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英译新探

2019-01-30 02:22龚茁
中国科技术语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英译依法治国

龚茁

摘 要:“法治中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确立为法治建设的目标,成为中国法治话语的统领性概念。“法治中国”是一个完全、独特的中国表达,其英译应由中国人自主创立,以把握国际话语传播的先机和主动权。英译应规范、恰当、简洁有力,突出“治”这一理想形式,不译出“法”不影响信息的传递。文章尝试提出“法治中国”的新译,力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结构的逻辑关系,展现其目标内涵和表达气质。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英译

中图分类号:H159;D9-05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9.06.009

Abstract: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fazhi Zhongguo” was established to be the goal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unifying and leading concept in Chinese legal discourse. “fazhi Zhongguo” is a totally unique Chinese expression and its translation shall be set according to the philosophy of China to take the initiative in discourse communication. The translation shall be concise in structure and stressed in pronouncing. The implication of “zhi” shall be more underlined while “fa” is not necessarily to be translated. This paper offers China of Order to make the original connotation and charm fully expressed.

Keywords: “fazhi Zhongguo”; rule of law; CE translation

“法治中國”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理论和执政理念上的重大创新,是习近平同志在总结“法治福建”“法治浙江”等地方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理论与新思想[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法治中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将“法治中国”细化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大目标板块。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现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和法学理论界的统领性上位概念,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重大飞跃[2]。围绕“法治中国”,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已经成型。作为“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我国法治目标,“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法治话语传播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全球检索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关键词,其准确的英译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现代化,宣传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提高我国法治话语权有重要促进作用。

一 “法治中国”英译现状

笔者检索了人民网、新华网、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法学会等权威网站,结果如下。

例1.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十九大报告》)

译文:A central leading group for advancing lawbased governance in all areas will be set up to exercise unified leadership over the initiative to build rule of law in China.①

例2.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译文:To build a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uphold the unity of the rule of law, lawbased government and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integral development of a lawbased country,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s a whole.②

例3. 明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

译文:It makes clear that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China in an allround way, it is essential to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s its core...③

例4.2016年,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宣传等各领域的生动实践,昭示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

译文:The vivid practices in Chine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opularization of the law and legal publicity in 2016 showed the good prospect of the efforts China has made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④

例5. ……并进一步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

译文:...including: Establishing a central leading group for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trengthen unified leadership ov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⑤

从出处上看,以上译文均来自国内权威网站,基本可以代表目前“法治中国”在政治话语和文献中的英译情况,主要特点之一是创新有余,规范不足。从翻译方法看,主要采用了直译(如rule of law in China和a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释译(如a lawbased China)和改译(如the efforts China has made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三种方法。以上翻译除China外,均是小写,笔者没有检索到(the)Rule of Law in China或(a)China Ruled by Law等,说明译者可能未将“法治中国”看作专名。在例4和例5中,甚至连“中国”都不译出。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和《十九大报告》的英文版将“法治中国”译成rule of law in China,该译法目前比较流行。此外,笔者在其他网站还检索出了China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a rule of law China等译法。即使在一些重要文件中,“法治中国”的英译也未能一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英译也是五花八门,一家一个译法。

为进一步分析,我们又检索了过去五年中(2014—2018)全国法学类CSSCI期刊中篇名含有“法治中国”的论文摘要英译,详见表1和表2(限于篇幅,只列出部分)。作者均是国内法治中国研究的代表性学者,其观点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权威性。检索后发现,除rule of law in China外,学界还有the rule of law in China、legal China by governing it by law、legal China、China ruled by law等译法。这种不统一的翻译与“法治中国”的统领概念的地位实在不符,也势必增加理解的难度和成本,外界会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误解,影响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

统计结果显示,学术界的一致程度好于官方文件的英译。大部分学者使用了(the)rule of law in China,与前文统计基本一致。陈金钊、冯玉军、姜涛和周佑勇均使用了大写字样,即the Rule of Law in China,李少平、莫纪宏、汪习根和翟中玉使用了Rule of Law in China。学界也倾向使用偏正结构的the rule of law China、legal China和Jurisprudential China。我们还检索出了legal China by governing it by law、a legal China governing it by law、legal China、China ruled by law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法治中国”英译不统一的缘由大概有三:一是学界多将是偏正结构的表达理解成主谓结构[3]。

“法治中国”的语言结构较为特殊。二是集中关注“法”,对“治”未赋予过多笔墨,说明目前中国法治建设更重视方法手段。将“法治中国”的“法”译为law,很可能还是基于深刻的现代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预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元整合性特征下,“法”的含义绝不是一个law就能概括的,“法治中国”更是如此。三是下意识地将“法治中国”认为是“法治”和“中国”的简单组合。下面将根据“法治中国”的语法、语义及历史内涵,讨论“法治中国”的恰当译法。

