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信息化带来就业形势的根本性变化,呈现多元化态势,新经济环境下不断涌现新就业形态。即过去被雇主正式雇佣、固定在某个企业、劳动时间按法律规定、收入稳定的就业形式,正分化成无雇主或非正式雇佣以及“平台就业”、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不确定、收入不稳定的所谓“非典型就业”“非正式就业”或“灵活就业”。而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机器大工业生产的产物,建立在传统工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社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定期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以保障劳动者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获得保障。
因此,新业态新经济下的就业人员在传统的社会保险体制下参保面临诸多不适应性,表现在新经济就业的灵活性与传统社会保险的固定性之间的矛盾、无固定劳动关系与传统社会保险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基础之间的矛盾、无固定雇主与传统社会保险以雇主为参保主体的矛盾,等等。而这些矛盾在不同的险种中又有不同的体现。
例如,在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领域,主要是参保缴费的主体难以确定,即谁来承担雇主的责任?在工伤保险领域,主要是如何参保以及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在失业保险领域,如何界定失业以及参保?
面对新业态新经济与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匹配的问题,为使社会保险制度适应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维护新业态新经济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一方面,需要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本身调整甚至体制变革,而这也是一个较大的工程,甚至将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短期无法操作;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重点可以关注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
首先,增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便利性,通过信息化技术,如以互联网实现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的一体化服务,解决以单位为基础进行缴费的不便利性。这就需要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奠定基础。社保经办机构努力提升现代科技管理手段的应用能力。
其次,增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流动性。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就业不稳定,从一个地区跨越到另一个地区,人跟着工作走,这就需要社会保险管理增加流动性功能。而流动性的提升既需要政策设计上的认同,更需要跨统筹区的参保信息大数据的贯通集成,解决异地流动中的权益损失和重复参保等问题。
最后,在工伤保险方面,恐怕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探索对无明确雇主从业者工伤保险的制度保护。总之,在制度变革难以立即实现的背景下,当前可以通过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确保新业态新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