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品
金融科技在我国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为了支持新兴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创新,并未采取过多措施进行约束。然而,在行业超快速增长后,问题和风险逐渐显露出来。为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和控制。英国是世界领先的金融服务中心,为了继续保持在金融创新与监管方面独特的竞争力,英国非常重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其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和思考。
金融科技(Fin Tech)这一词,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其定义会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概念虽各有不同,但都侧重技术对金融业务的辅助,强调运用科技为金融行业服务。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金融科技专题报告中,首次在国际层面上提出金融科技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
英国的金融科技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领导者,离不开英国政府的重视和其理想的监管体系。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泰勒就曾提出双峰监管模式既能稳定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能防止金融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信息披露不完整等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1]。2011年6月,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由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局 (FCA) 所构成的“准双峰”监管模式代替原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FSA) 三方共同监管模式[2]。这种模式在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2015年,金融行为局制定了一项保护储户利益的规则,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账户余额旁凸显利率信息,让消费者可以像使用价格比较网站一样比较存款利率,以构建一个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成立。由于英国P2P起步早,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2011年,三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在认识到金融科技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自身长远利益具有一致性的情况下,带头成立行业自律组织——P2P金融协会(P2PFA),并主动要求政府对其监管。P2P金融协会通过行业规章规范整个P2P行业,在维护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同时保护行业消费者的利益,并为P2P行业提供法律基础。在P2P金融协会的推动下,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局出台全球第一部宏观层面上专门针对P2P和众筹业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创新,促进有效竞争,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局推出“项目革新”(Project Innovate)计划。项目革新由两个部分构成:孵化器(Incubator)和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其中孵化器旨在帮助创新企业顺利获得金融行为局的授权。比如,帮助企业呈现一个符合规定的商业计划。企业获得金融行为局授权后便可在创新中心寻求早期的建议和支持。比如对于尚不熟悉监管政策的小型初创企业,创新中心会帮助其了解监管框架,提供专业性建议。通过这种模式,一方面创新中心可以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了解自己的责任。这不仅有助于探讨企业的商业模式如何适应英国现有的监管制度,而且监管机构能及时发现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相应的对制度进行调整。总的来说,孵化器和创新中心都是为了实现项目革新的目标:为那些能真正改善消费者生活的金融创新保驾护航。
2016年5月,金融行为局正式启动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 )。监管沙箱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能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的真实市场。每个申请成功的企业都会分配一个专门负责设计和实施测试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帮助企业调整以符合监管框架,确保创新产品和服务在测试中乃至测试后能建立恰当的保护措施。测试完成后,企业必须提交一份最终总结报告,以汇报取得的测试成果及下阶段的计划。金融行为局与企业通过这样的紧密合作和交流减少了创新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监管风险,吸引了更多投资流向金融创新企业。根据2017年金融行为局的监管沙箱经验报告,第一批次中75%的公司已经成功完成测试,其中90%左右的公司在测试后成功投放市场[3]。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降低合规成本,保护金融科技健康快速的发展,监管科技(Reg Tech)应势而生。2016年,英国金融行为局定义监管科技为金融科技的子集,强调利用技术使合规过程自动化,便于金融机构高效地满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监管科技的运用一方面能帮助金融机构遵守法规,减轻监管负担,为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能让监管部门远离繁重的监管工作,以经济、灵活、及时的方式获得监管数据和报告,实时识别违规和不当行为。2017年,英国财政部委托安永(EY)和创新金融(Innovate Finance)对所有英国金融科技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1400家金融科技企业被邀请参加线上调查,245家代表性企业接受了调查。其中24%的被调查者认为,满足政府的监管要求成为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4]。
综上所述,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张既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努力使其保持国际市场领先地位,又防范着不断复杂化的系统潜在风险,稳定市场。
我国金融监管一直沿用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的分业监管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对自己的领域进行监管。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身份复杂的监管对象,监管机构不能将其完全分离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中,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金融科技这一新兴行业的迅猛发展也愈发明显,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应对游离在外的以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如何进行改革引起多方热议。王华庆和李良松(2018)认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较难实现有效监管。而在双峰监管模式下,行为监管可以通过穿透式监管帮助业务边界模糊的金融科技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审慎监管可以突破之前的局限尽可能的避免监管空白,对所有需要审慎监管的机构进行监管[5]。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重要的是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调整,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英国双峰监管模式也是在澳大利亚经典双峰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特点,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机构,且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都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2018年,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将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整合其职责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把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此次改革有利于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虽然离实现理想中保护消费者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两大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只要一直坚持从国情出发探索属于中国的金融监管道路,就能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为了行业的持续发展,行业协会需要自觉的承担自己的责任,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行业标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初期,我国的金融科技行业协会作用不大,有时甚至被当成工具用来谋取私利,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自律,被短期的利益蒙住了眼睛,不能做到严于律己,给金融科技行业甚至社会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不利于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从英国金融科技行业自律机制中吸取营养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权利逐渐下放带来的风险,增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互补作用,共同作用,是我们正在探索且不容忽视的工作。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早期较单一的金融市场建立的最优监管体系。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科技行业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根据2017年8月高盛公布的名为《金融的未来:中国金融科技崛起》报告,在2010年到2016年之间,中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增长了超过74倍,而网络借贷总资产在2013年到2016年增长了36倍[6]。与此同时金融体系中也产生了更多不可预测的新型风险,助长了金融机构欺诈、不公平交易等不规范操作。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足以应对金融科技飞速发展产生的风险。从2016年开始,国家及地方政府密集出台各项监管政策,致力于建立一个合适的监管结构和可行的行业标准。但是层出不穷的各种规章制度,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监管压力。如何创造适合创新的金融监管环境成为有关主体的主要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主张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创新项目监管沙箱。监管沙箱其实是给拥有创新技术且通过审核的产品一个测试环境,让金融科技企业能在一个相对稳定,可预见的金融监管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发挥金融科技企业的活力的同时也让监管机构了解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在发展规律,以更好地创新金融监管制度,从而减少因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盲目监管和监管空白。孟娜娜和蔺鹏(2018)提出通过监管沙箱收集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在指定区域的试验数据资料来掌握金融科技创新的新范式如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有效掌控各类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金融科技企业创新的活力[7]。当然除了应用监管沙箱,还可以通过孵化器等有效机制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为金融科技企业营造一个健康的外部发展环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但以往习惯于事后总结的传统监管模式缺乏专业的监管团队和技术条件来及时应对这一新兴模式,无法确保信息透明和规范操作,难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杨东(2018)认为可以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增加科技监管体系,以科技驱动型监管应对科技驱动型金融创新,改善传统监管模式曾经行之有效但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科技却无法适应的局面,形成双维监管体系[8]。监管科技以技术为核心,发挥自动收集,处理海量信息的优势,将合规过程数字化,实现实时监测和预警,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无限潜力的大市场,需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体系来防范风险,维护市场安全和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促进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加大监管科技的研究和运用,构建一个全方位动态的数字化监管体系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尽管我国跟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不同,但是想要拥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对高速发展的金融科技有效的监管体系的诉求是一样的。其核心就是发展以数据为基础的监管科技,完善全方面的科技监管模式。在发展科技监管的过程中,监管者容易忽视监管政策的变化对被监管者造成的压力,所以需要监管沙箱等辅助手段帮助金融创新企业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此外,需要监管体系中各个主体自律的饰演自己的角色,才能实现科学有效的中国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