二 the rule of law必须译为“法治”

一般认为,西方最早初步阐述“人治”和“法治”概念的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最早系统阐述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英文中,对应中文“法治”的词组有5个,分别是rule of law、rule by law、rule according law、government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4]。the rule of law凭借更深厚的内涵和更准确的表达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当代西方论著中仍广泛存在。根据维基百科(Wikipedia)的解释,the rule of law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国,是苏格兰神学家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在《法律与君王》(The Law and the Prince)中相對于“君权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提出的,后被19世纪英国法学家与史学家戴西(Albert Venn Dicey)推广使用。“法治”作为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古希腊、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和罗马都有各自的解释和发展[5]。词义上,“牛津在线词典”(2018版)对rule of law的解释是: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 when viewed as a constraint on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behavior; (hence) the principle whereby all members of a society (including those in government) are considered equally subject to publicly disclosed legal codes and processes⑥.

(法治是一种)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尤指作为个人和单位的行为规范;其结果是在已颁立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面前,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一律平等。(笔者译)

内涵上,the rule of law的提出和使用主要是为了与“王治”或“人治”针锋相对,反对专制、独裁与寡头政治等,重“法”而轻“治”。不难看出,“法治”传递的思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现代意义上的治国观念,以自由主义价值为基础,以三权分立的政体为依托,从而保证产生“良好的法律”并保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非我国法家重“治”轻“法”的君王统治理念,即以王权为中心,靠王权对立法的垄断和司法的支配来实现[6]。表述上,the rule of law的提出虽然是与divine right of kings相对,二者也都是所有格结构的名词短语,但内部语言关系却有明显差异。从介词of的用法看,rule和law可以是主谓关系,结构类似arrival of the justice或support of the voters,而divine right和kings是隶属关系,结构类似power of justice或title of the book。汉语“法治”一词中,“法”作为名词,“治”作为动词,“法”可以成为“治”的主语,“治”可以成为“法”的谓语。所以,从历史渊源和语言结构上看,现代汉语中的“法治”一词都可以看作是从西方语言中直译过来的“舶来品”[7],而且这个翻译也是比较可信的,因此得到了广泛使用。

三 “法治”不一定译为the rule of law

2018年3月11日,我国通过并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被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法治”一词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因为“法治”不是一般的术语,而是法学最高概括层次的概念[8]。从外译看,国内不少学者认为“法治”应译为rule of law[9-11]。《汉英外事实用字典》也将“法治”译为rule of law,具体解释是:rule of law—which means those who use law to rule others but not themselves as they place themselves above the law[12]。然而,在深厚的法律历史文化背景下,“法治”是一个“极度难以琢磨的概念”[13],想找到所谓“语义明确和意识形态中立”的法治定义是不可能的[14]。更重要的是,中西方无论是在“法”的概念、运用和作用上均有巨大差异,很难在概念之间进行一一对应。况且,学术界对“法”和“法律”的概念存在不同意见,在翻译时应强调背后的话语实践和在整个话语体系中的含义[15-16]。也就是说,“法治中国”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还是成文法,笔者还没有检索到学界给出的较为明确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是否只有the rule of law一种理解,可能就会产生较大的讨论空间。我们认为,“法治”的翻译需要根据其具体含义,还要参考语言历史和结构。在我国,“法”和“法治”表述由来已久,在先秦诸子文献中已经可见,常被学界提及的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

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晏子春秋·谏上九》)

治民无常,惟以法治。(《韩非子·心度》)

历史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意义宏大,维度多元。中西方“法治”各具历史特色,内涵迥异。内涵上,西方法治是顺着民主政治之保障自由、保障民权而来的;而中国人所说的“法治”是顺着法家的观念而来的,是相对于儒家的“礼治”或“德治”而言的[17],其含义从刑法逐渐扩大到法度和普遍争议,最终稳定到广义的法[18]。语法上,根据对“法治”的专门考证,我国古典文献里“法”与“治”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字词,并不总是作为一个词组的要素出现,“治”可为名词、动词和形容词[19-21]。“法治”往往不是合成词,具有三种形态:

一是“治”经常作性状动词,是“法”的状态,例如:

故其法治,其佐贤, 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为上一。(《荀子·王霸》)

二是作名词,与“文治”“武治”“德治”“礼治”一样,例如:

珏刚严, 晓法治, 勤身以劝下,然苛察, 无经术大体。(《新唐书》)

三是“法”是“治”的标准、准绳,“治”是动词,是“法”施行的动作、行为,例如:

然则先王之为乐也, 以法治也, 善则行象德也。(《礼记·乐记》)

