参照,导致公私合营企业除了企业名称的变化之外,其在本质上与私营企业并无太大差别。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由于新政府派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公方代表缺乏经验和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致使《公私合营企业条例》迟迟没有颁行,因而当时的公私合营企业从设立到章程的制定上,基本上只能参照政务院1951年颁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私合营企业仍具有私营企业制度的存留,而合营企业的资方也据此认为从法律的形式上自己在公私合营企业还具有一定的领导权。
1951年制定的《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规定:“本厂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与管理均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业局之领导。”可见,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是接受公方领导,但是在第二章的“资本及股份”中却没有任何“公股”与“私股”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规定。第三章“股东会”中第15条为“股东表决权为每股一权”,第16条为“股东会之决定事项,除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以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之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第17条规定:“股东会在讨论有关公私关系问题时,公私股东间应尽量采取协商方式。”第四章的“董事监察人及职员”中第20条规定:“本厂设董事七人,监察人一人,其中公股董事四人;私股董事三人、监察人一人(无表决权)。公股董事由政府选派,私股董事之选任,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会的职权如下:“一是召开股东会并执行股东会决议案,计划本厂业务进行方针;二是编制本厂年度预算决算;三是议定及修改本厂各种制度和规则;四是任免厂长及副厂长,并领导其执行业务等。”
由此可见,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在制订《章程》时,虽然在董事会上规定了公私方采取协商的方式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却在规定董事会成员构成条款的时候,特意安排了四名公方代表,三名私方代表,这样就造成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占到优势地位。而且还规定在公私协商不成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定夺,而这个上级领导机关就是公方。这些条款的内容规定,无不体现了公方的领导地位,但在《章程》中,却没有任何关于公股处于领导地位,或者公股优于私股的明确规定,反而处处存留“私营企业制度”的影子。如《章程》第六章“附则”中第34条规定:“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及现行法令规定办理。”(3)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195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8-1-123-21.
公私合营科学化工厂1951年12月5日的董事会决议案显示,董事会已在同年7月间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及改选董监事,其中修改的参考依据仍然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4)公私合营上海科学化工厂合营后董事会决议情况的材料[A].195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8-1- 125- 31.1951年2月1日,《公私合营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5)公私合营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议记录[A].1951-02-0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8-1-125-24.
由此可见,个别公私合营时期的企业章程都大同小异,其依据多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这些章程中,一方面规定企业按照私营企业条例登记,同时又明确企业接受公股的领导,这就是个别公私合营阶段中“私营企业制度”形式上的存留与企业实际运营“采用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矛盾之处,反映出新政府在此时期对公私合营企业在产权、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及剩余分配方面还没有形成明确且清晰的制度目标,一切尚处于探索阶段的特征。
个别公私合营阶段公私合营企业只能暂时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做法,使得合营企业的公方代表在工作中深受束缚和感到十分为难。他们认为:“公私合营的条例没有发表,对公私合营厂的政策原则、利润分配等问题均不明确,要修订章程合同也感到困难。领导上叫我们创造也创造不出”“领导是对工作指示不明确,又没有公布‘公私合营企业条例’,致工作上没有依据”。(6)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关于九个公私合营厂的情况汇报[A].195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6-1-11-113.而且还使得企业私方不自觉地从私有产权制度的立场出发,从企业的公私股份比例出发,从企业的领导权、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更多地考虑争取自身的利益。如南洋烟草公司“私股代表人对于实际掌握领导权强调其有全部私股的代表性,强调总经理负责制”,在经过“三反”“五反”运动之后,私方的诉求才有所收敛。(7)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三反、五反公私关系初步总结[A].1953.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1-520.
这种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思维方式,必然与公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地位和意志相违背,正如时任上海地方工业局局长的梅洛所言,“尤其是在公股比例小的企业,私股若坚持付诸表决,就有脱离国家领导的危险”。(8)梅洛.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问题的意见[A].1953-1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48-1-4.也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开始提高警惕,思考在扩展公私合营时期明确公股的领导地位。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企业产权变革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由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较为粗疏,使得公私合营企业产权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私营工业企业在已经合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本总额与公股、私股所占的比例都尚未明确。
1952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对上海市工业局、华东轻工业管理局领导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进行了一次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的标准是参照国有企业的清产、清估办法。参加清产核资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部分合营企业,曾经参照上海市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之规定,进行过一次资产清点估价,估价标准系按1950年底价格,但其资本额尚未进行调整”;二类是“另一部分合营企业亦已按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方法进行清点估价,且资本额亦已调整确定”;三类是“再有一部分合营企业,系解放后政府新投资的,政府参加合营之时,对原有资产均进行估价,其估价方式大部分采取通估方法”。(9)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清产估值问题的报告[A].1953-1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7-1-131.
