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华开 蒋梦莹
《评估法》为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奠定了法定地位,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及其影响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更重,执业风险更大。根据法律的相关条款,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得少于三十年;委托人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警告、责令停业及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各项法规条款可以看出,社会通过法律对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尽职勤勉执业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法律责任加大,执业风险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对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业凝聚人才、构建稳定高端专业人才队伍提出了新的挑战。
《评估法》相比修改前的评估准则,对评估执业质量要求更高、责任更重,但由于法律的高度概括特性,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工作要求并未细化,部分概念可能也存在理解误区。目前评估准则修订刚刚完成,对原有的评估准则进行了不少修改。尽快更新执业标准、改变固有的执业习惯是评估专业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新入行的执业人员在行业变革期,对这一期间所从事的项目无法准确把控风险,面对法律责任的加大极可能产生畏惧心理,甚至动摇对行业发展的信心而离开评估行业。
我们可以预见到,《评估法》实施后,证监会系统、财政部门、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检查将更为严格、更为深入,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处罚将更加严厉。近年来,评估行业中也已有部分机构和人员受到警示等行政监管措施,有些被立案调查并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许多问题大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所致,对执业标准的捉摸不清以及对勤勉义务的定性不够都有可能导致评估执业质量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处罚风波持续发酵,小道消息游走,行业内人人自危。评估专业人员对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权衡后产生的畏惧心理,可能会导致人才的流失。
实行登记制后,不再对执业会员实行注册管理,资产评估师准入类资格考试改为资产评估师水平类考试。《评估法》降低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准入门槛,不再对报考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专业背景进行具体规定。2017年协会又对评估师考试的科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在加强了评估行业的包容性和人才来源的丰富性的同时,也加剧了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工作情况等背景的复杂性,从业人员的各方面的素质良莠不分、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下降。评估行业属于专业性、咨询类行业,非会计、工程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行业队伍后可能会存在理论基础不扎实、实务操作流于表面的问题,难以达到将理论与实务有效结合从而举一反三的程度。面对企业复杂的财务状况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时,由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而无法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无法勤勉尽职,从而导致执业质量下降、执业风险的发生。
另外,《评估法》也降低了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这会导致泥沙俱下。若行业形成恶性竞争加剧、低价竞争泛滥、甚至害群之马涌现的局面,不仅降低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和整体形象,严重恶化执业环境,也对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心态和对行业的期望值带来冲击,行业对优秀人员的吸引力会大大降低。
《评估法》虽然明确了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但并未对法定业务有明确的定义,因而社会大众甚至评估行业内对评估行业的法定业务有哪些并不清楚明了,而《评估法》对法定业务的执业要求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明确,这使从业人员感到《评估法》给行业保障的权少责重。评估行业与注会等行业不同,法定业务少,而且很不稳定。一些传统的所谓法定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消亡,如IPO 业务随着政策制度的修改而不再需要评估;随着“借壳上市”门槛的提高,对应的业务量日趋下降;资产重组评估项目随着资本市场的起伏而颠簸不定;国企改制评估业务近年来不断减少,持久性难以预测。非法定业务取决于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自身意愿,具有更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业务量更难保证。评估新兴业务的发现和开拓不但需要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主观努力,更需要时间和契机等客观条件,并非一蹴而就。法定业务的不明确,非法定业务的偶然性,传统业务的不稳定性乃至萎缩,新兴业务的开拓的难度,在《评估法》实施后机构的大量涌入情况下,可能使现有从业人员对业务持续发展担忧加剧,产生对行业和个人发展前景的迷茫。
