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民国报业现代化*
——以苏州报讼为例

2019-02-10 22:30苏州科技大学文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关键词:报馆报业市民

李 斌(苏州科技大学 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报业现代化问题是新闻传播研究绕不过的课题,很多学者予以重点关注。学者们对报业现代化的特征提出了不少见解。李彦魁认为,报业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技术进步,如因特网的发展、数字化进程和产业化发展。[1]吴小杏认为,报业现代化包括社会改良的新闻理念、不断创新的新闻业务、广告发行的经营策略、良好的人才管理制度、多元的产业战略。[2]张瑞云指出,报业现代化包括报业运行的现代化(如管理体制、生产过程、报纸营销战略的现代化)和报人的现代化(包括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价值取向的现代化)。[3]在报业现代化的众多构成要素中,法治精神无疑是重要的一种,“现代世界的现代性表现为法治化”[4]。法律以制度为载体,属政治文明范畴;媒体以物质、技术为载体,传承精神文化,属精神文明范畴。法律重在对公共权力的分解、限制,媒体重在对私权利的培养、塑造。[5]报业的现代化既是报业自身业务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报馆与城市机构、市民频繁接触和沟通的过程,其间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协调。

民国时期,法治环境已初步构建。1930—1935年,国民党政府先后出台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了相应的民权保障法规,如解除“贱民”身份,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女子可与男子同学;司法制度规定了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律师制度的制定为律师职业的兴盛提供了政治保障。

法律本质上是协调人和人之间的冲突。法律在深度融入城市发展的背景下,成为报馆与市民之间权益冲突的协调器。市民通过法律伸张权益,报馆通过法律获取市民认同。所谓报讼,意指报馆与市民、社会机构等依据法律解决的生产、生活权益侵犯纠纷。与“报案”涉及之政治冲突不同,报讼体现了新兴媒体业态与市民的生活权益冲突,是政府依据法律对报馆与市民、报馆与其他社会机构失衡的纠偏与矫正,使报馆不得不立即考虑和尊重其主要服务对象——市民的利益。法律仲裁下冲突双方逐步走向调和与共生成为报业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对民国报纸的研究,学者较多关注报纸的编辑、出版业务或报纸对城市文化的“再现”,较少关注报馆和市民日常生活的连接。报馆不能只被视作引领性的知识精英机构,还应被视为与市民阶层平等共存于城市空间的普通社会机构。报馆积极应诉的过程传播了法治观念,推动法律成为报人和市民共同遵守、使用和依赖的准则,夯实了法律对现代城市的护持作用。学界多谈及上海新闻界以争取言论自由为主要目的的“报案”,相比之下较少关注报馆和市民间以生活权益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报讼”。笔者以报业有一定发展规模的苏州为视角,研究报业现代化的一种新貌:与市民的生产生活权益冲突视野下的报业现代化景观。苏州报馆与市民阶层因相邻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发生了很多涉及生产生活利益的纠纷,显现了报业现代化不只关乎政治视野下的话语压制与反抗,也关乎市民生活视野下的市场拓展与市民权益维护。报馆在应诉过程中表现出的遵守法规、借法护持,以及协调与市民、市场关系的诸多做法,对当下我国媒体现代化之路也具有启示意义。

一、报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民国初年,一批苏州报馆开始集中落户在位于桃花坞、东中市、西中市三角区域的东中市板块,之后与阊门板块、观前板块共筑报业集聚的犄角态势[6],形成居民住宅区与报馆集聚区错综糅杂的公共文化空间。扩大报纸文化消费市场是报业现代化的主要目标,要达到此目标必须积极传达新闻职业理念、合理塑造新闻专业主义者形象、成功赢得市民观念认同。对报馆而言,做到这些还是困难重重的。