与此次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清产核资不同,上述三种情况虽然都已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是由于情况有别,也出现不同于以往的问题。在第一类企业中,虽然经过两次估价,但是由于估价标准不同,估价时间有先后,估定价格也有高有低,但是在清产核资后资本额并未调整,因此第一、第二次的估价差额,可以通过资本额的调整而调整。第二类企业,此次进行的清产核资,其结果是大部分企业的资产价值都比此前估价要高。如上海市工业局系统参加清产核资的17家公私合营企业中,其中有13家企业的资产在再次清产核资后,升值389亿元。第三类企业,在参照国营企业的估价标准再一次估价后,“发现合营时估价均失之过高,如永星化工厂合营时高估资产十三亿元”。(10)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清产估值问题的报告[A].1953-1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7-1-131.这类企业在上海市工业局系统的17家公私合营企业中占了4家。
清产核资工作的粗疏不仅影响到公、私股份之间的权益比重,更影响到公私合营企业的最终定股。事实上,这种股权不清、产权未定的现象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是一种普遍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公私合营企业最开始的时候,“一般都按照政务院颁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并参照私企条例重估财产办法进行财产清估工作。由于国营企业清产估价标准与私营企业重估财产的估价标准不同,致发生高估或低估及公私股的比例问题。且税局认为清产之后的增值部分应补缴所得税,因之私股颇有意见”。(11)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报告[A].1953-1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可见,个别公私合营时期,由于国家经济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因此政府更倾向于企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企业的产权、股权等制度变革方面的意识还处于模糊阶段,至于这方面的政策更是还处于探索阶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6条规定:“为克服盲目生产,调整产销关系,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第8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和营业受充分的保护,经营管理权属于投资人,但与劳资双方利益有关者,应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之。”第9条规定:“企业经营的业务,如应国家迫切需要,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改进或发明,而在短时间内不能获利者,得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1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198-204.由此可见,与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产权变革的基本趋势相适应,公私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某些变动,这些变动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基本上遵循国家计划,合营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日趋减少两大方面。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政府对合营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工商局、财政局以及其他业务主管机关共同进行。尽管也有私方人员例如天原化工厂有的资方人员,从私有产权制度出发,认为“业务主管机关只能管公股比重”,但实际上公私合营之后,合营企业的产供销基本上已经是听命于政府的业务主管机关,也就是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并无自主经营的任何权力。
“以销定产”,国营商业支配工业生产是当时公私合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就是“国家计划”。国营商业部门依据国家计划对公私合营企业下达生产指令,这些指令包括生产的品种、收购的价格以及原材料调拨的数量、调拨价格等等。至于这些指令以及所包含的品种、数量、价格,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者说基本符合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按照指令生产后的实际效益,基本上是计划不需要考虑太多的问题。这种由自由市场主导向遵循国家计划的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商业部门下达的产品计划是否与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如企业生产设备的适用性,计划产品数量与生产能力的匹配问题等。如“华东纺管局合营企业联管处所属印染厂,一九五二年生产任务仅占生产能力30%—55%,四个印染厂每月能产色布四十万匹,而今年二月仅有加工任务十二万匹,设备、人力浪费闲散在三分之二以上”。有资料甚至称:“花纱布公司把合营厂作为调剂市场的机动力量,(合营厂)今年计划全被打乱,工作上很被动。”(13)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关于九个公私合营厂的情况汇报[A].1954.上海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6-1-1-113.
二是价格问题。包括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原材料、燃料、辅料的调配价格问题。当产品收购价格明显低于生产价格或者是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生产企业仍然必须无条件服从“计划”而不能与市场发生联系。如天原化工厂生产的烧碱,“中央规定烧碱的调拨价格每吨一百七十万元,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但市价是三百十万元,商业利润高达八分之八十,关于税收又得按市场收”。(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 520.由此而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是,计划经济下以原料及产品调拨价格为主要工具的企业间利润的隐形转移问题。
三是资金问题。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的“采用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办法”,因此在企业的货币、税收、财务等方面,合营企业一般也都由主管银行、税务机关、财政局等实行近乎国营企业的管理。“人民银行对合营企业,一般是要求按国营办法实施货币管理。银行不允许长期贷款复不能发生其他任何信贷,但如有资金不足,国营企业可由上级拨款,私营企业可请董事会挪款,而合营企业形成‘借贷无路、呼吁无门’。且货币管理存息每月只有二厘四,而私营存款可有六厘,相差很大。货币管理又限制了资金的动支,各厂基本建设用款,照国营企业一样,须通过交通银行,而基建物资供应与国营企业不同,很多要向私商订购,但货币管理条例规定只能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定金,如新丰厂欲购买烘干机需付定金百分之八十,致无法购买。还有各厂基建用款要五天匡计一次,实在难以计划。”(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 520.
