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养成和在职研修制度的完善*

2019-01-28 09:44陈治军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期
关键词:司法官实务研修

● 陈治军 马 燕*/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养成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意义重大。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严格的检察官教育、考试、遴选、惩戒制度,并不断加强检察官的在职研修。大陆法系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备的在职研修制度,为检察官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借鉴域外经验,进而完善我国检察官在职研修制度,必将促进检察官以崭新姿态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期待。

一、现有缺陷

在我国,检察官研修主要是以教育培训来实现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员额制的实施,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是初任培训存在明显短板。目前,我国检察官主要培养模式为: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首先通过司法考试,然后经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接受初任培训后,从事司法办案工作。由于初任培训结合司法实践不紧密,检察官往往从“家门”到“校门”再到“院门”的成长经历,造成社会经验不足,分能不符,难以胜任复杂的司法工作,检察官的养成速度较慢且不规范。

二是培训模式相对单一。方式上,大多以“填鸭式”课堂讲授进行,近年来虽然探索实施了案例式教学法,但仍然存在互动不足、实效不佳等缺陷。内容上,仍停留在补课式、应急性教育阶段,基本上沿袭了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内容,并未体现检察工作应有的规律。对象上,办案一线检察官培训机会偏少,造成提升素能渠道狭窄。

三是重教育培训轻实务研究。实践中,往往重视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而相对忽视实务研究能力的提升,特别是对于检察官结合司法实践撰写案例、论文以及参与课题研究,培养其思辨能力等方面缺乏长期而有效的激励机制,造成一些检察官“只会办案、不善思考”,阻碍了综合素质的持续提升。

四是结果运用有落空风险。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结合不紧密,没有将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必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培训评价、激励及惩戒机制弱化,导致培训效果不彰。

二、域外考察

法国将法官、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并在波尔多市设立了国家司法官学院实行一体化研修。依照《司法官身份法》,司法官的职务晋升、职务变更都要经过考试和培训,每年还规定了一定的培训时间(每年5天脱产)。国家司法官学院每年9月都会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下一年度的在职研修计划,由检察官自己填报志愿,学院再根据志愿安排研修时间和内容,[1]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教师都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每3年轮换一次,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此外,学校还聘请了多名兼职教授,主要是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2]

日本法务省下设法务综合研修所,负责法官、检察官的研修。研修根据检察官所处的不同阶段分为三类:新任检事研修为3-6个月,主要学习检察官所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任职3年的检察官研修,旨在提供交流学习平台,提升业务能力;任职7到10年的骨干检察官研修,目的是追求更加专业化的办案知识和能力。研修均在教官指导下开展,通过典型案例切磋,与教官展开讨论,从而对日常的侦查、起诉的个案进行总结和提高,并且学习最新的侦查技能,提高庭审能力等。[3]此外,日本还实行检察官“驻外研修”制度,以期提升检察官侦办跨国犯罪能力和开阔国际视野。

韩国检察官在职研修的主要机构是始建于1971年的司法在职研修院。研修类型基本上按照从事检事的经历进行划分,分为新任检事、经历检事、资深检察官等六类。韩国实行检察官教授制度,检察官教授在研修院脱产从事专门的教学组织、课程开发和研究工作,任期一般为1至2年,任期结束后再回到原岗位。研修培训课程分为基础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检察官可根据任职要求自行选择。此外,韩国司法部每年也会定期选派部分检察官到国防大学、首尔大学等高校接受法律研究和培训。

由于人工窖泥制作过程中添加的酯化液会掩盖生泥味[8-9],并且与老窖泥自然形成的酯香类似,容易引起误判,如3年窖泥中的3号。

我国台湾地区法官、检察官任职前的训练在“法务部”下设的“司法官训练所”统一进行,在职研修则由主管部门“司法院”和“法务部”分别负责。根据台湾地区“法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每年度应从事在职进修,“法务部”应逐年编列预算,遴选各级检察官从事司法考察或进修;实任检察官每连续服务满7年的,必须提出具体研究计划,向“法务部”申请自行进修1年,进修期间支领全额薪金,每满6个月应提出研究报告送请“法务部”审核。研修方式上,主要有施予在职训练、报准于岛内外学术研究机构进修、遴派至岛内外学术研究机构进修考察等三类。[4]此外,“司法官训练所”也经常举办各类短期的在职司法人员训练班。

