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李明爽报道)11月28日,由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江苏高宝邵伯湖“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公开审判活动在江苏省高邮市举行。
各方围绕“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充分辩论。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处10名被告人承担生态赔偿金152.44万元、本案渔业资源损失咨询费5万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赔偿的157万余元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与此同时,由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也在高邮宣判,10名被告人分获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特大电鱼案为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以下称高宝湖渔政监督支队)于2019年2月2日在高邮湖成功查获的一起使用多艘大马力快艇进行电鱼作业的案件,现场查获涉案违法嫌疑人8名,快艇4艘,汽车3辆,渔获物2500余公斤。本案为近年来扬州地区查获的最大电鱼案件。
2019年2月2日,高宝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高邮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电鱼团伙于2019年1月初至案发(高宝邵伯湖禁渔期为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驾驶大马力快艇(最高时速达90km/h),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在湖区电捕8次,非法捕捞各类渔获物近7000公斤。
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评估,该案件造成渔业损失包括电捕鱼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被电击致死或伤害的其它鱼类的损失价值10.19万元、电鱼导致鱼类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万元、电击导致鱼类饵料生物的损失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
在“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公开审判活动结束之后,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副主任董金和通报了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并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处处长郭云峰、长江办政策规划处处长衣艳荣一同回答记者提问。长江办执法监督处处长吴建平主持会议。
2018年初,针对电鱼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形势,农业农村部将打击电鱼违法行为纳入“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重点强调、特别部署。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了为期一年“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开展打击电鱼专项行动。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地渔业渔政部门针对电鱼高发多发的时段和区域,会同公安、海事、水务等部门,持续、深入实施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改变了过去注重水上打击、忽略岸上整治;注重渔政监管、忽略链条管理的做法,着力强化齐抓共管,下大力气推动源头治理。据初步统计,2018年至今,黄河以南流域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共开展执法行动约9.09万次,查处电鱼案件1.92万起,行政处罚1.45万人次,没收销毁电鱼器具3.38万台,没收涉渔“三无”船舶3648艘。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对电鱼非法捕捞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有力维护了流域管理秩序。
董金和强调,虽然打击电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社会认知度低、落后的餐饮文化及轻视公共资源等因素影响,打击电鱼仍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很难通过组织几次专项执法行动彻底解决。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力优化打击电鱼外部环境,争取将打击电鱼的相关条款纳入《渔业法》修改内容,推动立法机关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电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震慑力,推动健全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链接机制,建立渔政执法“护鱼员”制度,维持打击电鱼专项行动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维护水域管理秩序。同时,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电鱼行为对水生生物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支持和推动司法机关对电鱼行为人实施恢复渔业资源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责任。
审判活动结束后,现场组织放流鲢鳙鱼、草鱼等约500万尾,集中销毁电鱼器具、非法捕捞网具1000余(套)顶。
一是对鱼类及生态环境的危害。在遭受电鱼的水域内,大鱼小鱼都被一网打尽,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特别是部分电鱼行为还会导致我国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胭脂鱼等珍稀特有鱼类死亡,破坏我国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指标。
二是对人类自身的危害。电鱼对人身也存在安全隐患,由于采用高压电捕鱼,危险性极大,而且电鱼器大都为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稳定性、可靠性不过关,有时瞬间达到上千伏的高压。据统计,长江流域11省、市近四年中因非法电鱼已经导致超过30人死亡。
各地渔政部门在打击电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水域的电鱼活动仍呈现高发频发态势,打击电鱼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社会保护意识有待提高。部分民众不了解电鱼行为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的认知有限,尚未养成全社会自觉抵制电鱼等非法捕捞的良好氛围。
二是受传统饮食文化影响。目前社会中依然存在食用“江鲜”“湖鲜”等野生鱼类的饮食习惯,对天然鱼类消费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受利益的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电鱼收益高设备易制造。由于使用电鱼器具产生的收益较高且操作简单,设备价格较低,制造电鱼器具工艺简单,蓄电池和逆变器体积小、重量轻,携带、使用较为方便。
四是执法取证定性难。电鱼通常发生在夜间或偏僻地区,电鱼行为人一旦被发现,一般会立即将电鱼工具或渔获物丢弃进水体,执法人员现场取证难度大,给后续案件定性和处理造成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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