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筱 秦颖 赵芳菲
关键词:公司合作制;定价;调价;监督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0月25日
公私合作制(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运作模式。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建立的一种“全过程”合作关系。继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通知》和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以来,大量伪PPP项目和失败的PPP项目逐渐下马,PPP在中国迎来强监管期,并逐步回归理性。究其原因,影响PPP成败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价格机制是影响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我国关于价格机制的研究大部分局限于定价方法和模型的建立,较少涉及系统的价格研究。因此,如何系统合理地制定定价机制、调价机制以及价格激励、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公私合作制项目(PPP)价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说,是我们日常中所说的实际价格,是公众向社会资本直接支付的产品(服务)费用,比如燃气费、交通费、水费等。从广义上来说,要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和需求的基础上,并且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政府以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方式向社会资本所支付的一部分对价。机制被定义為“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形式。”
公私合作制价格机制不仅包括定价模型的建立,应该包括定价前的激励机制,定价中的定价模式、调价模式的确定,定价后的监管机制,各部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这就要求决策者要统筹协调,更好地完善项目价格机制,以保证PPP项目的成功。但目前我国PPP项目价格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政府主导定价,主观性太强。PPP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完成,由于其缺乏专业性人才,对PPP项目认识不足以及调查不全面等原因,并不能科学地制定价格机制。定价过高,社会资本牟取暴利,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定价过低,社会资本入不敷出,则需政府进行大量政策性补贴;第二,缺乏相应的弹性机制。对于未来不确定因素而可能引起的价格调整情况不能做出全面的考量。对于价格调整时间和价格调整触发点没有做出规定;第三,缺乏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本为保证其收益,就会隐藏其真实成本信息,政府不能准确获取项目成本,进而影响到项目定价。缺乏激励机制,社会资本动力不足,就会影响到项目建设期的产品质量和运营期的服务水平。
(一)定价机制研究。PPP模式的定价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定价过高,则会影响政府在公众面前的公信力;定价过低,私营企业入不敷出,还需政府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实际上,加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定价机制的研究大部分局限于定价方法的研究,其中大多运用实物期权法、博弈论、现金流量模型、多目标规划、系统动力学等方法。
第一类,现金流量模型。游达明、彭雨薇(2016)综合考虑项目成本、投资收益、风险分担、消费者利益、政府补贴等多项影响因素,以现金流量模型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理论支撑建立城际轨道交通PPP项目定价模型。蔡新民(2015)选取风险分担与利益补偿、交通流量混合级差效益等修正因素,以净现值、投资收益理论等为基础,构建高速公路PPP项目定价模型。严景宁、刘庆文(2017)提出水库PPP项目投资回报率CAPM模型,以现金流量分析原理为基础,综合考虑特许经营期、投资回报率、工程投资、年供水量和通货膨胀率等五项关键因素,构建水库PPP项目特许定价模型。
第二类,博弈论方法。孙慧、李磊(2016)研究PPP项目定价与特许权期的决策问题,运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和方法,建立了招投标阶段PPP项目定价与特许权期的决策模型。孙春玲、徐叠元(2015)在利益均衡视角下以“公平关切”参数,探讨由此变化的公共项目定价对私人企业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效益的影响,以确定公共项目定价模型。
第三类,多目标规划模型。姚鹏程(2011)运用模糊规划理论,建立三类不确定环境下的高速公路PPP项目双层目标规划定价模型,并设计智能算法解决高速公路PPP项目模糊双层目标定价模型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案例验证模型的代表性、适用性,并检验智能算法的代表性、信度和效度。易欣(2015)从政府的社会效益、项目公司的企业效益和乘客公众利益的角度,阐述了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目标,并根据其生命周期性和客流可拓展性的特点,提出动态多目标的定价机制及相应定价模型。覃颖聪(2016)针对现行地铁里程定价模式,确定政府、社会资本、公众的优先次序,进行PPP项目定价影响因素分析,建立多目标规划模型。
第四类,实物期权模型。李明顺(2011)等引入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实物期权并建立了改进的Black-Scholes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并且研究了基于Greeks指标的实物期权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方法和基于Monte Carol模拟的实物期权多因素敏感性分析方法,最后结合具体项目案例进行了计算分析。
第五类,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任志涛、高素侠(2015)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提出基于服务质量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并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中加入质量因子,对其进行实证分析。
第六类,系统动力学模型。杨俊萍结合系统关等相关理论建立PPP项目定价机制,研究了其空间子系统和时间子系统的结构和要素以及运行规律,构建了PPP项目定价系统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并重点设计了PPP项目定价系统的运作规律,最后以重庆市公租房进行实例验证。段世霞、谢芳(2014)在分析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价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基于系统动力学原理,构建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价格影响因素系统动力学模型,并运用Ven-sim仿真软件研究各影响因素对PPP项目的动态影响。
第七类,分析有关定价的影响因素。杨俊萍(2016)通过理论分析PPP项目产品/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和决策目标,建立PPP项目产品/服务定价的量化模型,并进行了实践验证和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可行性。郎启贵、李丽霞(2017)总结出公共租赁房定价的影响因素,并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以完善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的特许定价机制。侯丽、王松江(2012)以收费公路PPP项目为研究对象,运用主因子分析方法,分析特许经营权定价影响因素,并给出因素影响度,以保证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定价的合理性。
(二)调价机制研究。PPP项目的特点之一就是特许经营期较长,随着各种风险因素的产生,特许经营期内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有必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类,总结价格调整方式。栾君(2017)通过分析PPP项目调价政策、调价原则,总结PPP项目调价方式,介绍影响调价的因素,并采用公式调整法和基准比价法结合的方式,进行PPP项目调价。陈爱国、卢有杰(2006)讨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价格调整方式,分析不同调整方式的风险,并结合实例,提出了可供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使用的价格调整方式,以及看法和建议。
