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毅,朱波
摘要:2013年2月启动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执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从启动至今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以药物体外溶出作为主要的评价方法缺乏科学及法律依据,若不能妥善解决,将无法达到“十二五”规划所设定的目标,也会给公众用药的带来安全隐患,给我国政府在民生保障方面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为了科学完整地做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避免仿制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开展了国际经验研究,组织行业调研,并提出行业建议,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来促进我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期望有利于中国制药产业的健康发展。研究发现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现存的3大问题。(1)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忽略了质量体系的重要性。药品质量体系对于药品质量管理非常重要,药品质量是通过质量体系来保障的而不能仅仅通过成品检验来评价药品质量。(2)参比制剂的选定方法存在重大错误。根据已公布的方案和原则,仿制药的参比制剂将由生产厂商自由申报,由药品检验机构复核和专家审评,最终由国家食药总局审批确定。这种遴选方法会造成仿制药被错误选定为参比制剂。相比之下,国际上技术先进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日本无一例外地将第一个批准上市的新药作为唯一参比药,而非将仿制药作为后续仿制药的参比药。(3)错误地把体外溶出曲线比较作为主要评价方法。体外溶出曲线的比较仅是证明药学一致的一部分方法而无法验证整体质量一致性,而欧美日等国家都把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作为仿制药注册监管的法规要求。国际领先科研机构和组织通过大量研究从众多药品中仅慎重挑出约20至40个品种,建议各国监管机构可考虑对这些品种免除生物等效试验而仅依靠体外溶出方法来判断是否生物等效。然而,本次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首批进行体外溶出试验的75个品种中仅有14个属于上述推荐的可免除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其余61个均属于国际上不允许豁免生物等效试验的品种。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了国际上仿制药质量评价技术先进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解决两个问题的两项具体建议。(1)与国家修改《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并轨,先完善目前的立法缺失,将相关重要概念定义(如参比药、仿制药)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关键原则和要求规定在《药品管理法》中。其后修改评价工作的现行方案。(2)如上述最优路径难以落实,则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部门规章,逐步建立法定参照药体系,明确目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分步实施办法:首先重视以GMP系统为主的质量体系的达标或一致性评价,从而淘汰一部分在生产制造管控系统不合格的仿制药产品;其次通过以体外溶出方法为主的药学一致性评价,再淘汰药学不达标的仿制药产品;最后进行生物等效试验一致性评价,最终淘汰一批未达到生物等效的仿制药产品。三轮一致性评价都达标的产品才被认定为与法定参照药一致。上述改进路径将保证评价体系科学完整,而开展工作的成本相对较低,避免了重复评价,有效杜绝仿制药安全问题的出现。采取上述改进建议将使中国仿制药监管实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确保“十二五”规划中“仿制药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指标的达成。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最为有效的药品监管政策应当是既鼓励真正的创新,又鼓励高质量的仿制药的政策,因为没有原研药的真正创新,就不可能有仿制药的诞生,而没有高质量的仿制药,则会限制药品的可及性。采取这些改进建议的积极意义是全方位的。它既可以保证我国百姓能用上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的原研及仿制药品,又将推动我国制药产业在当下的国际化发展机遇中整体升级并最终占领国际市场。
来源出版物:中国新药杂志, 2016, 25(1): 19-26
入选年份: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