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2019-02-02 03:59刘刚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2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刘刚学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情形不起诉。上述三种模式作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性从宽具体模式,有各自适用的空间,通过分析总结三种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以使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促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性处罚模式的发展深化。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特殊情形不起诉

从2016年認罪认罚从宽试点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制度进行探索,各地检察院纷纷在媒体上发布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首个案例,引起社会热议,法学界也开始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下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进行研究。

笔者拟对三种不起诉模式的内涵、适用条件进行简要讨论,通过分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这三种不起诉模式的案例,旨在说明不起诉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期两种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相互促进实现各自价值。

一、酌定不起诉模式

(一)酌定不起诉模式的定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裁量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406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适用酌定不起诉模式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检察机关现有司法实践,其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权衡重点在于第二项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即符合《刑法》总则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犯罪情节”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预备、着手、实行、既遂)中所表现出来的足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此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还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这一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赵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其案发后,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供述稳定,认罪认罚”,此处说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从此处所列举的法律条文可知,该案适用的是酌定不起诉模式。

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一)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4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从上述条文可知,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期,是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的终结,只是附条件的暂停起诉程序,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

(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条件

一是适用的主体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涉嫌罪名为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二是可能判处的刑罚为宣告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已经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四是需设置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因为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故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上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样的,要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涉罪未成年人还需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不起诉典型案例9:方某破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该案中涉嫌犯罪的方某17周岁为职业中专计算机应用专业在读学生。该案的犯罪事实为:方某使用许某的DDOS攻击程序,干扰某编程教学公司网站运营。......,攻击时长31秒,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为其1.6万余名用户提供服务累计两小时。2018年4月12日,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时,另发现方某使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46台。侦查机关认定:方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方某在校尊敬老师,与同学和睦相处,无既往恶习,系一时冲动犯罪。经审查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均系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同时方某系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系一时冲动且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依法对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且鉴于方某涉嫌两个罪名,将方某的考验期适当提高为8个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涉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宜教不宜罚和“宽容不纵容”的思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特殊情形不起诉模式

(一)特殊不起诉模式的概念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特殊情形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特殊情形不起诉最早规定于《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3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这是刑事诉讼法创设的一种特别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的选择性起诉或者选择性不起诉的新尝试。

(二)特殊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条件

1. 关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一般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把握。其中关于“如实供述”可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是指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一些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认定的罪名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成立。而且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 “重大立功情形”和“国家重大利益”。关于“重大立功”。无论是试点期间的办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重大立功进行说明,因此可以比照参照实体法的规定,即《刑法》第78条对“重大立功表现”列举了六类具体情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国家监察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第4款的释义中明确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一是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其提供了有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才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查清;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三是协助监察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四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这里所指犯罪行为,既包括重大职务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查清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监察机关抓捕的其他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利益。《监察法》第31条第4款的释义认为,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调查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3. 特殊情形不起诉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特殊情形不起诉实质上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种突破,是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经认罪认罚协商达成的结果,其蕴含的逻辑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进行追诉,但是因为其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而且重点是其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质上是将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权衡比较,然后选择保护更重要的法益。因此,此处设定了严格的核准程序,即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才能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才能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罪或者多个罪名提起公诉。

(三)关于特殊情形不起诉在实践中的适用

由于设置了上述严格的核准程序,且该种不起诉模式规定较晚,实践中很难查找到适用的案例,但是从有关文件中可以看出特殊情形不起诉所适用的认罪认罚案件类型。比如,201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检答网发布的关于可以不起诉情形的解答中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并明确,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表述可看出,适用特殊情形不起诉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但由于特殊情形不起诉适用的条件不够明确细化,且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程序十分严格。实践中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认罪认罚案件多适用了酌定不起诉模式。

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查李某、王某泄露内幕信息案时发现,李某、王某涉嫌触犯《刑法》第180条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条款。但李某经营的民企系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50多家,每年为国家贡献税收5000余万元,创造就业岗位1000余个,且目前正在筹备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王某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业发展、员工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且二人多次书写悔罪材料,自愿认罪认罚。故经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对李某、王某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在符合条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实现审前分流,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程序亦呈现正当化、精细化特点。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适用刑罚轻重等情况,推进繁简分流,构建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层次的诉讼体系,旨在使简单纠纷简审快判,复杂案件精细审理。根据观察,目前一些地方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周期上进行探索,试图进一步压缩认罪认罚案件在法院审理完成所需时间。例如,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与沐川县人民法院、沐川县公安局、沐川县司法局、沐川县森林公安局联合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协调公安、法院共同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优先”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案件管理部门对案卷优先扫描、装卷、分案,提起公诉时,法院优先进行审理。

可见,当前的诉讼程序分流多将目光集中于审判环节,实际上进入法院待审理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减少,诉讼简化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审判前细化、可操作性的分流机制发展完善尤为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应不仅在审判程序中显示,还应在审前程序中加以贯彻,应该从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角度进行程序简化探索,充分运用现有制度,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审判程序之前就对案件进行分流,使满足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移交法院审理之前就结束诉讼进程,实现不起诉制度的程序价值,这也保证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审理,益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三种不起诉模式对应的案件各有侧重又稍有重合。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的三种不起诉模式的特点,结合类型案件,进一步探索规范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细化不起诉的条件和流程,正确合理地运用不起诉裁量权。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同时具备的五项条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厘清了相关标准,供办案检察官参考;一些检察院还针对本地区常见多发的轻微案件开展专题调研探索,研究该类案件的不起诉标准,以此保障不起诉工作的规范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即是对刑事诉讼全流程予以简化,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不起诉制度可行且十分必要。检察机关应当在准确理解不起诉制度的要义的基础上,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后的法理逻辑和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科学合理地不起诉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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