第二类,建立价格调整模型。李宝琼(2014)在PPP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以交通项目为例,研究产品价格调整方式,并且以通货膨胀率、原材料、劳动力以及不可抗力的风险因素为基數分析调价模型,以寻求各方参与风险合理分担、满意度均衡的价格。高华(2016)等针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基于项目现金流量和社会资本预期收益率确定NPV模型,提出价格动态调整的触发机制和方法,并以实例进行验证。张丹青(2015)提出科学的PPP项目价格调整机制应包括价格调整原则、价格调整启动条件、价格调整周期、价格调整模型和外部保障环境。以PPP收费公路为例,运用vensim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以控制投资回报率为目标,调整收费价格。包敏、简迎辉从地铁的供需环节入手,分析影响地铁PPP项目调整价格的相关因素,并通过BSO-BP神经网络建立各因素与价格之间的映射关系,实现对地铁PPP项目调整价格进行预测,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预测价格进行调整,最终与现行价格进行比较,对地铁PPP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三)激励、监管机制研究。在公私合作制项目中政府应制定一定激励机制,以激励社会资本报告真实成本与收益,确定合理价格。徐飞、宋波(2010)从动态的角度出发,在Holmstore和Tirole激励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设计公私部门两阶段合作的激励合同,通过对不同阶段企业最优努力水平和政府监督奖惩因子的分析,得到影响企业最优努力水平和政府监督奖惩因子的相关因素以及企业两阶段决策中的动态影响;并通过对政府外部监督与企业内在激励的分析,提出PPP项目建设中权变激励的激励机制和方向,从而为PPP项目建设中有效激励合同的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韦海民、刘武岩(2018)选取了运营期补偿模式作为研究基础,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理论支撑,设计了一种激励相容的入廊定价机制,予以解决运营收费问题。张宏、乔文珊(2018)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构建PPP项目静态绩效激励模型和融入再审核的两阶段动态绩效激励模型。同时,对社会资本方最优努力水平、政府效益最优化、再审核周期,以及绩效标准、奖罚系数、政府补贴等激励参数进行了分析。
调整价格后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但目前大部分学者仅分析了PPP整个项目周期的监管机制,极少有专门针对价格制定后的监管机制,当然,也为价格制定后的监管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杜唯平(2017)等通过分析借鉴国际经验,指出了我国当前建立绩效导向PPP项目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缺乏顶层法律支撑;绩效管理指标尚需优化;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仍未成型。据以上问题提出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科学构建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增强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并详细给出政策建议。叶晓甦(2010)等提出政府设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一部分,并且从PPP全寿命周期角度,对不同的监管主体在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分析,并指出各个主体在不同阶段的参与程度,为提高监管效率提供借鉴。陈婉玲(2015)认为PPP模式需要实现“政监分离”,监管机构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和被监管企业,使三者成为互相制衡的不同主体,以确保监管的公正性。李林(2011)认为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满足公平、专业化和独立的原则,监管主体由政府监管部门、专业性独立监管机构、社会监管力量和司法监管四部分构成,并以重庆市城市供水PPP项目为例,设计重庆市PPP项目监管体系和监管流程。
(一)定价方面。完整的定价机制应包含价格制定前的激励机制、价格制定和价格制定后的监管机制。但大部分学者对于定价机制的研究仅局限于模型的建立,而且对于模型中的变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量化。在模型的建立过程中,建模方法单一,未能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全面考虑影响价格的因素。在模型建立后的实际运用中,大多数学者把模型运用在实际的案例中,得出的价格和实际价格接近,则说明模型合理。显然,这种证明方法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二)调价方面。调价方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研究未能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影响因素、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价格的影响,而且对于影响因素的权重,大部分学者采用专家打分法等主观性较强的方法。对于价格调整周期和调整触发点的确定,研究尚处于空白,仅有的研究也缺乏指导性。
(三)监管方面。很多学者在研究定价机制时,未对价格监督机制进行详细的讨论。在研究PPP项目的监督机制时,很多学者认为应“政监分离”,即设立独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以外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为价格监督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但对于具体的价格监管体系和监管流程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通过对公私合作制项目价格机制已有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及研究空白,为将来公私合作制项目价格机制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通过已有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完善公私合作制项目价格机制:
(一)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社会资本的成本信息难以获取,这就造成定价和调价模型难以确定。政府通过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比如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予政策优惠、授予周边经营物业和土地开发权等,从而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并真实报告其成本与利润。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设立专门的政府价格监督小组,以及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政府价格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每年项目公司的年终报告,查清其实际投资回报率,并对市场上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等外部因素进行充分了解,以根据调价方法和投资回报率等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中应有专门的价格监督小组,监督政府工作。
(二)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建立适合的定价模型。由于不同类型公私合作制项目中影响价格的因素不同,所以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分别研究影响价格的因素,建立合理的定价模型。定价模型中的参数设立应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较容易获取,并尽可能排除主观能动性。
(三)实行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公私合作制项目的价格应平衡好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三方的利益,既要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损伤,同时也要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收益。但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通货膨胀率、劳动力价格的变动、不可抗力因素等,因此要建立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并在合同中规定合理的调整周期和调整触发条件,以保证各方利益达到三方满意度均衡状态。
主要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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