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财产不断产生,“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完整定义,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难点之一,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首要前提是确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确立以后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作的薪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目前已出现一些新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股票、按揭房等,而这些财产的价值在不断变化,财产价值该如何确定?该进行怎样的分割?这是离婚诉讼中遇到的新型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48-02
作者简介:何进(1990-),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协调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也会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者双方都没有特殊要求,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程序办理中尤为重要的一步,所以必须对此充分研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当协议无法处理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由此,处理财产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协议分割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共识的分割方式;判决分割是当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分割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合情合理的进行分割。
一、共同财产的特征
(一)特定的主体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对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而这里的婚姻关系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是不能称为共同财产的,包括撤销的婚姻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也包含未婚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婚外同居的男女也不具有共同财产。
(二)时间限定
在时间界线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定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不包括夫妻双方在成为夫妻之前所获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指的是从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时起,到夫妻关系解除或者是一方或双方死亡时结束。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一方的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成夫妻共同的财产。特别说明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和订婚期间,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夫妻双方虽然分居或离婚还未生效期间,也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或者经营所得等范围内的财产依然属于共同财产。
二、分割应遵循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夫妻双方都拥有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当然对共同债务都有平等偿还的义务。而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的工资是有区别的,通常男方的工资高于女方,而一些全职妈妈更是没有收入来源,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能因为一方的工资较少或者没有而不分或者少分。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应对女方这部分的责任田、宅基地和口粮田的分割权利保障。任何一方都享有对财产分割的权利,以财产让步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的行为,以及财产在谁手中久归谁的行为都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且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精神相背而行。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是将子女利益放在首要地位,然后再保护女方的的权益。男女双方离婚一般不会对两位当事人生活有影响,而对他们的子女生活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为保护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能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已满足抚养子女的需求。在我国,由于经济、社会及价值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普遍存在,女方受教育的条件和就业机会与男方普遍的存在差距,大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是比不过男性的,而且在婚后生活中,女方在家务上付出的心血是普遍多于男性,抚养教育子女上花费多时间也多于男方,而这些无法物化为财产收益,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必须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给予一定的照顾,能保证女方不受经济条件影响而无法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女方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的状况发生。
(三)照顧无过错方的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重点在于过错,所谓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侵权,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状态。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已经抛弃了过错方在婚姻中的过失行为应受到惩罚,和无过错方应当弥补这两个问题,而在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名存实亡,而且并没有将离婚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法律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且适当地多分给无过错方财产,以此弥补无过错方情感上伤害;并且应对过错方过失行为进行限定和惩罚,《婚姻法》对过失行为严格划分为几个重大过失行为,存在夫妻关系的同时和他人同居、遗弃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这四大过失行为。还有一些小行为,如和他人通奸、姘居、吸毒、赌博等违反婚姻义务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对于有这些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对其进行惩罚,照顾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灵活运用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这一原则。一些共同财产对一方很有用处,而对另一方毫无价值,如男方是建筑行业的,那建筑行业所需运用工具的共同财产是对男方有用,就应该将建筑工具分给男方;对纪念物品等有特定意义不利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其来源,分给真正享有的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经营活动的财产,应该分给有能力经营的一方;上述财产没有分得的一方,可以多分给其他相当于该未分到财产一半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此弥补没有分到的损失。
(五)不损害他人、公共、国家利益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国家、社会的财产进行分割,贪污受贿和盗窃非法获得的财产,必须依法缴纳。对于财产涉及和他人拥有的共同财产,也就是和他人一起生产、经营所得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再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三、分割共同财产的方法
(一)实物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该其所共有的财产平等分割,也就是将财产价值一分为二,并且是平均分,夫妻双方各自持有一份。而实物分割就是在不影响财产的用途和损害其价值的原则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分到的份额取得相应的财产。
(二)价金分割
对于一些不可以以实物状态分割的共同财产,可以采取将共同财产变卖,使其成为可以分割的现金资产,双方按照所分割到的比例来分其资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其范围
尽管现行的婚姻法對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和限定,但还应该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技术,其次扩大无形资产在共同资产中的范围,并且增设一个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因为无论法律是如何具体明确的对共同财产规定,也无论立法技术多么完善,都不能包括所有的共同财产状况,因为一些共同财产的确立上还存在歧义,因此发生在一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上存在争议。这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标准化、统一化解决这类矛盾,避免造成混乱使用法律。并且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也解决了争执的问题。
(二)夫妻权利的细化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是夫妻其余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五个权利存在的基础。在使用权的规定中,还应明确具体范围,使用包括消费性使用和生产经营性使用两种情况。管理权也应增加其范围,一般的管理权只包括保管和料理,而还应添加增加价值的管理权。收益权往往是以一方的名义使用的,而收益权应该依法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事实上和法律上对于财产的处分上是有区别的,应该对财产的处分权再进行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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