在第一种形态下,“治”的含义与“天下大治”的“治”相同,表示安定的意思,与“乱”相对。很明显,the rule of law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治”作為“法”的状态和结果,第一种“法治”恐不能译为the rule of law,可以译为the good order of rule by law或者a vast orderly legal system等。第二种形态又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属于相对狭义的概念,通常指“法律法规”,其内涵不比the rule of law更深远,直接译成law、laws即可;二是“法治”可以理解成“以法治国”,类似的表述如“文治”“武治”“德治”。这是对先秦诸子百家代表思想和学说的总结,并不是词,而是动词词组[20]。所以,译为to rule a country with the philosophy of law或the legal philosophy of ruling a country似乎更为贴切。在第三种更为直观的动词形态中,“法”和“治”具有独立的意义和功能,以这两个字、词的连属为核心形成的“以法治之”,并不是合成了“法治”[19]。所以,将其译为rule by law或者ruled by law更合适。

四 “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法治”应统一译为ruleoflaw

逻辑关系上,“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话语中的核心概念,在过去的研究中一般不对这四者进行严格的区分,通常赋予它们交叉或者重合的含义。但是在我国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后,四者的内涵区分便关系到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22]。在中国《宪法修正案》的实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等一系列法治中国大事件的影响下,对“法治中国”建构的认识逐步趋同,认为“法治中国”是统领性术语和基石性范畴,是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上位阶的整体概念,应在“法治中国”的目标下完成“三个共同推进,三位一体建设”[2,22-23]。按照该逻辑,“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下既有显著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的平行概念。表达上,以“法治+名词”形成高度凝练和工整的四字词语。内涵上,按照法和政治理论,“法治”一般取其狭义之理解,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24]。在这里,“法”以规范和约束国家、政党、社会和政府的制定法成文法为主。对“法治政党”来说,“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法”还包括党章等。“治”就是“统治”“管理”“规范”的意思,不宜做过于宽泛的解释。

目前“法治中国”的普遍英译是rule of law in China。显然,“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英译不能按照此结构翻译,否则就成了rule of law in country/party/society/government,语法和逻辑都不通。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既然rule of law不宜直接作形容词(依据是我们在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未检索到“rule of law+国家/地区”的表达),但可以使用连字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词性的单词或词素自由地连接起来,构成多词性复合词。ruleoflaw是通过使用连字符,构成结构是“名词+介词+名词”的新复合形容词,可避免文本混乱和误读,使文句更加清楚。在这个结构下,将the rule of law浓缩成具有形容词功能的ruleoflaw,既利用了连字符的语言创新功能,使信息接收者更加形象而又生动地领会信息的内涵意义,达到精湛的用词效果[25]。更重要的是,使处在同一法治体系层面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在英译表述上有了统一的表达结构,从而形成较强的向心力。

五 “法治中国”英译不是the rule of law和China的简单叠加

如上文所述,“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其概念是学界目前研究熱点之一,仅对其逻辑构成就有多种意见[26]。在严密的逻辑体系论证框架内,简单叠加术语的译文会严重偏离“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从根本上曲解其背后的法治思想和精神。因为“法治中国”的概念不是“法治”和“中国”的简单结合,而是对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关系深入思索的升华,是各种抽象的法治概念的统一[27]。基于上文的分析,“法治中国”可以具有三种理解。一是主要强调法律下“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的中国”,重点在“治”。二是与“以德治国”等表述并行。三是和“依法治国”具有相同语法结构的“以法治国”。我们认为,“法治中国”真正内涵应该更靠近第一种理解,应着力突出“治”,而“法”在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治”在中国思想观念的衍生、思想主题及思维方式的形成以及其学术追求等方面,都具有极其突出的地位和功用。它“不仅是中国古人的一种心理情结和文化意念,而且是中国古代思想、学术的一种神圣使命,更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伦理、社会生活秩序观念的一个主宰性、普遍性、根本性范畴”[21]⑦。据此,我们建议将“法治中国”译为China of Order,依据有三。

首先,这是由法治中国的统领和高位阶的性质决定的,不仅体现在更为宏大的“中国”上,其“法”和“治”的内涵相对于其他“法治+名词”的四字词语也必定更加深邃。“法治中国”的每一个字,其含义都比“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更为广泛而深远。关于这一点,在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中,都有直接的表述和解读。例如,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论述的层级关系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的行动与过程,“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与结果[28]。简单地说,法治中国不是一个过程,也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一个价值性愿景的表达与构建,一个宏大叙事语境中的目标,一个最终法治清明有序的状态,既是人民的要求,也是人民对安定有序生活的期待。根据《剑桥英汉字典》网络版的解释,order的意思包括(1)the state of working correctly or of being suitable for use;(2)a situation in which rules are obeyed and people do what they are expected to do⑧。在法律英语范畴内,“秩序”是order常用译法。这个定义也体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结果,即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从法和秩序的关系上看,法治也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29]。法律是秩序的基础,如果要达到真正的“治”,最有力的工具当然是“法”,这既是学界的共识,也是普遍的常理。所以,“法治中国”就是“大治的中国”,即安定之国、平安之国,也就是秩序之国,既与中国传统“天下大治”的理想目标一致,也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逻辑。

