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愉
(遵义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遵义563006)
列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中国土司制度 通史》已经启动,这是一个令土司学界十分期待的研究课题。它标志着中国的土司研究将迈上一个新台阶。我们预祝它的成功,同时想谈几点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任何制度史的研究都是一项艰苦的工作,而《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则更具挑战性。这主要在于以往学术界对土司问题关注较少,相对于其他制度(如赋税制度、科举制度、职官制度等)而言,土司制度的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整体研究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
在目前统计的属于土司范围的研究成果中,①如李良品、彭福荣等主编的《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发展报告(1908-2012)》(群言出版社,2016年版)及其后数年的年度报告即有各年度论著的统计。真正属于制度层面的论著并不多,制度的研究远远不够。以往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的时间和发展过程,探讨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的关系,以及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对改土归流的研究,而针对土司制度本身的研究明显较弱。对于一个推行数百年之久,而且至今仍有影响的制度,如果没有深入的、全方位的研究,是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的。目前对土司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仍有不同看法,甚至有较大分歧,如土司制度创立的时间、土司制度终结的时间、土司制度的实质及评价。这里除了认识、理解上的不同外,恐怕与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有很大关系。这些带有理论性的问题不解决,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恐怕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是作为第一部土司制度通史不能回避,且必须予以解答的问题。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还有许多空白,且至今也没有对土司制度的整体内容进行过认真的梳理。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土司又是世袭的地方官。因此,这一制度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土司的管理;二是对土司地区的治理。具体而言,对土司的管理主要包括职衔与品级制度、承袭制度、分袭制度、印信和号纸制度、朝贡制度、奖惩制度、抚恤制度、安插制度,以及对土司的各种限制措施。对土司地区的治理主要包括土兵制度、赋税制度、教育制度、科举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改土归流、分别流土考成、流土并治政策等。每项具体制度中又都有许多内容,这些制度都应该有一二部研究专著问世,实际上,涉及制度的专著少之又少,而且有份量的论文亦寥寥。相当一些制度至今少有研究,如土司地区的赋税制度(包括蠲免、赈灾、土司养廉)、土司分袭制度、土司安插制度(包括革除土司的异地安插)、土司地区的司法制度、分别流土考成制度等,而历代对土司辖区疆界的划分,土司治所的建立与迁徙,更是少有问津者。像元明清三朝先后共设了多少土司,恐怕也没有人能够说清楚。②龚荫先生曾以一己之力统计了元明清三朝的土司共有2569家(见《中国土司制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实际上多有遗漏。其后再无人统计。这些都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定要先从专题研究入手,把一个一个具体制度搞清楚,从而为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打下良好的基础。
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就是要强调一个“通”字,要融会贯通,上下衔接。而现有的土司制度研究成果,恰恰缺少全面性和贯通性,这与学者各自的研究兴趣与学术专长有一定的关系。历史学界多是将土司制度划分为断代加以研究,如《清代土司制度论考》[1]《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2]而民族史学界的研究则侧重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如《土家族土司兴亡史》[3]《壮族土司制度》[4]《西北土司制度研究》[5]《贵州土司史》[6]《石砫土司文化研究》[7]《凉山土司研究》。[8]专著如此,论文则更表现了这一特点。总体而言,当今对土司的研究,涉及制度层面的少,即使有,如承袭制度、朝贡制度,也是探讨某一断代或某一地区,甚至是某一个土司的状况,贯通元明清三朝的研究极为罕见。而更多的研究,则放在区域性土司的研究、个案土司的研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学者单兵作战,缺少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各依本人的学术专长及兴趣从事研究,这无可厚非,况且有些文章质量很高,但毕竟不属于通史性质的研究。《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不应是元明清三朝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是要打破现有研究的条块分割状况,同时要打通朝代,打通区域和民族,打通学科,把各学科分散的土司研究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进行全面、系统、深入、贯通性的研究。我们期望《中国土司制度通史》这一重大项目能够组织各方面各断代的专家,勠力攻关,砥砺而成。
