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视野下的劳动关系研究述评

2019-02-09 21:03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经济

肖 潇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劳动关系维系着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实现共享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学术界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共享视野下的劳动关系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探究劳动关系中共享的理论渊源、解读共享在劳动关系中的多维内涵、阐释共享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的塑造和开辟劳动关系中实现共享的路径等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中共享的理论渊源

从马克思主义相关经典理论出发,寻找劳动关系中共享的理论依据是一条主要路径。这其中,不少学者从劳资双方的对立统一性入手寻求论证。张存刚等认为,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整体,劳资双方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分工的不同,并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合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经济社会进步作出贡献,进而共享发展成果。(1)张存刚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海派经济学》2011年第2期。邸敏学等指出,在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既存在对立性,也存在同一性,但后者占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资本积累方式以及对剩余价值占有的变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生产过程中人际关系的平等化,使劳资双方具备了利益趋同的物质基础。(2)邸敏学等:《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同一性及工会职能定位》,《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另有部分学者整理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对于劳动和劳动力的分析,从劳动者角度进行理论建构。叶正茂从马克思对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划分出发,认为复杂劳动的高素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特征,导致其在现代社会中剩余索取权的不断扩大。(3)叶正茂:《共享利益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原则》,《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1期。周建锋认为,高技能劳动者由于知识含量和技能水平较高,造成其劳动力商品的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是他们获得利润分享的根本原因;高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唯有依靠激励而非压榨才能得以发挥,也是其参与利润分享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的比例与劳动者的价值创造能力呈正相关关系。(4)周建锋:《马克思经济学视域下利润分享的逻辑》,《经济纵横》2017年第8期。此外,邹升平依据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提出,人类社会历史是人的劳动过程,也是由人的劳动异化到人的劳动共享的过程。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的根本任务就是克服资本逻辑所导致的劳动异化,劳动创造的全部成果向人自身复归,从而形成人的劳动创造被全社会所共享的社会主义制度。(5)邹升平:《从马克思劳动异化学说到共享发展理念》,《经济纵横》2018年第7期。在马克思之后的经典理论中,也有学者对毛泽东提出的“劳资两利”给予充分重视。郭志栋提出,当前劳动关系中的共享是“劳资两利”思想的新时代表达,其核心是承认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冲突、矛盾的前提下兼顾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摒弃不正确的斗争方式和方法,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制度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冲突得到民主合理有序的解决。(6)郭志栋:《论习近平新时代劳企共享思想》,《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学者们遵循的另一条路径则是从社会主义的制度、经济运行体制的特征出发,寻找劳资共享更为现实的理论依据。张维闵通过分析“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前提条件指出,在当前阶段要实现劳动参与分享剩余,单纯依据这两种分配形式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参与分享剩余的可能性,从根本上在于社会发展的目的、动力和趋势上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所不同。(7)张维闵:《劳动分享剩余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权衡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显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非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剥削关系,而是非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关系,是一种在市场配置资源层面上的生产要素的互补关系。正是这种改变使得劳资之间和谐与共享成为现实。(8)权衡:《当代中国“劳动——资本”关系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刘凤义则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价值具有既满足生存需要又满足发展需要的内在属性,进而导致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逐渐降低,劳动力再生产也就越来越多地依靠共享方式达成,而不是单纯依靠个人工资收入来获得。(9)刘凤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理论再认识》,《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10期。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多位学者提出了劳动关系中关于共享的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释,但其中的一些观点存有明显争议。其中,姚建伟利用建构主义的分析范式,证明了劳资双方互动会按照信任互惠的原则,不断建构各自的利益认同。在这种规则运作逻辑下,劳资双方获得的利益都是内生性的且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在利益共享的同时,也会创造企业的利益最大化。(10)姚建伟:《劳资关系中利益认同建构的逻辑:基于当代劳资关系理论的反思》,《浙江学刊》2017年第3期。叶正茂认为,萨伊的“三要素论”、马歇尔的“四要素论”,舒尔茨的“人力资本论”等也为劳资共享提供了理论依据。(11)叶正茂:《共享利益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原则》,《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1期。张平等也指出,当前的技术变迁推动了生产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转变,一部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拥有了自我活劳动资本化的权力,即作为管理或技术创新等关键人力素质的拥有者,获得参与其创造价值的分配亦即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力,形成了事实上依靠人力资本进行共享的局面。(12)张平等:《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及劳动价值创造与分享:理论、证据与政策》,《经济研究》2016年第8期。张维闵则强调,“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资本独占剩余,生产要素价值论中的工资范畴实质上并没有包含劳动要素对剩余的分割和占有。而人力资本以“资本同化劳动”这种歪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对剩余索取权的要求完全可以揭去这一虚假的外衣。(13)张维闵:《劳动分享剩余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