其次,这是由“法治中国”本身的表达气质决定的。“法治中国”之所以具有统领性统摄性地位,其语言上的原因是:其简洁独特的语言结构不仅传达了中国国家现代治理的理念、过程和目标,也承载了历经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苦难的中华民族对美好生活的伟大愿望,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享最大的社会主义母体——中国。目前的很多译本过多关注与语义传达,几乎不考虑构词形式对话语传播的作用,译文烦琐拖沓,既不便于话语构建和传播,也影响了法治话语外译的规范统一性。另外,将“法治中国”译为China of Order,“德治中国”可以顺其译为China of Virtue,语义对应,形式工整,便于话语传播。

最后,现存英译值得商榷。目前学界最流行的英译是(the)rule of law in China(即使这是最佳译法,也应该是the Rule of Law in China),其回译实际上是“中国法治”,强调的是“法治在中国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旨在全面总结展示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的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其标题完全可以使用该译法。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的书名就译作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a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a China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legal China by governing it by law是比较贴切的译法,它们着重强调了“法治”和“中国”的关系,逻辑比较清晰,语义比较准确,但不够简洁,缺乏力度,书面口头上的表达效果与“法治中国”不符,且legal和law同时出现,更显重复拖沓。a lawbased China、a rule of law China、legal China表达简洁,但语法结构生硬,语义含糊,不适合严肃宣传。ruled(rule) by law是除rule of law之外最普遍的译法了,对此争议集中在介词by上⑧。by的使用凸显了rule by law的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因为介词of 传达出的内涵是法律,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仅是一种治理的工具,介词by意指法律是一种统治工具,而非目标,核心在人,且rule by law也不是一个法律术语[30-31]。

六 结 语

根据在Web of Science和LexisNexis上的检索,发现标题中含有(the)rule of law in China的论文和报道数量有限,说明在国际上“法治中国”尚未成为一个热点,语言结构上也尚未成为习惯搭配。但是这种状态恰恰给予了创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构建单元的先机和增强我国法治国际话语权的空間。在提速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环境下,应充分认识到“法治中国”是一个完全的、地道的中国概念,在话语构建和国际传播过程中,其恰当规范的英译应当由中国人自主创立,把握话语构建的先机。法治中国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其英译不宜太具体,应当给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留出一定发挥的空间,这不但不会影响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只会让我们以更开放更积极的姿态向全球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我们提出“法治中国”的英译问题,目的在于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希望看到有更好的译法和解释。

注释

① 新华网http:// www.xinhuanet.com/english/special/2017-11/03/c_136725942.htm (2018-08-15)。

② 人民网http://en.people.cn/102774/8525457.html(2018-08-15)。

③ 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228843)(2018-08-15)。

④ 中国法学会 https://www.chinalaw.org.cn/ColumColumn _View.aspx? Calumny =922& Info ID=23974(2018-08-15)。

⑤ 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cms/xuehuigongzuo/html/1535/2018-06-29/content1345426.htm(2018 -08-15)。

⑥ https://wikipedia.moesalih.com/Rule of law。

⑦ 程燎原在该文中提出古代中国“治”的概念不宜被置换为“秩序”概念,从“治”的法思想也无法全部透过“秩序”理论的解释而得以理解。其依据是,“治”字的含义比“秩序”复杂而丰富。我们认为,从现代的角度看,这依旧是一个对“治”进行广义还是狭义解释的问题。无论是古代天下大治的政治思想和五伦八德的人伦理念,还是现代的全球法治建设,其最终目标都是达到政府和人民各司其职的状态。当代中国提出的“和谐社会”,正是对秩序社会的一种高度升华。也就是说,从广义的角度看,“秩序”和“治”不仅都有着广阔深邃的内涵,之间也存在互相支撑的逻辑。因为“任何一种思想,只要具有在一定程度上确定的范畴、概念、语词,具有一定清晰的理论命题,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关联,就会或明或隐地存有某种结构性的形态”,更何况两个本就处在同一理论框架下的概念了。

⑧ 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dictionary/englishchinesesimplified/order。

⑨ 孙红军认为,rule by law突出法律既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目标(秩序)的工具,也是公民与社会控制权力和工具。准确地讲是两者的统一。在维基百科输入rule by law后,页面直接转入rule of law,说明也可以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看作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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