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小企业视角看我国本次个税改革

2019-01-27 14:07郭振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11期
关键词:计征财税惩罚

郭振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430205)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改内容

第一,对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进行明确。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第一条里就清晰明确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主体身份,基于原本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定义进行缩小,由原先规定的必须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修改成为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 天。

第二,对综合所得概念的引入。在本次修改内容中的第二条里增加了综合所得这一概念,综合所得计征与修改以前所规定的分开计征相反。

第三,对税率结构的调整。本次改革后,个人所得部分里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依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在这当中,对于综合所得采用7 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按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经营所得则通过5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

第四,对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在个人所得税新法的规定里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与工资收入的月基本扣除额由原来的3500 元提高到5000 元。

第五,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增加。个人所得税新法对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的法定扣除项目没有改变,与旧法一致。而在新法里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住房租金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和子女教育支出。

第六,对反避税条款的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本次改革中对于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增加了应对措施,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针对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七,对纳税人识别号的建立。本次改革中规定,对于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纳税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而对于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纳税人,统一由我国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2 我国个税本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几点影响

2.1 综合化计征使中小企业职工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在本次个税修改中,我国的个税制度从原先的分类计征改为目前的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新模式。在此个税模式下,对于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四项个人所得进行综合化计征[1]。对于在中小企业进行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综合化计征直接表现出了对于不同劳动者参加的劳动的一种尊重。我国以前所实施的分税制目的是能够达到当局所指定的调控标的,与此同时实施源泉扣缴,但是与政策制定时的设想所不同的地方是我国并没有成功建立一个完善的税务信息披露和收集机制,因此在目前的现实情况当中资本所得是极其容易被隐藏的,基于这个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民间一直被称为工薪税。改革后对于劳动所得进行的综合化计征将会对改善资本和劳动所得的税负公平问题产生有利影响。

2.2 费用扣除优化有利于减小中小企业职工税收负担

在本次改革中,一般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到了每年六万元,直接降低了中小企业里我国中等及以下收入水平的职工的税收负担。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同时新增加了包括公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在内的六项同职工生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基于国家的征税行为不应该损害税本理论,我国公民个体经济的来源方式的一般费用扣除标准只有同为了生存所支出的方面的专项费用扣除标准相配合,才可以在真正意义上计算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本次改革对于中小企业职工而言,是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

2.3 中小企业在新个税出台背景下需要展开财税人员培训

目前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相比较于以前个人所得税法而言发生了较大变化,这要求企业内部的税务相关人员在顺利完成其日常工作的同时也要学习新个税相关政策,同时以新个税相关政策为指导进行税务工作。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财税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保障企业平稳合规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应该注意其内部财税人员的再学习,在不断的培训当中来提高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技能,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潜力。

3 基于中小企业视角对继续完善我国个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持续发展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化计征制度

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速发展的背景下,纳税人所得的源头将会更加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分税制想要达到完全纳入纳税人所有的所得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如果无法计征纳税人的所有所得,可能会导致各个纳税人之间面临着纳税负担不公平的结果。综合化计征在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中是一个更加高级的阶段,相比分税制和目前实施的混合计征税制来说,综合化计征在统计纳税人所得时可以纳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从而能够展现出公民的实际税负水平。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化计征在目前国际上的主流国家里一般是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进行计征的,这样的计征模式能够将不同家庭的各种条件进行综合考虑,进而能够以纳税人整个家庭的角度确保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公平[2]。对于我国当下的中小企业而言,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的个税征收模式有利于其公司职工的工作稳定性,进而对中小企业的平稳有序发展产生有利影响。

3.2 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辅助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随着我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相关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税务”将慢慢成为一个有力的发展方向。在2018 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上线,然后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公布,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我国税务部门提供了新的工作模式,同时有利于增进我国纳税人对于税务知识的了解与学习。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房屋管理局和相关金融机构等一些社会职能部门应该同我国税务相关部门构建一个多方联动机制,通过多方联动机制建立和共享大数据,以此完成对纳税人全方位的税收管理目标。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方向中的自主申报和汇算清缴征管方式的目标来说,同样能够以互联网技术宣传相关的税务知识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知识,进而增强纳税意识、提高报税能力。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辅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不仅有利于企业职工方便纳税,同时有利于中小企业内部财税人员的业务处理,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便利[3]。

3.3 税收激励与惩罚机制政策并行

目前国际上有一部分发达国家建立了具有很强权威性的税收司法部门,税收司法部门通过使用强力的惩罚机制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对于税收违法者而言,其不仅会面临着经济上的惩罚,更严重的在于,税收违法者其个人的信誉档案将会被添加上有关违法记录,个人信誉档案上的违法记录将会使纳税人未来的贷款问题以及就业问题造成一个难以挽回的严重污点。在建立惩罚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相关服务专业的法援机构和宣传平台,通过这些平台为我国中小企业内部财税人员和职工提供咨询。在建立惩罚机制的同时应该出台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对于按时按量纳税的纳税人应该予以奖励,例如,在其未来的贷款中拥有更高的贷款额度和更低的贷款利率等。对于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而言,税收惩罚机制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行,给企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同时税收激励政策也有利于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政府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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