制度史的研究离不开时代背景,因为任何制度的出现都可看作是时代的产物,担负着时代的责任,反映了时代的需要。研究土司制度,更应该把它置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大视野之下。土司制度的产生、发展、消亡,不是孤立的现象,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是由中国具有悠久历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多元一体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国情所决定的,这是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国情。也就是说,土司制度的推行,是中华民族融合、统一过程中的产物。因此,研究土司制度离不开这一历史背景。现在有一些关于土司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区域土司及个案土司的研究,常常会出现看不出时代的土司制度,似乎土司制度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区都可能出现,这是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我们说,将土司制度置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是因为统一多民族的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那么,土司制度又是出现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呢?为什么会出现在这一阶段呢?这是我们研究土司制度必须搞清楚的。因此,研究土司制度的创建与推行,还要搞清楚元明清三朝的历史地位。元明清是中华民族形成的最后历史阶段,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也是最关键的时段。三个王朝都是统一王朝,坚持倡导“大一统”。而这统一的局面一直延续了近650年。在这650年中,中国的边疆治理日益加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较之以前更加快了速度。而土司制度的建立正是打上了这一时代的烙印。因此,研究土司制度不能离开元明清三个朝代所处的历史地位,以及三个王朝的政治制度、边疆民族地区的特点、边疆与内地的关系、中央政府的治边思想。否则,忽视、脱离这个历史大背景,孤立地看待土司制度及相关的人物或事件,那样的结论一定是缺乏说服力的,更谈不上对历史经验的总结。
研究土司制度,要有历代边疆治理的大视野和边疆研究的全局观。我们知道,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推行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而且它是秦汉以来历代中央王朝经营边疆、开发边疆、治理边疆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它也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从“化外”到内属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体现了边疆地区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土司制度中有着突出的、明显的“因俗而治”的思想,这在历代的治边思想中也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土司制度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的框架内,紧扣历代对边疆的治理,这样才能看出土司制度在西南边疆形成与巩固中的历史作用及其价值。实际上,土司制度中的诸多内容,都离不开“国家治理”,离不开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趋势,即使我们研究某一地区的土司或某个土司,也不能丢掉这个大视野和全局观。否则,我们不仅不能真正回答什么是土司制度,反而会导致碎片化的研究。[9]
另外,我们强调有历史的大视野,边疆治理的大视野,也是要发挥史学的资政功能。从史学的功能看,土司研究的发端乃至今日的繁荣,其根本原因在于“时政”的需要。民国时期开始的土司研究,正是当时学者们从关注时政出发,集中探讨对残存土司的处理政策,从而使这一时期的土司研究带有很强的时代感。今天,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强大边疆的时候,土司问题的研究更提上了日程。因为土司制度本身与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它为当今的区域民族自治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借鉴,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就此而言,《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本身带有强烈的现实感和使命感。可以说,元明清时期推行的土司制度,尽管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但它始终与国家认同及统一多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与历代边疆的发展与巩固,有着紧密的联系,至今有着重要的史鉴意义。因此,只有在历史大视野下研究土司制度,抓住国家治理研究土司制度,才能发挥它的史学功能。
既然要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就要注意制度史研究的特点。应该说,制度史的研究与其他研究(如人物、事件、典籍等)有所不同,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这是我们在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时应该引起注意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一定要对土司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的研究,至少要关注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要研究阐述土司制度创立、推行、消亡的全过程。土司制度推行了600余年,贯穿三个朝代。因此,《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必须突出一个“通”字,即要全面阐述土司制度的起源、创立、发展、调整、演变,乃至终结的全过程,清晰地展示它的发展脉络。如果只是选取某一断代,或某一时段进行研究,恐怕很难全面了解、正确认识土司制度。或许有人讲“窥一斑可知全豹”,殊不知,搞历史研究,如果只关注局部,往往会成为“盲人摸象”,难免有“一叶障目”之弊。一部高质量的制度通史,不应是几个断代、几个阶段的简单拼凑,它应该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那么,撰写土司制度通史的主线是什么?这是需要撰写者认真思考的。作为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土司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因此,把国家治理作为一条主线应该是恰当的。