可见,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公私合营企业在企业章程上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而实际经营上又按照国营企业管理。介乎于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公私合营企业既不能像真正的国营企业那样,完全属于国家计划,又不能像私营企业那样,相对自主进入市场。在没有相应法规的条件下,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中间企业”。以至于国家相关部门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往往按国营企业对待,在税收标准上却以私营企业对待,使得合营企业处于两难境地。如“银行(对合营企业)以国营看待,实行货币管理,存息只有二厘四,私营存款有六厘,相差很大。税务局按私营企业条例纳税,有的企业必须有两套对待不同的单位”。(16)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公私合营企业参考资料[A].1953-1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1-520.这种“不协调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处理账户上的困难,而且有时候造两套账册,浪费人力物力,以致破坏财经纪律”。(1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 520.
公私合营之前,国家向私营工业进行加工订货,一般是由国家供应原料或半制品。因此,国营商业掌握原材料,是扩大对私营工业进行加工订货的物质力量。以上海制药工业为例,国营商业对制药原料的掌握,主要是从进口原料和国产原料两个方面入手。解放初期,由于进口原料减少,影响了制药工业的生产。国家为了解决原料进口,除国营商业进口一部分原料以供应市场支持生产外,还鼓励并组织私商进口。同时国家大力扶持国产原料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私营制药工业生产的需要。但在1953年上半年以前,国营商业对原料并未完全掌握,西药业的大批发商尚未进行改造,私营工业仍可向自由市场取得原料,再加以当时自由市场还相当广阔,许多私营工厂就竭力扩大自产自销,追求暴利,不愿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为此,国营商业就加强了对制药原料的掌握。自1953年下半年起,除本身增加进口原料外,还与海关和人民银行配合,在进口核准和银行贷款方面予以适当地掌握,并由国营商业加强对进口原料的收购和国产原料的报销,从而进一步控制了制药原料。至1953年底,国家掌握了制药原料的90%左右。(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私营卷烟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资料(初稿)[A].1958-03.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1-1035.
现存档案资料表明,当国家计划产量下达数低于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时,例如计划数只及企业生产能力的一半甚至更少时,企业仍然很难在国家计划之外,自行安排面向市场的生产,而只能听凭生产能力的闲置。即使国家计划更改而导致工厂产品积压时,通常情况下公私合营企业一般也很难有权自行决定通过市场进行产品销售。
由于原料供应以及产品销售都被上级主管部门掌控,公私合营企业与市场间的联系日趋减少,甚至基本被切断。在市场体制及自身治理结构双重变革的影响下,合营企业已经基本上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条件,成为正在形成中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一个个生产机构。合营企业的生产由主管部门安排,而安排的生产计划又不能满足一些企业生产能力的发挥,但这些企业又不能自行寻找市场,只能是处于一种按照“计划”指令进行加工生产的境地。公私合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已经开始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生产的经营主体,逐渐向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单纯的生产单位过渡。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公私合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只占有一个比较小的比重。再加上公私合营企业缺乏专门的适用法律、法规,因此,此时期公私合营企业的盈余分配,跟私营企业相比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跟后来扩展公私合营时期的企业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呈现的是有个性特点的盈余分配。正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53年4月的一份资料中显示的:“公私合营企业中关于利润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1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 520.
1950年12月,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第25条规定: 公司组织的企业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为公积,以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提存公积后的余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八。公司无盈余或有亏损时,其应发的股息,得于有盈余的年度弥补亏损后酌情补发。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余额得依下列各款分配: (1) 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60%)。(2) 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工矿企业一般应不少于15%)。(3) 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等(一般应不少于15%)。(4) 其他。前项各款百分比由股东会决定之。2、3款的支配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决定之。盈余分配以不影响经常生产及业务经营为原则。(20)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M].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202.