二、共享在劳动关系中的多维内涵

明确共享在劳动关系中的内涵是学者们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支点。其一是对“共享”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回答“共享是什么”的问题;其二是明确共享的主体,回答“谁来共享”的问题;其三是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明确共享的客体,回答“共享什么”的问题。

在对“共享”进行概念上界定时,学者们往往将其与“分享”等其它相似概念进行对比,强调二者性质上的差异。也有部分学者并未对“共享”的概念进行细化,事实上将“共享”与“分享”相等同,但更多的学者提出,“共享”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分享”,它具有一定前提,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平等、自由、民主、包容的因素。李炳炎等指出,“分享”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通常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是有条件的。“共享”的前提是“共享”主体对“共享”对象的共同占有权,是无条件的。“共享”是比“分享”更加注重身份平等和目的公平的概念,更加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所追求的分配公平、共同富裕等价值观念。(14)李炳炎等:《共享发展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管理学刊》2017年第4期。刘灿则在质和量两方面对“共享”进行了界定,质的方面是指多个主体在结果分配上拥有平等索取权;而在量的方面,平等不等于等量,平等地享有权利仅仅是指资格的平等,并非等量的平均索取。(15)刘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共享发展研究》,《学术研究》2018年第6期。

学者们对共享主体的认识较为普遍一致:在劳动关系的微观架构中,共享的主体包括了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两方,但重在强调劳动者一方,企业作为一个实体,往往在现实中扮演了资本所有方的角色;而在劳动关系的宏观架构中,共享的主体则包含了社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乃至劳动关系网络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刘凤义指出,研究共享发展,既要研究企业层面的共享,也要研究社会公共领域的共享,而连接这两个领域的中介就是劳动者这一共享的主体。(16)刘凤义:《中国经济学如何研究共享发展》,《改革》2016年第8期。叶正茂指出,共享是建立在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统一的基础上的,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与物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共享。(17)叶正茂:《共享利益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原则》,《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1期。李炳炎等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自主联合劳动的主体,共享不仅包括了全体劳动者之间的合理、充分地共享,还包括了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公平分配。(18)李炳炎等:《共享发展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管理学刊》2017年第4期。邸敏学等同样认为,现阶段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收入并不体现共享,而真正的共享体现在再分配中,是国家把企业主占有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以各种形式返还给广大劳动者。(19)邸敏学等:《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同一性及工会职能定位》,《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学者们对于共享的客体存有较大的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共享存在于分配领域,共享的直接对象是劳动者一方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以利润的形式存在;而也有一部分学者基于“共建共享”和“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理念,提出共享应当同时存在于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在生产领域则涉及到对劳动过程的共同管理与控制,还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相关权利、利益和机会等方面的共享。杨云霞等提出,共享在微观、静态层面就是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对利益的分享,是共担风险与共享收益的结合;在宏观、动态层面则是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步,实现劳动者对企业收益增长的分享。(20)杨云霞等:《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光明日报》2018年8月21日。胡莹指出,利益共享就是把劳资之间的分配差距控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防止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21)胡莹:《论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的相向运动》,《求实》2011年第7期。荣兆梓认为,共享是劳资双方围绕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正和博弈。创新发展导致的物质财富的持续增长,不断产生出劳资共享空间,它介于工人实物工资水平不变与资本剩余价值率不变之间,最终表现为创新发展成果的共享。(22)荣兆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纲要:以平等劳动及其生产力为主线》,《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刘凤义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并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因而从劳动者自我发展的角度看,劳动过程的共享比单纯分配领域的共享更为重要,如果没有生产领域中劳动过程的共享,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23)刘凤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理论再认识》,《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10期。

