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敏
福清市法院从速裁试点到认罪认罚,已经历了四年。试点工作中,主要围绕“注重整体效率提高”和“注重权利保障”两个宗旨开展。适用率从原来的30%到现在稳定在70%以上,这是常态化的适用率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分布类型,最主要的危险驾驶案件达到了40%,盗窃达到6.5%,容留吸毒8.7%,故意伤害、贩毒这些都在5%,剩下的就是一些其他的罪名。所以,它主要还是涉及一些轻罪案件。
福清市法院刑罚的适用率分别如下:宣告缓刑的占到53.37%,拘役实刑的达10%左右,有期徒刑实刑的达36%左右,免于刑事处罚的会比较低,低于1%。总体而言,缓刑适用率有了非常大的提升。
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协商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平衡控辩力量,保障辩方协商能力。在福清法院的推动下,政法四家延续速裁试点中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强制法律援助的做法,侦、诉、审三阶段均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确保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法律后果和权利告知义务,直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帮助下,可以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注重保障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沟通的权利。
经试点相关文件的授权,福清市法院在福建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常见罪名制定了更细化的《量刑细则》。福清市法院将《量刑细则》向律师和检察机关公布,实现了量刑透明化。细化后的规范,不仅大幅提高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效率,也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罚的接受程度。
福清市法院积极推动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建立值班律师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以分数制形式,根据不同流程制作不同内容的工作评估表,在值班律师帮助每个案件结束后,通过向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发放评估表对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值班律师是否阅卷,是否会见当事人,是否告知相关权利和后果,是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是否协助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是否提出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意见,有无相关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对法律帮助是否满意等。此外,法援中心还对法律帮助的案卷进行评查,并向被告人随机调查。通过以上方式,法援中心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表现档案,作为值班律师考核依据,形成值班律师库进出制度,完善监督。但是在考核同时,也注重保障律师权利,允许值班律师对具体考核情况提出异议。
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从对抗转向合作,庭审重心亦相应转向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福清市法院在庭审中着重核实被告人是否明确了解其相关诉讼权利、程序选择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被告人是否在值班律师帮助下与公诉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是否在场,是否在协议书上签字;尤其着重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愿意,并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供被告人质证。若被告人当庭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均同意的,转简易程序继续开庭审理;有一方不同意的,则休庭并转为普通程序。对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没有获得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退回公诉机关重新协商;有异议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福清法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陈述可以简化;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经控辩双方质证没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一般应当当庭认证;法庭辩论可以简化。在判决宣告前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根据规定,速裁程序案件一般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不排除存在承办法官对犯罪事实、法定情节等问题与检察机关意见相左的情况。对此,福清市法院规定,在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速裁程序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经调查和辩论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如果发现事实和证据仍有待进一步查清的,则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拓展至有期徒刑3年以下,所以速裁案件大幅上升。基层法院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比为80%以上,但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所以理论界提出了“速裁程序事实和证据核实环节缺失,有碍程序公正”的问题。对此,福清法院采取证据开示前置做法,由值班律师或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主要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开示并核实。
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以及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符合条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速裁程序)。庭审时,口头再次告知上述相关内容,并确认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结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和值班律师的告知权利情况,每个案件被告人有七次权利被告知的机会,确保被告人对其权利的“明知”。
“认罪认罚从宽”意思是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一定幅度的从宽。“从宽”,应当包含了对“认罪”情节的从宽和对“认罚”情节的从宽。“认罪”的内容包括认事实和认罪名,与自首、坦白之间存在交集。所以对“认罪”情节的从宽,实际上与对自首、坦白情节的从宽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经常具有坦白情节。因此若对认罪认罚简单制定一个从宽幅度,则无法解决对认罪情节重复评价的难题。为此,福清市法院经过研究探索,全国首创了认罪情节和认罚情节分别确定从宽幅度的量刑模式。
福清市法院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认罪态度、退赔退赃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对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害性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程序选择等方面因素,分别确定认罪情节和认罚情节的从宽幅度。对认罪情节,可根据具体案情,结合《量刑细则》中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相关规定,确定从宽幅度。对认罚情节,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符合条件但检察机关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主动要求适用的,对认罚情节的从宽幅度可以在基准刑20%的框架内酌情就高5%以内。可以选择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因非客观因素故意选择普通程序的,可以酌情减少5%以内的从宽幅度。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认罪,在审判阶段才认罪的,对认罪情节的从宽幅度,分三种情况掌握: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可以减少5%的基准刑;二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最高可以减少10%的基准刑;三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经被告人认罪后,能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疑罪案件经被告人认罪后,“由供到证”可以定案的,规定给予较大的从宽幅度,这是对疑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探索。
1.微罪自行评估。危险驾驶、买卖身份证件等微罪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较轻,无须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由承办法官或检察官自行评估,必要的情况下,才委托司法局评估。
2.委托机关前移。需要调查评估的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委托进行。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批捕、取保或监视居住后七日内委托,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委托。
3.加强配合衔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上,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暂住地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机关在委托函中标注速裁程序,并列明评估对象详细基本情况、委托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评估意见书接收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4.缩短评估时间。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送达接收机关和抄送委托机关。案件已委托调查评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附注事项中列明。
为提高效率,对速裁程序做到“三集中”,即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首先,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速裁程序案件每周相对固定时间集中立案,立案时随卷移送起诉书电子文档。其次,案件受理后,集中送达并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预缴纳罚金或退赃。第三,案件专人负责集约化审理。通过诉讼程序集约化,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解决了速裁程序因审限短和统筹安排不便,造成重复劳动和办案时间碎片化等降低效率问题。
福清市法院规定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独任签发,审委会研究仅限于影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2017年、2018年,福清市法院审委会研究刑事案件仅5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1.76%。福清市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大幅节约了办案过程中领导待签时间,也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当庭宣判无障碍化。试点过程中,速裁程序做到当庭宣判率100%,避免了书记员为宣判二次通知及法警二次提押,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据统计,福清市法院的认罪认罚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10.3日,其中速裁程序平均结案周期为5.9日;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率93.6%,其中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率100%;认罪认罚案件服判息诉率96.8%。上诉的64件案件均系速裁程序,上诉原因如下:37件余刑均在6个月以内,上诉均系为拖延时间留看守所服刑;18件认为刑期过重;2件认为罚金过高;3件要求改判宣告缓刑;1件因被告人系女性,上诉理由为“不想被送监狱后头发剪短”;1件对事实有异议,1件认为无罪;1件希望上诉后缴纳罚金可以宣告缓刑。目前发改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