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是为利益出具合格报告吗

2019-01-27 13:26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2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产品质量市场经济

文 叶永和

检测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第三方单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实中好像并非如此,消费者(包括一些组织)认为许多检测机构未保持公正的立场,为了经济利益往往不负责任地给生产企业出具检测合格的证明,丧失了社会责任心。出现这种“现象”到底是事实还是认知的偏差,或者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深化改革,市场经济规律深入人心,其特点就是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检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组成的一分子也不例外,也是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转规律,为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生产企业希望自己的产品能获得检测合格报告,以此获得认可或上市;而消费者(包括一些组织)要求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把关,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检测机构既要靠检测费收入来发展与状大自己,又要满足消费者要求保证检验的客观公正。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们“发现”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变着方式只为生产企业服务,现实好像也证明了这一点。

检测机构的表现与矛盾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检测机构走向市场是必然的结果。市场运行的要求是:谁更好地提供物美价廉、优质服务,谁就赢得商机、站稳市场。就检测机构来说,生产企业交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通过检测分析给予检测报告。如果检测机构给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自然会引起生产企业不高兴,因此人们很自然地认为检测机构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满足生产企业的要求。而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希望检测机构能按国家相关规范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定,提供不被生产企业所左右的检测结果,成为产品质量把关的守护者。

针对上述的矛盾,检测机构该如何取舍,这就牵涉到检测机构到底应怎样开展服务,如何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从表面的行为来看,好像检测机构与客户已心照不宣地达成一定默契。检测机构为了让生产企业满意,使自己得到利益又能规避风险,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方式,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比如,长生疫苗事件,曝光之前的检测工作并没有间断,结果却是假疫苗横行;又比如,那些豆腐渣工程也是从头到尾都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只有等到发生事故或被人举报才曝露问题。而在追查检测报告中,大部分检测合格的报告并不是假冒报告,检测机构都能拿出确凿的资料来摆脱责任:只对来样负责。

问题现象的产生与根源

从表面来看,检测机构的一句“只对来样负责”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其实不然。这里既有质量监管部门没有认直履职的责任,又有检测机构不主动说明的原因,同时还有消费者认识不到位的误解。国家对控制产品质量制定了许多的规范、标准和方法措施。然而,作为消费者不清楚监管部门与检测机构有什么区别,往往把检测机构视为监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这从根源上给误解埋下隐患。再加上质量监管部门没有很好理解国家的这些规范、标准和方法措施,不能准确地把握抽查控制理论,甚至把检测机构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只凭自己一腔热情。这就造成了检测机构只能说“只对来样负责”,来表达自己想叙说的行为。

一、监管部门的功能与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质量监管部门把产品质量监管作为单纯的行政行为来处理,没有认识到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是自己应尽的本分,不知道它是一项监管技术,需要抽查控制理论来支撑,往往与检测技术混淆起来,分不清监督抽查与委托抽查的区别。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检测机构只能提供检测数据,最多也只是对样品的判定,一旦对产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不仅只是造成越俎代庖的现象,而且必定导致刻舟求剑的结果。比如,不管采用何种抽样方法,样品合格与否是不能等于产品的质量情况。样品与产品之间关联程度的大小是取决于监管部门抽查方法的目的、样品数量的大小、检验方案的设置以及所能承担风险的高低等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此进行认真把握,它是不能按照产品标准的抽查规范进行的,也不能直接地把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作为自己监督的结果进行公布,必须按照抽查的性质进行梳理公布。

所以,让检测机构来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判定本身就是一项错误的举措,检测机构是技术单位,最大的充其量只能是对样品负责,即对样品的判定,是不能对产品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比如,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2 个样品(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获取)进行检测,其结果只有合格与不合格,或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等三种情况,不可能因此就可以判定该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合格或全部都不合格,或者合格率是50%。作为产品监管部门一旦把检测机构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让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判定,或简单地采用检测机构的样品质量情况作为监督产品的结论,其效果不是得到刻舟求剑的结果,就是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

二、检测机构的作用与性质

检测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第三方单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它是采用一切技术手段准确地把样品的特征参数值反映出来,为社会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不具备对产品判定的功能。然而,不知什么时候起检测机构被“赋予”了许多职权:决定产品质量高低的裁决者;产品进入市场前所需通行证的签发者;劣质产品上市的终结者等等。表现在现实中是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监管部门就给予肯定,就能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否则就进行查处、打击。换言之,检测机构无形中有了监管的职能与判定的权力。这种职能和权力与检测机构走向市场是背道而驰的,这时要求检测机构不能唯经济利益是图,要有社会良心与负责,经得起市场经济的诱惑而勇敢地捍卫正义,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

在现实中许多检测机构知道自己是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但又不愿意公开说明自己的检测属性,甚至还主动扮演着有监管职能和权力的样子,其目的是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能获得利益最大化。为此,检测机构往往采取既不想充分说明自己的性质,又要继续保持有“监管和权力”的功能,采用“只对来样负责”的注解是一种最好的办法。

三、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改革开放,检测机构已走向市场,许多检测机构不再具备在计划经济下的监管功能,不管其名称如何只是一个提供公正检测数据的技术单位。它是不能代表监管部门,与监管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仅仅只是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对样品进行检测,提供准确的样品特征参数值的技术单位而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只是样品的特征参数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证明,它与产品合格不是一回事,样品合格是不能等于产品合格。

作为消费者还应该知道,同一批产品只是生产企业便于统计与管理的用词,是指在许多相同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它不能证明同批产品中的产品质量特性参数值相同;而随机抽样只是获取样品有某种概率的一种方式而已,不能作为样品与产品质量等同的条件与证据。那种以同一批产品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来证明样品合格就等于产品合格是一种移花接木的手法、刻舟求剑的翻版。

解决的办法与措施

检测机构是技术单位,是接受监管部门对样品的检测任务,不应有对产品判定的功能,是用自己的技术与服务去赢得市场,让检测机构主动放弃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是不现实的。为此,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掌握抽查控制理论,认清监督抽查本质,不能把监督抽查全部委托给检测机构来完成,使检测机构无法获取监管的职能。消费者的观念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不能把检测机构视为政府监管部门,只是接受对样品检测的技术单位而已,何况它已声明“只对来样负责”。换言之,要使检测机构不被生产企业所左右,监管部门应自己制定监督抽查方案,也不能由检测机构决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彻底消除生产企业想左右检测机构的源动力,使得产品监督事业能得到更加康健地发展。

总之,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并标注“只对来样负责”的声明,并不完全受利益的驱动,而是它的工作属性所决定的,在某程度上也是质量监管部门不作为导致的。这一点大家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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