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背景:据报道,半年前转入陕西商丹高新学校的13岁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绩差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甚至让学生呼应其侮辱行为,她在20天内录下一百多条遭受辱骂的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14日中午,商洛市商州区相关领导带领该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承认错误,进行了道歉。14日晚上,处理结果公布,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7月15日澎湃新闻)
作为教师,自然享有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权力,相关部门也正在探索建立教师惩戒权,授权教师对犯错的学生施加惩戒。但惩戒不是羞辱,对学生长期辱骂,有违师德,更涉嫌违法。对此事不能止于吊销涉事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有效问责。
据报道,因婷婷学习成绩差,涉事班主任就长期辱骂其为“贱人”“二货”“瓷怂”,“下学期你不要来了,你要来了,我把你捏死在教室里”,“你贱不贱,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像个死人一样坐在教室里”。这样的言辞,显然超出教育、管理、批评、惩戒的界限,异化为对被害人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
尤其是,辱骂行为并非偶发,而是有针对性地持续较长时间,发生在教室等学生众多的公共场所。那么,其行为性质显然不是有违职业伦理和失德失范那么简单,可能涉嫌严重违法。如根据教师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当地有关部门在事件曝光后对涉事教师予以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证的做法很及时到位。
如前所述,持续在公共场所对学生辱骂的行为,更可能涉嫌治安违法乃至刑事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此外,对于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应对作案人酌定从重处理。那么,对长期地持续性辱骂学生的教师,显然不能草率定性,模糊处理。
学生求学的主要目的是接受教育,养成健全的人格,汲取有用的知识,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公然羞辱、嘲笑,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灵受到的摧残折磨可想而知。如遇到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可能早已酿成一场悲剧。
事件也暴露出涉事学校的管理问题,即是否漠视了对师德师风的培育,是否漠视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是否存在以各种形式诱导教师“逼走差生”。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在翔实调查后回应公众关切并作出适当处理。如此才能形成警示,让每一个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良好教育,免遭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