这一时期,全国不少大城市兴办法政(法律)学校,各种法律书籍大量出版,苏州亦然。东吴大学法学院是当时全国有名的培养未来法律工作者的高等院校,为苏州培养了大批律师。当时苏州各报遍登律师职业事务所开张、法院招考“承审员”的广告,既显示了律师职业之热门,也说明了诉讼的确繁多。随着上海报业“方兴多讼”[7],苏州报馆也很快介入法律诉讼中。如1918年苏城有“振兴电灯公司暗售日人”的传闻,引发了“振兴”和苏州电气公司双方迭请立案的事情,一众报刊广为登载。随着市民以诽谤之名将报馆诉至法院案件的增多,报讼不再是陌生的“纸上名词”,而成为经常耳闻的“街头现象”,报馆不得不行事小心,出语谨慎。《大光明》1929年9月25日登出消息,称收到“吴县同学会来函”,特此更正“一饭八百金”一稿“并非实事”。可见,报馆深知如不更正就有可能招来诉状的风险。

当时的苏州报馆群聚于市廛麇集、人口众多的市心地带,较易与市民发生权利侵扰纠纷。例如,报馆为扩展业务常会兴建房屋,《吴县日报》在东中市“盖造新屋”,《苏州明报》则在横马路“建了洋式房屋一所”[8]。这些醒目招摇的新屋成为城市景观的同时,也可能侵搅居民的生活空间。又如,报馆为抢占市场先机纷纷使用新潮印刷技术,建起放置印刷机器的刻字房、浇字房、排字房。这些房屋除了自造外,多数是向居民租借。《早报》创办“中和印务局”承印报纸,由于资金有限,无力盖造新屋,只能租房为印刷之所。订立租房合同时,报馆向房东说明了印务局夜间开工的需求,房东表示认可,于是签订租金每月34元。孰料不久房东反悔,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称“机声轧轧”影响其休息,请令搬迁。《早报》委托陈晋骥律师代理辩护。经法院初判—调解—原告上诉,最终法院二审判《早报》搬至平门路上。[9]由于存放现代设备的报房对城市民居生态的侵扰而产生的冲突、和解等,不得不仰仗法制规范加以调节。当时,不少报馆疲于应对报讼,搞得手忙脚乱,而且一旦败诉,名誉或致破坏,是以报馆纷纷延请律师应诉。1935年9月,《吴县晶报》被人告上法庭。起因是它刊登了一篇虚构的公案小说《天官府三十年公案》。报馆的说法是“本报所载既为完全小说体裁,当不致有人捉一个虱在头里搔搔”[10],读者陆冠曾却认为小说中谈到的“陆氏叔侄”乃是无良影射,故将报馆诉至法庭。报馆增请律师庄骧助力,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由调解人吴国熊“出面斡旋”,并达成调解:原告陆冠曾要求《吴县晶报》在苏城主要报纸刊登案件结果,吴国熊负责安排在《市乡与早报》刊登稿件做一公示了结。[11]报馆不愿耗费精力在官司上,个人或普通机构难以和拥有强大舆论支持的报馆抗衡,此为调解达成之前提。人脉与人情成为消除法律凌厉感的润滑剂,法律之外仍“沿袭人情的因素”[12],这显示了法律在推动报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本土文化现实。

民国时期,苏州的工商业发展迅速,报馆也不可避免地与这些工商企业发生关系。它们的密切交流隐含了知识产权纠纷或名誉侵权风险,法律则在其间行使协调与保障之责。1929年9月,《社会日报》刊发一则报道,称上方山“香汛”期间,庙内主持“以五百元运动当局”[13],意在行贿当局放松管制以确保“香汛”客流稳定。报道惹怒了当局,《社会日报》被停刊一天。而广告商认为停刊违反合同、伤损收益,遂将《社会日报》诉至法庭。报馆被诉后,同行纷纷发文驰援,原告难惹众怒而最终撤诉。这起诉讼揭示了城市工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报业的深度依赖性。当时的广告是连接企业与市场的重要纽带,为企业提供了扩大市场的声望支持。以《大光明》为例,其一、四版全为广告,加之三、四版中缝广告,广告量超一半篇幅。仅1929年8月23日至9月19日的报纸,就出现了71类不同工商户的广告,其中三分之一的工商户至少刊登5次广告,五分之四的工商户至少刊登3次广告,更有5个工商户连续十期刊登广告[14]。报馆广告对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效益联动不可忽视,所以《社会日报》的广告商才会如此在乎广告的停刊甚至不惜诉诸法庭。这也足以证明法律对报馆和工商企业冲突的协调之力。