二是要对具体制度进行全方位的逐一的研究,特别是要下功夫对以往研究较少、甚至无人问津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体现土司制度的整体性。也就是说,通过我们的研究要全方位地揭示出土司制度的全貌,而非局部,同时也要反映出不同朝代、不同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差异。前面已经谈到,就内容而言,土司制度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司的管理;一是对土司地区的治理。每个方面都包含了许多具体的制度,而这些具体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推行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是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只有对土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整体的研究,才能真正看清土司制度的全貌,以及在推行中的异同。
我们强调对制度进行动态考察,是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它产生、发展、变化的轨迹。因此,对制度的研究也应该体现出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动态特征,避免只对制度做静态描述。那种照抄政书中所载制度条例的做法是最为简单方便的,却不能如实反映出制度在历史存在的实际状况。同样,研究土司制度,这样一项跨越三个朝代的特殊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一定要认真探讨它的出现及在元明清不同时期的发展状态。特别是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都要进行动态的考察,如承袭制度,它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涉及面很广,并非简单的父死子继问题。这一制度,不仅元明清三朝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变化,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特点,如明初统治者即在土司承袭问题上大做文章,洪武、永乐、洪熙时,经常由皇帝在土司的请袭文书上批“姑准任事”“准袭,不世袭”“不世袭,若不守法度时拿了废了”①正德《土官底簿》,《四库全书珍本初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以此要挟、恐吓土司。正德时所辑《土官底簿》有大量如上记载,以至出现“其官虽世及,而请袭之时,必以并无世袭之文上请”②《四库全书总目》卷79《史部·职官类〈土官底簿〉提要》,北京,中华书局,1965。,故清人在修《四库全书》时,为《土官底簿》撰写的提要称,明初统治者“欲以示驾驭之权”③《四库全书总目》卷79《史部·职官类〈土官底簿〉提要》,北京,中华书局,1965。。而清代则把承袭制度视为保证土司权力平稳过渡及地方安宁的重要举措,因此对承袭制度作了诸多调整,制定了许多新条例,如顺治十六年(1659)确立了“预制土官”④《清世祖实录》卷126,顺治十六年五月壬午。之法,即事先确定土司的继承人,以避免临袭时发生纷争;康熙十一年(1672)规定“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土司·袭职》。,避免土司年幼,不谙政务;雍正三年(1725)规定土司承袭流程的时间,自土司病故,至督抚具题请袭,“定限六个月内”⑥《清世宗实录》卷36,雍正三年九月乙巳。,避免地方官趁机勒索。
对具体制度、措施的研究,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一项制度或措施,同时要研究探讨它在推行中有什么变化,对于某一制度的变化,更要找出其变化的原因。例如,清雍正初,为了削弱土司势力,蓝鼎元提出,“惟有削土之一法可令土司畏惧”,并“请定削土则例”,建议“将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为众土司,使其地小势分,事权不一,不能为害”⑦蓝鼎元:《论边省苗蛮事宜书》,《鹿洲全集·鹿洲初集》卷1。。其后又有人提出类似建议。雍正三年六月,川陕总督岳钟琪再次提出这一问题,终于引起清廷重视,在当年九月确立了土司分袭制度。⑧见《清世宗实录》卷36,雍正三年九月乙巳。再如,清代土司承袭流程原无时限规定,常有土司承袭达数年之久,造成地方混乱。雍正三年,川陕总督岳钟琪奏报,土司承袭,例由地方官详报督抚,而有些地方官“藉此居奇,将印信封固,不容开用,勒索陋规,叠千累百,不饱不行。贫穷应袭,甚有数年不能袭职管事者。土司不能用印管事,遂使部族番目专权生事,起衅争夺,酿成仇杀,最为隐害。”并称:“且闻此弊各省皆同,不独川陕为然。”建议“必将此等土司承袭之处,定立严限”“不许地方官留难驳诘”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0898号卷,雍正三年六月初四日岳钟琪奏。。正是根据岳钟琪反映的情况及建议,清政府做出了关于“督抚具题请袭期限”的规定。
总之,要通过我们的研究展现出土司制度推行600年的跌宕起伏的曲折经历,尽可能恢复其原貌,切忌照抄制度条文,只做静态描述。
制度研究,一定要努力探讨该制度在推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从而对该制度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因为制度的制定就是为了实施与推行,而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又是一对矛盾,当他们相适应时,制度就能顺利执行;反之则会督促制度的调整与变化,以使二者相适应。各项制度都是在不断调整、变化中发展的。因此,制度研究一定要关注它的实施状况,尽可能地以丰富的案例来反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不断完善的。研究土司制度同样如此。
