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赊销给张三15吨肥料用于玉米施肥,款项共计40000元。张三将肥料用完且玉米收获后就是不支付货款。甲公司经过多次催要,张三总是借故推脱,甚至玩起了“躲迷藏”的把戏。无奈之下,甲公司将张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由张三偿还甲公司货款和支付利息的判决。但张三仍然不还款,甲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张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可是张三拒绝报告财产并从此杳无音信,法院依法将张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正当陷入执行僵局之际,执行法官突然接到张三在外地打来的电话,说是愿意马上交上执行款项,并恳请法院删除其本人的“黑名单”。即日,张三将全部执行款项委托家人如数交到了执行法院,甲公司也收到了迟来的货款。但是,张三却要等待法院按相关程序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本案是一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张三之所以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先躲避执行尔后又主动履行义务,关键之处在于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不能在外地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回家或单位,这些措施让其出行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迫使其不得不履行义务,这起案件彰显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律师观点当前,各级法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屡出大招,正在构建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已逐步完善,既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寸步难行。近期,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老赖”的存款、不动产、股票、基金份额、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股权、到期债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等动产及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而且可以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等措施,最为严苛的措施就是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既是一种不诚信行为,若成为“老赖”更会使其个人信誉“破产”,甚至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