报业进城必然遭遇各种复杂的人事纠纷,没有法律的协调,报业无法顺利在城里扎根,报业的现代化发展不会畅通顺遂。知识产权纠纷也是报馆进城后常遇之冲突。1935年,《早报》向广播电台请送弹词唱家醉疑仙,订有“合同式应聘书”,规定醉疑仙只能为《早报》弹唱。孰料醉疑仙私下与《吴县日报》签了演出条约,不知情的《吴县日报》公开宣布由醉疑仙唱《孽海花》。《早报》闻讯后,由夏旦初与醉疑仙交涉。《吴县日报》知悉后“自动登报”声明不再聘用醉疑仙,而起用光裕社的男社员播唱,放弃了先前的久大电台,移至“苏州电台”。[15]如果没有法律的协调与保护,两家报馆不但要遭受金钱和名誉的损害,还会给彼此的合作关系蒙上阴影。因此,报讼既是冲向报馆的风险之潮,也是维护报馆市场前行之堤。

为在现代城市获一席之地,报馆要与城市其他产业合作以获得利益共享,一旦发生纠纷亦要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吴县晶报》曾声称:“要拿不吃官司的钱,不拿要吃官司的钱。”[16]报馆从报讼中知晓了违法经营的后果,习得了法律风险的规避方式,保护了报馆正当权益,清理了现代化发展的障碍。对报馆而言,这无疑是件好事。

二、报人法律意识的催化

报馆进城后遭遇各种法律纠纷的原因,除了市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之外,与报馆对城市现代化内涵(如地理环境、市民文化、业务范式等)的认知不足也有关系。报馆惯常将“类新闻化小说”和“类小说化新闻”置于同版,易致误解。《大光明》律师章世炎曾在一起诉讼中辩称,报纸天职为“有闻必录”。可见,对来稿未做查证就刊登乃当时多数报馆的主张。当时消息稿中常见“有少奶奶,不知其姓名”“某处公安局分驻所”之类对人名、地名语焉不详的文字,加之边界模糊的写作风格、未经查证的消息来源、功能不专的版面安排,都可能造成侵权。受时风低俗化的影响,苏州城还出现了不少“黄色小报”,其“所刊内容,有非我人所能卒读者”[17]。这种业务形态的不完善、不成熟、不规范是引发侵权诉讼的重要缘由。