较之于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较多地受到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同时,也更能得到政府部门在原料供应、产品销售、企业经营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因此大部分公私合营企业在合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经营效益总体趋好。通常,企业有盈余就会产生盈余分配问题。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的盈余分配完全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股东要求自主决定。但如前所述,公私合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及企业治理结构已经较私营企业时代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盈余分配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公私合营企业盈余分配的变化,一是表现在企业公私双方对盈余分配的态度上。公方人员因为盈余分配无关其个人利益,一般多以扩大生产为由,主张不分配或者少分配。“盈余最好留着扩大再生产,私股拿去收不回,不愿发股息红利。”私方人员则往往以企业章程以及私营企业条例为依据,要求根据盈余状况,按时进行盈余分配。政府主管部门对私方人员盈余分配倾向的基本判断也是“表现为‘先要后争’‘得寸进尺’,先要发,后争多发,先要股息,后争红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关于是否应该分配企业盈余以及怎样分配企业盈余的分歧,多需要上级部门的介入才可得以实施。1953年上半年,中财委专门发出“公私合营企业如有盈余,股息红利都应当发”的指示后,各公私合营企业才普遍得以参照私营企业条例的规定分配盈余。但即使如此,一些合营企业往往也会以各种借口,延迟派发。关勒铭金币厂剩余分配“已决定发,并登了解放报,但迟迟不发,上面问到则推说: 厂里生产忙,任务多,不得空”。(2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
二是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合营企业盈余分配的依据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具体分配到什么程度,通常来说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企业的盈余分配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企业可以在自己公司的章程上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公私合营天山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盈余在缴纳所在税及弥补亏损后,先提取10%为公积金;余额部分派发股东股息年息八厘;再有盈余,按照股东红利及高管层酬劳60%,安全卫生设备基金15%,职工福利及奖励金15%,技术改进及研究基金10%分配。(22)上海市公私合营天山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195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38-1-123.其盈余分配的方式、途径以及分配比例,与私营企业相比没有不同。
其他公私合营企业1952年的实际盈余分配,如上海钢铁厂按税收27.27%,公积金 58.18%, 股息红利12.41%,职工福利金2.41%实际分配。公积金比例明显甚高,职工福利金明显甚低,股息红利占比也明显偏低。而关勒铭金笔厂则按税收35.04%,公积金6.5%,股息红利39.47%,职工福利16.91%进行分配。其总体状况正好与前述上海钢铁厂的情况形成明显反差。(2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
三是在当时的公私合营企业中,更多的企业虽然尚有盈余,但是碍于各种原因而使得盈余分配受到不同程度阻碍。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企业章程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定难以得到真正及时的落实。以轻工业行业的公私合营企业为例,“在股息红利方面,主要的毛病是章程订的宽,实际执行的严。章程大多是参照私企条例订的,而且根据工商局的批示,把股息八厘,公积百分之十订死了。轻工业的利润很高,若照私企这种比例发放,股东所得常常超过纯利的半数。少数厂照原章程发了,资本家名义是拿到很多,但实际上大部分是拿去充作五反退补的。多数厂都经过说服,除股息外,大半红利移作了公积,在许多厂,原来设备陈旧、房屋破漏,亟需修建迁移,多留一些公积以作基本建设和大修理之用是必要的,在一部分厂,利润特高,若照私企办法分配,也不合理,但过去的章程订宽了,现在重新说服,就引起资本家的反感,以为我们订了章程不算数”。(24)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公私合营工作总结[A].1953-1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A48-1-4.
1953年4月,上海市工厂行政管理局对当时60户公私合营企业进行调查,报告中说:“在利润分配中最大的问题是大多数合营厂不发股息、红利”。根据60户中的统计,在1950年已发股息红利的有四家,未发股息红利的有56户;在1951年中已发股红息的有11户,未发股红息的有49户(其中可能有因亏本发不出的);在1952年中发付股红利的只有1家(一般的尚未结算)。(2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
企业盈余不按时分配之所以在个别公私合营时期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主要在于股息红利分配的决定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公股代表或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董事会对此已逐渐失去决定权。合营企业的“公股代表认为发了股息、红利资本家化掉,不想再投资,因此不发,多提公积和扩充基本建设”。如公私合营后的“中国铅笔厂基本建设计划为一百三十六亿,掌握该厂的公股干部除已将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二年的盈余三十多亿列入计划外,并将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六年的盈余也预先匡入计划,作为全部基建资本来源”。(2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当然也有一些合营企业做得比较好的。如上海科学化工厂“公私合营后1951年度盈余已发,股东很满意,说这是从来未有过的事”。(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可见,股息是否能按时发放,主要的障碍并不在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而在于还拥有相对自主权的合营企业,即掌控合营企业的公方能否下定决心去做这件事。
由此可见,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企业剩余分配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此时期企业的盈余分配还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分配,分配的比例总体上还是取决于企业的盈余状况;二是虽然合营企业盈余分配的依据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整体上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呈不正常状态;三是在个别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人员还可以就企业的股息红利分配与公方进行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争取最大的利益。“如公信会计用品社,因为盈余不多,公股意见股息先发一半(原定八厘)并提15%职工福利金,私股则坚决要全部发,否则职工福利金不能提。”(2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A].1953-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 B182- 1-520.这些都显示,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企业的剩余分配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特色。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最初阶段。虽然此时期公私合营合营企业数量不多,党和国家的领导层也还尚未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高到战略层面,因此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制度安排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尚未定型的状态,《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由此成为此时期合营企业的参考依据。随着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颁布,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即将向扩展公私合营阶段迈进,公私合营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终结形式最终被提上了党和国家的战略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