对于土司制度推行情况的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从执行情况看土司制度的推行
评价一个制度的推行效果,首先要考察它的执行情况。所谓执行情况,包括制度制定后是否能够在各个地区全面推行,各级地方官员是否能够严格地按照规定的章程、条例办事。因为对一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决定了它的实际效果。对于土司制度的推行,要认真研究元明清三朝在所有土司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一些具体的制度,如承袭制度、赋税制度、朝贡制度、土兵征调、办学校等,做必要的数字统计,从中反映土司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执行力度和实际效果。应该说,在元明清三朝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各地方是能够照章办事的,这也是土司制度取得较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在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也会有不能严格照章办事的情况,甚至某些条例成为摆设。对于这种情况要做必要的原因分析,这里除地方官员的素质、能力外,或许有制度本身的缺陷,这往往成为制度调整的重要原因。只有做这样的研究和分析,《中国土司制度通史》才能显示出它的特殊价值。
(2)从实施效果看土司制度的推行
对任何一项制度要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都要看它的实际推行效果,而不是制度条文。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也一定要看它的推行效果。那么又该如何把握这个“推行效果”呢?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忽视的。
一是从国家对土司地区治理效果看土司制度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确立和推行,体现了“国家治理”。那么这个治理效果究竟如何,可以看出土司制度的实际推行情况。治理效果有多方面的表现,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否,这是一个重要标志。
二是从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看土司制度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确立是中国自秦汉以来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的重要发展阶段,也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化外”到“内属”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这当中,西南边疆的形成与巩固,边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是重要标志,是我们在研究中应下功夫探讨的。如果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土司制度的创立与推行,西南边疆不断巩固,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也越来越强烈。”那就充分体现了土司制度的历史作用和价值。
三是从土司制度实施后带来的社会变化看土司制度的推行。这实际是对土司文化的研究。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和存续的一种历史现象。它反映在土司地区社会生活、社会习俗、社会观念等各个层面。对于土司文化的研究,可以深入地了解土司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而尤其要关注的是土司制度推行数百年来对今天的影响。
四是从土司制度本身弊端的显露看土司制度的推行。这是我们全面、客观评价土司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我们肯定土司制度的同时,不能不指出它的弊端,毕竟土司制度是一种世袭制,有其落后的一面。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土司拥兵自重、尾大不掉的情况时有出现,甚至有土司叛乱,造成地方动荡。此外,土司对土民的盘剥、欺压,以及土司家族内部的争袭夺印等情况,都是土司制度本身弊端的必然反映。研究这些弊端有助于全面了解土司制度,客观公允地评价土司制度。
以往对土司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制度层面的研究不够深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对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没能跟上,因此也就谈不上利用。
土司制度推行600余年,留下了丰富的史料,只是以往对土司问题较少关注,因而对史料的收集、①对地方史料的收集,最早出版者,当属谢华的《湘西土司辑略》,中华书局,1959。整理并不很多,②如云南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史料校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主要是地方学者对当地史料的收集,对地方档案的整理,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原历史研究所)主持的重大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已结项,成果《中国土司制度史料集成》即将出版,为《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提供了史料保证。为充分挖掘利用史料,这里有三点建议。
一是对传统史料要深入挖掘。这里所谓的传统史料,是指以往研究土司制度经常会使用的正史、实录、政书(如《明会典》《清会典事例》)、地方志、文集等。实际上,以往对这些史料的利用很不充分,大有挖掘的空间。比如《明史·土司传》中涉及大量元代土司的设置,以及明代土司地区赋税制度的重要信息。《大清会典》及《事例》中涉及土司制度的史料更为丰富,除承袭、赋税、朝贡等制度外,还可以清晰地看出清政府有一系列对土司的限制管理措施,如划定疆界,严禁土司擅自离境,更不得越境掠夺人口;严禁土目扰民及土司私自延幕;严禁土司置买、典卖田产;严禁土司报捐应试;清初在缉捕“逃人”过程中要求各地土司务必协助察拿逃人;清政府为惩治“汉奸”,要求各土司务必阻止其入境,更不得在土司境内从事开垦、砍伐、采矿等活动。这些都是十分珍贵的史料,以往则很少被利用。
