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2019-01-29 04:31:29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科技人才科技成果政策

林 辉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科技人才是发展的创新诸要素中最具能动性的关键要素。近些年来,为集聚和提升人才资源,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这些政策营造了充满活力的浙江人才生态环境。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浙江科技人才的成长发展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有待完善。本研究拟对浙江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1 浙江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现状

在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发展历程中,浙江大力营造适宜科技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取得积极成效。

1.1 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浙江把科技人才作用的发挥放在区域发展的重要位置。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制度层面不断探索实践,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一是颁布综合性政策文件。通过人才总体规划,为人才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性指导。如出台 《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浙江省人才发展 “十三五”规划》、《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等相关政策,为浙江科技人才工作指明方向。二是针对各类人才制定激励措施。针对浙江十三五乃至更长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经济、智慧经济、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方面的人才建设,提前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动态发布人才引进目录,研究出台专项人才集聚政策,谋划推进 “人才+”行动。围绕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通过编制产业人才发展规划、绘制产业人才地图、建立产业人才数据库等途径,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例如宁波市出台《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杭州市萧山区《新一轮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计划》、《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人才政策。三是制定激励政策的配套办法举措。例如,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意见和办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

1.2 加大资助补助政策力度

当前,丰裕的配套资助补助政策仍然是集聚科技人才的重要手段[1]。一是人才引进补助。萧山区出台了“金梧桐”安居政策,让前来就业安居的人才有“此心安处是吾乡”的感觉。宁波市大力实施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3315计划”,对入选的高端团队按照政策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注重人才项目与产业项目的对接转化,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牵头重大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亿元项目。二是研发平台资金资助。宁波市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不超过6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宁波还积极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人才项目海外孵化器、“千人计划”产业园区、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认定的人才项目园区给予资助50万元。三是创新创业资助补助。湖州市出台《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实施“两计划一平台”,对本土人才、专业人才、高等人才、新型人才打开特殊“绿色通道”,并启动实施3.0版“南太湖精英计划”;对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将给予60-100万元资助;对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将给予10-30万元资助。

1.3 创新激励评价与选拔

一是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通过分类化标准体系的建设,体现各类人才不同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标准,加强对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人才分类评价。将职称的评审权下放,鼓励各职称评审单位对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进行改革,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不再做统一的规定要求[2]。根据发展需要,将专利的经济社会贡献、产业行业标准制订、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打破唯论文的倾向,把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视同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中评审指标中,要求增加企业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的权重。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的,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现金奖励,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收益分配办法或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制度执行。试行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三是落实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转移转化所得可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高校、院所通过协商谈判、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实行科技成果价格协议公示制度,对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价格。

1.4 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

科技人才进行创新性实践活动过程中,良好的工作环境与社会氛围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是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3]。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的机制与手段引才,对重大引才活动实施服务外包,举办高层次创业创新竞赛进行引才推广。鼓励吸引风投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引才专项基金。对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通过试点降低门槛,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同时扩大聘雇单位类型范围。二是完善人才便捷顺畅流动机制。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兼职导师或创业导师的选择范围,大力吸引企业“千人计划”人才和优秀企业家兼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才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三是完善人才服务机制。鼓励市县财政吸纳社会资本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对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鼓励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成果加大投入。通过集聚一批实力强、有品牌、影响大的创投机构,成立人才创投联盟,拓宽人才项目投融资渠道。扩大人才服务银行平价信用贷款受益范围。四是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通过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提高地方党政班子对人才工作的重视程度。在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配套相应的人才开发和培训经费。

2 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对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的深入实施还需要解决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市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缺失

当前,浙江人才评价的市场化导向已初见成效,但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职称等条件依然与落户、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支持紧紧绑在一起,依然被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等的重要准入门槛;专业性人才评价机构发展相对不足,符合时代特点和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发展手段滞后。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与落实有待加强。职称评审与产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还不够。高层次人才评价与流动的市场化机制仍需完善,岗位管理与职称制度的匹配衔接仍待加强。相关部门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基本倾斜于论文和专利等学术成果,对成果的应用转化的评价不够。这也在一定程度造成技术创新者缺乏足够的动力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以实现自我价值。