三、共享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的塑造

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适逢共享经济在国内兴起并快速发展,共享经济所代表的这种新兴生产方式对劳动关系的改变和影响自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共享经济”这个称谓比较含混,当下迅速发展的共享经济形态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共享经济”,应当冠之以“分享经济”、“数字经济”或“平台经济”等称谓。

但是,对于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在不同学科的话语体系中,学者们的观点和依据却不尽相同。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学者一致认为,共享经济作为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所构筑的一种新的资本运行模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并未发生改变,贯穿其始终的逻辑,仍旧是资本依靠雇佣劳动关系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不可能改变既有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在社会学领域,主流观点也认同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常凯等指出,雇佣关系仍然是共享经济中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其性质仍然是一种从属性的雇佣劳动,劳动对于资本的从属性来源于劳动过程中资本一方的掌控。(24)常凯等:《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性质辨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吴清军等同样提出,劳动者在在线劳动过程中,如果从控制的角度来进行界定,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存在着雇佣的关系。(25)吴清军等:《共享经济与平台人力资本管理体系:对劳动力资源与平台工作的再认识》,《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8年第6期。但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有不少学者指出,对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即雇佣关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刘新春等强调,互联网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但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因而这种用工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工具化的劳务关系,处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中间地带。(26)刘新春等:《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挑战和反思:以Uber公司为例》,《劳动经济评论》2018年第2期。于莹则将共享经济所属的三种用工形态概括为典型用工形态即劳动提供者非正式的、非固定的“打零工”的形态,非典型用工形态中的劳动提供者专职化的、固定化的“打零工”的形态以及劳动提供者专职化的、固定化的工作形态。对这三种用工形态应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零工关系和劳动关系。(27)于莹:《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域为起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有不少学者提出,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深刻改变,表现为一种全新的“数字劳动”的出现。刘皓琰认为,数字劳动具备生产性劳动的特征,是信息产品的价值来源。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生产信息所付出的劳动有可能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被资本家所利用,剥削行为可以不再局限于雇佣劳动制度内部,更多的普通用户作为免费的数字劳工被纳入资本的剥削体系之中。(28)刘皓琰:《信息产品与平台经济中的非雇佣剥削》,《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乔晓楠等提出,数字劳动并非从事数字经济生产的劳动,而是人类利用自身的时间、脑力以及体力,在网络或者终端设备上,系统化地表述或者组织管理人类的知识、信息、经验、情绪以及社会关系等内容,进而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免费劳动。数字劳动不涉及雇佣关系,不创造剩余价值,但却可以给平台资本带来利润。(29)乔晓楠等:《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陆茸则认为,产生数据的活动未必属于劳动范畴,产生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原始数据的互联网用户,不是数据商品的生产者和价值创造者,数据商品的价值源于互联网平台雇佣的数据工程师的劳动。在数据商品的生产过程体现了互联网平台资本家对其所雇佣劳动者的剥削,而非对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剥削。(30)陆茸:《数据商品的价值与剥削:对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经济纵横》2019年第5期。