二是要充分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清代档案。据初步了解,这两处所藏涉及土司的档案至少有五千余件,包括了土司制度的方方面面,而且多是土司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内容,涉及土司制度的调整、土司制度推行的状况,遇到的问题,以及许多我们难以想到的内容。如内阁刑科题本涉及土司地区司法案件,明显反映出土司地区由因俗而治向依法而治的转变;[10]吏科题本关于土司承袭的档案,把土司承袭的全过程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11]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有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档案500余件,这对于研究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无疑是最有价值的史料。
三是要重视地方上的契约文书、金石碑刻的收集整理。这里会有许多珍贵的史料,是研究土司制度推行状况不可或缺的,但需要下大力气在各地挖掘收集,而对已有的成果要充分利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整理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③该书由民族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④该书由民族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此外,像云南梁河县南甸宣抚司博物馆藏光绪十六年(1890)云贵总督严禁土官暴虐土民碑拓片,对研究土司地区的赋税问题颇有价值。
总之,要想《中国土司制度通史》交出满意的答卷,广泛收集史料,充分利用史料,深入挖掘史料是不可或缺的。
一部高质量的《中国土司制度通史》的撰写,对于土司研究者来说,应该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因此,对于土司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拿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比如,土司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什?这关系到对它的评价。我们认为,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政府推行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同样,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了国家治理。在我国为三个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说明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也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的认可。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而绝非西方某些学者所云,推行土司制度是一种殖民。⑤美国学者乔荷曼(John E.Herman)的《云雾之间:中国在贵州的殖民,1200-1700》即持此观点。李林《“开化”与“殖民”两套诠释话语的论争与困境——兼与John E.Herman教授商榷》(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集刊》第80期,2013.6)一文对此进行了批评。对此,我们一定要坚持对土司制度诠释的话语权。另外,对土司制度创建的标志、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如何看待改土归流,如何看待土司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关系,以及土司制度在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等等,都是《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都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客观公允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理论的研究,坚持在“国家治理”的理念下去探讨土司制度及其推行,以确立我们的话语体系。
同时,对土司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要进行辨析,做出符合历史实际的阐述。作为学术研究,必须强调在概念使用上的规范性。土司制度推行600多年中出现了诸多概念术语,因此,准确阐述土司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对规范今后的研究,无疑会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比如土官、土司这两个概念是大家经常使用的,一些人在使用中有些随心而欲,不理解二者之同异,以致造成误解,认为历史上曾出现过“土官制度”,又出现过“土司制度”,殊不知,我们今天所讲的“土司制度”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用语,包括自元至清的土司制度。尽管元代尚无“土司”一词,只称“土官”,就像隋唐称“贡举”,不称“科举”,而今日所谓之“科举制度”,包括了自隋唐以来的科举考试。还有经常使用的“改土归流”,也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规范用语。在历史文献中会有“改土为流”“改土设流”“改流”等多种用法,但并不意味着有对立于“改土归流”的“改土为流”。还有许多概念用语,如土舍、土目、官男等等,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用法。对此,我们均应做出明确的解释,并且解决使用中的规范化问题。
总之,通过对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及对一些基本概念的阐述,要建立起规范的土司研究话语体系,确立我们在土司研究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