报业现代化包括报馆对法律的“认识现代化”。报馆从业者经历了从逐步理解、适应法律条文到熟练运用法律条文维护正当权益、拓展业务市场的改变,他们认识到现代化报馆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符合纲常、遵守法纪、顺应民俗,方能获得市民认同和市场接纳。法律帮助报业处理和应对复杂的人事纠纷,也对报业“业务现代化”给予提醒和约束,促进了报馆对职业操守、理想信念与社会责任感的坚守。律师成为记者、编辑之外的常设工作人员,报馆通过竞聘、薪酬等方式管理律师。例如,《吴县晶报》称其兼职律师任天强是“上海法学院毕业生”“毕业考试为第一名”,具有“高深法学功底”[18]。《大光明》登载法律顾问章世炎太夫人出殡的新闻[19],给足法律顾问面子。《吴县晶报》实力雄厚,聘请了李钺、叶宽、刘相三位法律顾问。受聘的法律顾问大体是稳定的,但报馆也会视官司大小、难度强弱来增减、调整辩护律师的人选,如《吴县晶报》在“天官府诉讼”案中外请著名律师任天强,后聘其为法律顾问。将律师纳入报业运行机制说明报馆应对法律风险的技巧在提升。通过一起起报讼,报馆意识到既要履行报道消息之责,加强业务规范,谨慎处理文字;又要熟悉法律要义,在法治框架下协调报道正义、职业操守与市民权利维护之关系。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法律文化的兴盛加速了报业现代化的进程。报馆有意使用掌握的舆论发布渠道发出共同的自辩声音,展现了敢于言说、善于表达的新闻专业主义者的形象。例如,1929年《大光明》应诉时详细刊登诉讼始末,酌情引录原始材料(如原告的诉讼函),跟踪报道诉讼全程。庭审结束后,记者还查阅相关法律条款,刊文直指原告依据不足,称“按法学博士黄□言律师等所控本报之犯罪事实,为诽谤,为公然侮辱,旁听人初不谙法律,唯以此乃引起研究法律兴趣,赴图书馆搜书,按律考之,则勿知可指”[20]。1930年6月,《大光明》再次被起诉,起因是5月16日报道“曾载《盗箱记》一文……同复刊《田校长励精图治》一文,并附及乃妹淑仪女士之照片”,苏女中实验小学校长田隆仪“认为公然侮辱诽谤,事经月余,乃延张一鹏律师向地方法院状诉本报(《大光明》)编者”[21]。《大光明》广为报道庭讯详情,败诉后发表文章称:“我们的良心依然健康,良心的立场十分的正确。”[22]这种声音反复强调了报馆“表达自由”观念的合法性,向市民宣告自己的合理合法性。报馆强调合法性的言辞向同行们展示了应诉的“辩词样本”,向社会传递了报馆的权利诉求。1929年8月23日,创刊不久的《大光明》刊登一篇署名“鹰”的消息:“上海黄律师夫人,前在苏某医院分娩,因病致死,现由该医院以六百元偿还某律师婚娶费。”[23]8月26日,《大光明》刊登署名“小探”的来稿,称黄律师“并非律师”,而是“留学生”。名叫“黄□言”的律师和“志华医院”以侵害名誉权将报馆告上法庭。当时报馆皆为主笔负责制,版面主编姚啸秋和负责人颜益生理所当然成为被诉对象。颜益生乃苏州《大光明》主编,曾首创大苏通讯社,在苏城报界威望甚隆。此讼一出,报界无比关注,纷纷派员前往法庭听辩。“吃官司”的报刊反而借此机会发动舆论,强调言论自由以确证自身的合法性,进而扩大了报馆在市民中的认同,扫清了报业现代化之路上的认识障碍。

这些令报馆费尽脑汁应对的法律纠纷帮助报馆演习了舆论自辩的技巧,了解了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界限,提高了报馆间合作互助的主动性。一旦某报涉入报讼,其他报馆都会派人前往法庭声援。例如:《大光明》被状告侵权的庭审中,各大报馆派出记者前去听审;《社会日报》被企业告上法庭时,也有大批记者前往旁听。集体关注不能扭转审判结果,但相互抱团却能壮大声势。报馆除派出记者去法庭声援外,还通过报道互通声息、表达关注。报馆互助应对法律纠纷成为报业应对动荡政治风险的惯式,形成抱团合作、相互声援的初级“共同体意识”。从最初进入法律风险环境的胆怯、匆忙、不知所措,到后来熟练地依据法律知识营造利己发展的舆论氛围,显现出报业现代化成长的轨迹。