绝大多数学者观察到了共享经济带来了工作的灵活性、自主性,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资本对劳动控制和剥削方式的新一轮进化。夏莹提出,在互联网普遍化的时代,灵活的劳动时间、灵活的劳动力再整合成为了劳动方式的特质。共享资本也以灵活自由的方式实际上完成了对剩余劳动更为彻底的榨取。(31)夏莹:《论共享经济的“资本主义”属性及其内在矛盾》,《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任洲鸿等指出,劳动者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只是一种表象。实际上,劳动者并未摆脱对共享平台的依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机制更加灵活,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被碎片化,资本实现了对劳动的剥削深化。(32)任洲鸿等:《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滴滴司机与共享平台的劳动关系为例》,《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3期。王金秋提出,共享经济模式扩展了工作的空间和时间,创造出跨空间距离而没有时间延迟的协作,能够实现多种形式的活动和新的合作方式,工作可以在全球无障碍的信息系统中完成,这使得通过网络平台或智能手机延长工作日成为普遍。(33)王金秋:《共享经济的本质、资本逻辑与未来演进》,《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5期。吴清军等发现,在共享经济用工模式下,碎片化的控制与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同时并存。尽管劳动者享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但是平台对劳动者在线工作过程的控制变得更强,也更具隐蔽性。(34)吴清军等:《分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4期。肖潇指出,平台化的生产过程可以触发劳资双方之间“强制”与“同意”的结合。一方面,平台易于针对不同群体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过程的特殊性采取差异化的控制方式,使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与生产率被发挥到极致;而另一方面,平台又易于通过各种机制设计,诱发劳动者认同自己单方面制定的“游戏规则”。(35)肖潇:《“分享经济”背景下劳资关系的演变趋势探析》,《探索》2018年第2期。

最后,学者们也普遍发现,共享经济如果不加以约束,将加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地位下降、作用弱化、力量瓦解的局面。常凯等发现,在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模式下,企业在信息获取和规则制定方面具有权利优势,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从属、人格从属与组织从属却不断增强,平台劳动者不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状态也从根本上削弱了其与雇主的谈判权利。(36)常凯等:《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性质辨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徐景一等指出,平台的技术垄断会导致企业分工方式、生产组织形式和雇佣模式发生偏向平台资本的变化。特别是“核心——边缘”的二元雇佣模式,加剧了劳动者的分化与同质化,使其以竞争、冲突的方式面对彼此。(37)徐景一等:《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利益关系演变研究》,《经济纵横》2019年第6期。崔学东等提出,共享经济催生出一个不断扩大的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覆盖、低收入和不稳定的零工群体,新的劳动后备军不断侵蚀瓦解“标准雇佣关系”,加剧了整个工人阶级的不稳定化趋势。(38)崔学东等:《“共享经济”还是 “零工经济”?——后工业与金融资本主义下的积累与雇佣劳动关系》,《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年第1期。张成刚通过对北京市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调研发现,共享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以及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诸多问题。(39)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闻效仪则强调,共享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劳动力从国家构建的劳动保护网络的脱离,从而加大了劳动关系运行风险。在法律层面上看,从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也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失。(40)闻效仪:《正确认识和把握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工人日报》2017年8月29日。

四、在劳动关系构建中如何实现共享

如何在新时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构建中真正实现共享,是学者们以不同学科背景、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学术界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主要涵盖了利益分配、治理创新和法律保障三个领域。

一是在分配中理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充分地满足全体劳动者利益。杨晓玲提出,应当在提高劳动者技能、积累复杂劳动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方式增加他们的劳动收入,适时调整劳动的质和量、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工资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关系。同时,鼓励资本进行提高劳动者复杂劳动能力的战略性投资,特别是在行业产能过剩、裁减冗员的困难时期,要实现劳动者能够依靠知识与技术能力的积累,以产权等方式参与利润的分配。(41)杨晓玲:《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共享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9日。崔子龙等主张,在完善现有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分享工资制度、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计划,通过股权纽带使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利益共享的制度安排。(42)崔子龙等:《劳资共生共享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光明日报》2014年7月7日。韩太平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要素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改变人为压低要素价格的格局,尤其是注意解决劳动力价格扭曲的状况。同时,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劳动者有更多的获得感。(43)韩太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理论渊源、实现机制、世界意义》,《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2期。杨云霞等提出,在宏观领域应当不断探索利益分享的新途径,如按照一定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促进劳动者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实现让更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分享改革红利的目标。(44)杨云霞等:《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光明日报》2018年8月21日。