2.2 重人才引进轻后续服务追踪

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措施,这些举措为吸引具有实力和潜力的科技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少科技人才被引进之后,缺乏有效的后续服务跟踪机制,这对引进人才作用的发挥造成了影响,也对后续优秀人才的进一步集聚造成影响。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用人单位对人才引进后的使用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如果人才使用单位工作举措得力,将使得引进人才 “人尽其用”“各得其所”;反之将造成人才浪费,影响引进人才效益的发挥。在现实人才使用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动力不足,不能充分调动引进人才的主观能动性。有的甚至因为害怕人才流失而不愿投入过多的经费培训;少数培训机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如项目设置不科学、师资水平不高、培训实效性不强、培训手段不新,影响了人才的成长发展。

2.3 激励的对象和方式不够精准

对基础性、原创性、成长型和草根型人才的激励有限,对人文学科、基础研究人才的激励较少,对应用型高层次专业人才已取得成果的“追认”激励多;对人才的激励“雪中送炭”的少,“锦上添花”的多,“以人为本”少,“以物为本”多。存在部分科研成果获得者反复激励、重复激励的现象。科研经费激励机制存在缺陷。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尊重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真正放权让科研人员自主支配和使用科研经费,实际却没有做到,影响了新生创新力量的衍生。

2.4 激励政策体系落实环节受阻

科研激励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还需要相应的改革配套。如在科研成果受益分配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制定政策规范,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制度的匹配衔接。真正解除科研人员分配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法律风险。目前,浙江科技人才政策项目繁多,但是往往政出多门,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对人才激励政策缺乏实施效果综合跟踪评估,反馈管理机制也不健全,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使落实环节受阻,导致人才激励政策实施效果有待改进。

3 对策举措

面对科技人才在创新创业进程中面临的新老问题,要通过政策机制的改革突破,以响应科技人才的新诉求,从而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发展环境,真正让科技人才成为浙江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力量。

3.1 加大投入,建立经费稳定增长体制

浙江需要建立科技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适度提高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努力实现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同时结合浙江发展实际,改革僵化的科研管理制度,在创新活动“既见物又见人”,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松绑,使创新活动中的智力价值得以彰显。

3.2 加大激励,创新科技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机制

一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薪酬机制。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薪酬制度设计总体思路上,保证公平性和效率性兼顾,保障与奖励并重。从整体上提高科技人才的薪酬水平,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物质待遇。在激励性薪酬方面,既要发挥政府奖励的引导作用,又要调动用人单位奖励的主体作用。二是试点推行股权激励与个税奖励。出台配套政策,明确试点范畴和标准,鼓励各地各单位开设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改革试点。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对科技人才企业核心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贡献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补贴,补贴收入转入个人专门账户。

3.3 加强考核,完善人才评价政策体系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与产业现实需求,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对从事应用研究的科技人才匹配选择不同的业绩评价方式。适时选择用户、同行评价、利益相关群体等不同评价主体和成果评价制度。结合实际,对科技人员实际的创新性实践活动和团队贡献度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对科技与经济产业深度融合进行评估。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考核弊端,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运用人才评价结果。

3.4 加强引导,完善科技人才的发展支持政策

招才引智不仅需要加强短期政策倾斜,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对接当地优势和发展需求。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政策。鼓励通过职务科技成果产权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实现。试点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得以发展。二是加强对科技人才的信贷支持。鼓励各地商业银行开展设立科技银行试点,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引入科技专家进入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3.5 加强流动,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有序畅通流动政策

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根本上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界限,让人才能够在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间实现有序顺畅流动。进一步优化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在最大程度激发人才的内在潜能。加强人才流动,当前主要可以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晋升、绩效考核中,把科技人才参与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业绩纳入主要指标。二是完善离岗创业政策,使得学有所长的科技人才离岗创业,切实解决与离岗创业人员切身利益,真正在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到后顾无忧。同时在编制、绩效工资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加以鼓励和支持,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使得舍得放人,主动推动人才流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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