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石清
(广州工商学院,广州 510800)
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生活的基本要素。从我国基本国情来看,农村土地的基础是产权,在社会经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迅速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结构也有所改变,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向土地所用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变化。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仍存在很多不利的影响因素。基于此,文章阐述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内容,总结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
农村土地分置指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形成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为一体的三权分置体系,实现经营权的流转。现阶段,在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过程中,需要放活经营权,稳定承包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继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两权分离制度,还能够实现农民集体、承包户和经营主体共享土地权利,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从法律角度来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指的是为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将土地承包经营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权利进行分离,形成独立、创新的土地经营权,进而增加农民承包的土地资本。从权力体系方面来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随着经营权的分离而消失。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能够释放农村土地中的关键权利,不仅能够提升土地流转速度,还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其次,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能够将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实现农民经营的多元化,为粮食生产的安全性提供保障,同时,为农村土地的经营抵押提供条件,实现土地资本的转变,增强农民的财产权;最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能够转移农村劳动力,实现农村土地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来源分成了两种模式:第一,土地经营权直接来源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的用益物权;第二,土地经营权来源于农民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其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结合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效力。通常情况下,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在占有的基础上形成的用益物权,极易出现一物两权问题,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效力,进而引发物权法理论的自恰性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人员需要认识到物体占有的事实状态,特定物的占有存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在传统的民法物权理论中,受技术和认知等因素的影响,会将空间维度划分物权作为重点内容,忽略了时间维度的影响。现阶段,民法物权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完善,改善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并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方面进行了综合性评价。国家相关部门在针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引入用益物权制度。在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土地经营权,使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独立存在,农民在行使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不再行使土地承包权,在经营权到期、不再续期的情况下,农民将恢复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改善物权法理论的障碍问题,还能够维护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的改革。
在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积极进行引导和规划,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工作。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三权分置制度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且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口径不够统一,缺少三权分置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极易出现改革纠纷问题,进而阻碍农村土地权利和制度的有效改革[2]。因此,为了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实施,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权属法律体系,以保证在保护农民承包权不受侵害的基础上,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经营权益提供保障。首先,不断完善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如调整《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条文规定,从法律角度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其次,为了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为土地经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并明确土地经营者的权益范围,相关部门需要增添新型的法律条文。最后,将国家土地补贴政策落实到实际土地管理中,改善传统的补贴方式,完善新型的分流定向补贴模式,如将粮食补贴款直接发给农村土地经营人员手中,充分发挥出补贴的作用。
在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顶层规划设计、推广和引导作用,将三权分置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3]。农村土地改革既包含农村土地的改革,还包含相关领域的改革,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农村土地改革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实现社会养老体系等领域的共同发展,为农民的双向流动选择权益提供保障,进而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路径,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研究相关资料发现,在农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享有土地耕作权能够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率,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为了保障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经营权益,相关部门需要实行分步骤、分阶段的形式,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享有土地耕作权的实现形式。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相关部门需要遵循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以及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的三权分置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大户聚集,这样不仅能够为农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提供保障,还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因土地经营水平不高而影响农业竞争实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形成承包小农、经营大农并存的形势,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经营权益提供保障,还能够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竞争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应运而生,其不仅能够实现土地流转程序的优化,满足农民对土地利用的需求,还能够实现政策改革的制度化,为土地流转关系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保障。在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限制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条件,改善流转方式,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