三、法律护持作用的消失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伴随着政治环境的动荡,报业现代化之路也阴霾丛生。当时国民党政府抛开法律,对报业进行言论恐吓、打压与封停,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1947年《苏州明报》被人捣毁,报馆第二天就将歹徒告上法庭。1948年1月20日,《大江南报》被捣毁,报馆立即发布声明阐明立场。苏城报馆纷纷响应,主张把歹徒绳之以法,如《苏州日报》大幅报道《大江南报》被打砸的消息[24]。和当年应对报讼一样,报馆抱团驰援,《大江南报》刊文把“一字不实,一言不真,为良心所不许”作为记者的信条。[25]《力行日报》刊载《美国新闻自由简史》译文,称报纸如有诽谤,由法院处理,“不过,争取新闻自由的工作到今天并未结束”[26]。与此对应的是,全国的同行们也正为新闻自由表达权利而奋争,以致报案迭出,如《益世报》被封案、《苏报》《中华报》《民呼日报》《民吁日报》被控案等。“报案”增多说明法律对报馆的护持作用正在逐步丧失。当时政府罔顾法律,钳制言论自由,激起报业旗帜鲜明的舆论反抗。这种舆论反抗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广大民众再次认识到法律与报业的互动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这种认识成为现代化要素之“现代意识”的组成部分。

近代中国报业为何难以实现充分和彻底的现代转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含法律文化的因素。徐思彦指出,中国报业现代转型不彻底的表现就在于报纸的独立性和民间性常遭专制统治者的打压。[27]报业现代化的曲折和法律现代化的曲折是并行的。从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其间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其实是全盘西化的,没有讨论中国法系本位的法律现代化,因而是不成功的。[28]法律现代化夭折之时也是报业现代化挫败之时,这是因为政治规则对法律规则的冲击、改造,影响了法律因素对中国现代化作用的稳定发挥,削弱了报业现代化的法律保障与支持。报业现代化不仅涉及设备改进、技术更新等问题,而且涉及其自身与周围环境互相接纳、适应的问题,是各种要素共同作用的融合式现代化,法律在其中扮演了协调、支持与保障的重要角色。报讼的实质是以报馆与市民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凸显报业现代化的精神来源——“法治精神”。在应诉过程中,报馆将法律调节机制纳入报业运营机制,形成利用法律维护利益的自觉意识。报馆认真思量新闻专业主义伸张和市民权益保障之间的法律距离,确认言论表达的责任与权利的适当关系,从而在“认识现代化”“业务现代化”“机制现代化”三方面推进了报业现代化。

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曲折和艰辛的。近代以来,社会发展呼唤法律来维持其秩序,法律的现代化既存在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面临以陈旧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本土文化的阻挠。因此,法律必须借助外力冲破陈旧的道德机制阻力才能建立自身在现代城市立足的合法性。“法律现代化,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的现代化,而且必然内含法律理念的现代化。”[29]法律推动报业现代化的同时,熟悉、认同和运用法律的报业对法律的宣传之功也不可忽视。让市民津津乐道的报道记录了法治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与改造过程,起到了传播法律文化、思想的作用。李新丽指出,报刊对人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和新的法律知识的输入有关,报刊具有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社会构建的作用。[30]也有学者认为报纸对法律文化传播存在负面影响。例如,蔡铭泽指出,民国报纸在宣传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中颠倒权与法的关系,过分夸大道德良心的作用,缺乏同封建势力斗争到底的彻底革命精神,以先知先觉者自居,忽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动性。[31]报业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非唯一力量。报馆须将自身现代化置于尊重市民等城市主体正当权益的法律框架下。

当下,中国媒体进入了变化多端的网络化环境,发端于互联网的媒体侵权诉讼日益增多,网络媒体侵权诉讼已经或正在成为媒体侵权案件的主体。[32]我们当以史为鉴,正确识别媒体对法律的误解、误读现象,采取措施有效规避媒体触犯个人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应依法得到保护。有学者建议建立“专门新闻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使舆论监督维权有法可依。[33]媒体言论表达权的法律保护,媒体新闻实践活动与职业理念的社会认同,媒体对个人名誉权、人格权、生命权的尊重与自身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才是媒体现代化的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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