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一名农民。大学毕业后,返乡与父母一起种地谋生。2015年,我考上了当地的公务员。由于考上了公务员,我的户口也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在村集体组织以我已是城镇户口为由,要求收回我承包的土地。请问,村集体组织是否有权收回我承包的土地?
(黑龙江 张先生)
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你的陈述,你和你父母共同组成了一个承包户,你因为考上公务员而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但你父母的户口并没有转为城镇户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的这种情形并不屬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故村集体组织无权收回你承包的土地。
(黑龙江 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