三、经验启示

考察大陆法系检察官养成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其检察官在职研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任职前研修和在职研修并重。大陆法系特别强调任职前研修的前置化和在职研修的终身化。任职前的研修旨在提升初任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其根本任务是对未来检察官进行塑形,把一个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铸造成一名检察官的初步形态。如我国台湾地区要求通过司法官考试者必须至“司法官训练所”再接受为期2年的培训,培训毕业后获得考试及格证书,然后才能分配至地检署任职。[5]在职研修则伴随检察官职业生涯始终,意图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其司法能力,正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才保证了检察官的高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高水平。

二是司法技能和职业伦理并举。各国检察官研修的内容虽然有差异,但重视司法实务和检察职业伦理养成,从而实现“内外兼修”是共同的目标。一方面,研修重点在于司法实践,较少涉及基本的法学理论方面,这样做可以节约教育资源,最大化的发挥培训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职业道德考试、继续教育以及司法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等严谨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体系,以期“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分,使之控制在最低限度。”[6]

三是同质性和差异性并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法官、检察官一体研修制度,这不仅培育了司法官开阔的视野和客观公平看待事物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给司法官提供了难得的学习交流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在注重同质性的同时,鉴于不同职业性质的差异,也重在体现差别性。如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的研修计划包括学院所能提供的不同类型的课程,有些是为想交换司法官岗位设计的,有的是教司法官如何应对媒体,还有一部分是关于新出台法律的课程。[7]

四是在职研修和脱产研修并进。一方面注重检察官的在职研修,鼓励和提倡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理性思考,贡献检察智慧,并普遍建立了检察教官制度,鼓励检察官走上课堂,成为融通法学理论和检察业务的桥梁。如日本规定,检察官可以接受法科大学院的邀请担任教官,开展实务教学和研修,期间报酬不得减少。另一方面又强制规定了检察官必须定期开展脱产研修,目的是让其暂时离开忙碌的办案环境,系统性地接受培训,通过不断的积累、沉淀,保证检察官综合素质的螺旋式上升。

四、建构路径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检察官在职研修制度应该包括实务研修和脱产研修两个部分,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建构。

(一)宏观架构:突出三大核心要素

经验表明,检察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逻辑推理、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而这一能力通过研修和培训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认为,检察官在职研修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终身化。在任职期间,检察官研修应当持续而不能中断,这样才能持续保持检察官的基本素质;二是义务性。研修既是检察官的权利更是义务,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检察官也不得放弃或者拒绝,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符合司法规律。司法是实践性很强的专门工作,研修必须契合司法工作的特点,特别是要注重对司法人格、技能的培训提升,保证检察官素质的持续精进。

(二)微观近路:实行实务和脱产双轨制

1.实务研修。可以明确检察官每年应当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工作安排,在不脱离办案岗位的前提下,完成一次实务研修,研修形式以课题研究的方式进行,主要围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检察改革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形式包括编纂指导性案例、专项调研、实证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等。为保证研修质量,课题至少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统一设置,集中公布,统一审核,并计入司法档案。此外,检察官撰写的调研文章也应当适当予以折抵研修任务。

2.脱产研修。建议检察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5日的脱产研修,每3年应当离岗进行集中研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颁布和修改后,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研修内容方面,要围绕检察官履职需要,根据《检察官岗位素能标准》制定,突出司法实务技能训练,特别是要提升“案件研判、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三种能力。研修形式上,按照不同岗位需求,分类构建课程模块,课程可以采取指定和自由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研修任务主要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担,还可以将知名法学院和政法院校确立为研修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还可以实行“检察教官制度”,聘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并鼓励加强精品课程开发。

(三)制度保障:确保在职研修制度落实

1.研修时间安排。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实务研修,一般研修课题可以要求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完成,重大研修课题可探索实行研修假制度,检察官可以申请5日左右的集中研修时间;对于脱产研修,研修的人数、人员、批次可以检察官学院会同各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保证研修和办案相得益彰。

2.考评和结果运用。一是实行实务研修评审制度,并将评审结果记入司法档案,其一,可以保证研修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其二,能够倒逼检察官注重通过实务研究提升专业素能。二是严格研修结果运用。将实务和脱产研修成果作为检察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明确检察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研修,或未按计划完成研修任务,可以建议延缓其检察官等级晋升。

注释:

[1]参见骆兰兰:《法国:31个月培训初任司法官》,载《检察日报》2007年5月28日。

[2]刘佑生:《司法官的素质与职业培训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2期。

[3]参见丁相顺:《日本当代司法改革与检察官养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参见沈威、姚舟:《台湾地区检察官在职进修制度之借鉴》,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6期。

[5]参见万毅:《台湾检察官:从司法官考试及格者中任用》,载《检察日报》2015年12月8日。

[6]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7]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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