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余里彪: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7 次提出推广“信用承诺”,对目前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市场主体作出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即可获批经营,这就是承诺的“驰”。所谓“驰”,就是放,是通过用好“信用承诺”,实现简政放权。
不仅要用好承诺的“驰”,也要用好承诺的“张”。所谓“张”,就是收,避免“信用承诺”被狗皮膏药式的滥用。应在两个方面把握好承诺的“张”。
一是“信用承诺”的内容要“张”。承诺的内容应当是可事后验证的,承诺的认可部门应当及时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对其从重处罚。
二是“信用承诺”的范围要“张”。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对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不宜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要优化准入服务,分门别类减少申报材料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流程,但同时也增加了行政审批的风险。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重要领域不能仅凭“一纸承诺”就给予相关许可,否则一旦产生失信,对社会负面影响太大。
来源:源点信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讲师 王文婷:环境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相关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披露过程,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过程和 “红名单”“黑名单”,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的政策文件等,这些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众监督。
协调分工原则。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包括政府部门、信用评价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要明确不同主体的地位与分工,加强沟通与作,实现共同目标。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强制信用评价。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效率,减少信用评价部门的工作量。
激励与惩戒并举原则。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表彰环境守信企业,激励环境守信人员,及时公示环境失信企业。
环境信用制度构建应坚持法治化的框架,考虑评价标准、评价依据、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和修复机制等方面。在环境信用制度中,要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可以结合自身的特殊条件推出细化措施,从而实现环境信用法治化的良性格局。
来源:阅江学刊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梁积江: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趋完善、更加健康。监管能力和水平要跟得上时代前行的步伐,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
这其中,产权制度和契约规则的作用不可小觑。产权制度是信用制度的载体,建立在产权之上的信用才能稳定。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的高度看产权保护、信用保护,只有产权归属清晰、使用和处置权明确,才能对享有的权利实施信用,且信用不会失真、失效。以产权对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信用制度,才能有效防范过度信用与信用放大,实现产权对信用的约束。同时,信用和契约互为因果,契约规则推动了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了权利实现。通过法治建设来倡导市场主体遵从契约精神,推动政府部门带头遵守契约,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信赖保护原则,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信用经济离不开道德建设的支撑。随着各类市场交易的日趋复杂化,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形式也随之复杂化。发挥好信用形式代替货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等正效应,需要加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力量,从而减少诉讼成本、提升市场效率。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