二是创新劳动关系治理机制,让劳动者一方在企业管理和工资集体协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对资方实现有效规制。赖德胜等提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基本框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包揽型政府转向协调型政府;推动工会组织角色创新,从福利型工会转向功能型工会;强化雇主组织社会责任,从利益型雇主转向责任型雇主;发挥社会组织调解作用,从边缘性社会组织转向介入型社会组织。(45)赖德胜等:《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易淼等提出,从企业组织视角来看,不仅要批判性地借鉴国外“后福特主义”企业管理理念,而且要对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思想进行必要回溯,促进企业组织向柔性化、社会化、去科层化结构良性变革,推动企业内部劳动过程的重组。(46)易淼等:《共享发展何以可能:一个劳资利益失衡纠偏的视角》,《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7期。刘涛提出,必须加大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增加职工在监事会中的比重,同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建立有效的职工参与决策机制,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共同治理机制。(47)刘涛:《劳资两利思想的启示以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途径》,《改革与战略》2017年第2期。姚建伟认为,应当通过强化企业责任,关注劳动者的需求和福祉,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承诺的合作伙伴关系,营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企业文化以及建立激励兼容的企业管理制度等形式有效化解劳资冲突。(48)邸敏学等:《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同一性及工会职能定位》,《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针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应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广大劳动者给予更充分保护。常凯认为,包括《工会组织法》、《集体合同法》、《集体争议法》等在内的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应当提上日程。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核心理念,是确认并保障“劳工三权”的实现,即确认和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49)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班小辉认为,现行劳动法有必要扩大传统的保护对象范围,在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之间增设具有经济依赖性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为其提供适当的类似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从而为共享经济下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为合理的保护路径选择。(50)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袁文全等指出,应将劳动关系灵活化作为未来立法设计的立足点,通过实现标准劳动关系灵活化与灵活用工标准化,最终实现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弹性与安全性的平衡。(51)袁文全等:《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五、要继续深化共享视域下的劳动关系研究

在理论上,学者们已经对共享在劳动关系中的理论渊源和丰富内涵进行了深入挖掘;在实践中,学者们也对劳动关系变化发展中制约共享实现的各类因素进行了深入探究,并提出了大量有益的政策见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也存有一定不足之处,在全面性和系统性上仍有提升空间,其中个别的理论谬误也亟需更正。

首先,应当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相关最新理论成果进一步拓展劳动关系中共享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转化必然反映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反映在劳动关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一方面,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现实需要的提升,使他们完成了从争取“劳有所得”到更多呼唤劳动关系运行中公平正义的转变;另一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各部门、各产业之间劳动关系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应当被纳入到本研究领域的理论建构中,从而赋予共享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

其次,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共享”这一概念本身。“共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在现阶段发展理念的创新,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配和分享,更不能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话语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混为一谈。分配领域的“共享”,实质上是消除劳动过程中贡献与收益不匹配的状况,从而带动分配机制的矫正与创新,同时也是一个渐进达成的过程,是有阶段性和差异性的,不是抽象的平等或平均。而生产领域的“共享”并非意在直接说明生产领域的价值创造,而更应当反映在各个劳动关系主体在生产活动中的参与和贡献,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力和对生产流程的管理和控制,以及在企业决策中的话语权、企业民主形式的创新都应当属于这一范畴。

再次,要全面、辩证地看待共享经济的快速扩张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作为资本积累方式的创新和摆脱传统雇佣模式羁绊的手段,共享经济的出现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但是,在当前我国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实现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大背景下,共享经济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营造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却为扩大就业开辟了途径。而且,共享经济带来的灵活就业模式和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对于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也要及时化解,并通过制度建设以及必要的政府干预,使未来共享经济发展体现更多的共享特色。

最后,在促进劳动关系中实现共享的政策措施中,也应立足于巩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对劳动技术和技艺进行充分保护。对于劳动者而言,素质是立身之基,技能是立业之本。素质技能的提高是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关键,也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劳动者在企业组织中的地位和劳动过程中的影响力。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赋予广大一线劳动者崇高的社会地位,发挥其示范效应,也是助推共享型劳动关系形成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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