针对评估从业人员专业背景多样性、复杂性而导致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法》及评估准则的既定要求,制定具体富有操作性的包括责任承担、执业道德、人力资源、业务承接、业务计划和总结、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监控和改进等方面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针对评估流程、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及评估常见问题等涉及的主要风险点,制定一套成熟、稳定、细致的执业标准,统一实务操作。对新加入评估行业的新员工应有充分、系统的入职培训制度,使其接受统一的执业理念和操作规范,掌握机构的执业制度和工作标准,把好入门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的特有产品,是执业能力、经验判断、专业规范等最直观的统一体现。虽然评估业务不可能似工业流水线的生产复制,但制度化管理,标准化执业绝对是整体上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从而提升机构形象的有效手段。很难想象对同类问题处理的南辕北辙、雷同项目评估流程的大相径庭、评估报告格式的千差万别是一个优秀评估机构的作风,也很难想象从业人员在缺乏制度管理、执业标准不一的评估机构执业会有执业安全感。完备的执业制度、统一的执业标准能够提升机构执业质量,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也可以帮助评估专业人员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执业环境,保护自身权益,提高执业安全感,从而有利于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建设稳定的人才队伍。
对执业人员来说,法律责任如乌云当头、泰山压顶,是《评估法》出台后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执业人员亦趋亦步、如履薄冰;签字评估师所承担的压力更大,焦虑更多,急需评估机构强大的质量控制体系作为保障。资产评估不是1+1 等于2 的算术题,人的主观意识会受到外界环境和自身认知的影响,执业中涉及到的经验分析和专业判断对个体来说不能说每一次都准确无误。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有效的质控体系能够帮助执业人员减少认知偏差,发掘执业误区,降低执业风险。对于重大项目,需要质控部门参与项目的整个过程,通过承接前的风险评估、前期的计划建议、执业中的技术咨询,关键环节的督促检查、报告期的多层次复核、疑难问题的集思广益头脑风暴,让质控体系成为执业人员强有力的“靠山”。因此,评估机构应进一步充实质控部门人员,规范质量控制复核。同时评估机构还可以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执业技术委员会等咨询指导机构,及时对业务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形成内部指引,不断完善质控制度,强化质控体系,为业务质量保驾护航,减轻或消除从业人员的心理压力。
评估机构是从业人员的载体,机构与员工一荣俱荣,机构发展与员工个人成长相辅相成。人才是机构发展的主要资源,而机构良性发展更是人才自我价值实现的保障。因此,评估机构应努力寻求自身健康良性发展。评估机构在保障已有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新兴业务,激发员工的求知欲和对未知领域的探索,给员工开发更大、更广阔的平台。但值得注意的是,机构发展更应以稳健为主,不单求业务量的大突破和排名的火箭式上升,不通过盲目兼并扩张来扩大平台。欲速则不达,盲目扩张带来的质量失控和风险隐患会损害评估机构声誉,削弱从业人员对机构和行业的归属感。86 号令中放开了法人组织对评估机构出资,这一规定对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可能产生重大冲击,资本逐利性与评估要求的独立性之间可能会相互碰撞,理念的不一导致可能会导致管理的难度,也会加深评估专业人员的迷茫感和压力。因而,《评估法》下评估机构要更加谨慎考虑自身发展需求,船行大海,循序渐进。
评估工作不但责任重压力大,还需要时常出差,需要加班加点,只有心里热爱评估才能爱岗敬业。评估机构员工管理和培养应该人性化。首先,评估机构应制定富有吸引力的薪酬制度和提供良性晋升渠道来有效引导高校学生等有志青年加入到评估队伍中来。其次,薪酬考核要与业绩挂钩,薪资水平应与时俱进,通过与福利政策的相互协调来帮助和保障执业人员立足,将优秀年轻员工留住,将评估事业与年轻员工的个人前途结合在一起。再次,鼓励青年才俊们钻研业务,用专业实力掌握话语权,成为机构的业务骨干和中坚力量,在晋升方面,对资历和能力双重考量,不拘泥于资历。另外,评估机构应该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轻松活跃的团队气氛,加强团队凝聚力,增强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对单位的归属感。
由于《评估法》及86 号令的部分条款对评估工作的要求较高,很多高于修订前准则要求的执业要求,导致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面临比以前更高的要求。2017年10月修订后的准则开始施行。但对于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来说,学习新准则的要求,更新机构内部的质控标准,改变执业人员原有执业习惯,尚有一段过渡期。在这一过渡阶段,协会应积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后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针对法律规定、新准则中与日常操作存在差异的地方,积极给出权威的业务指导意见。对新准则学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可组织业内专家提供咨询、解惑,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援助。
在《评估法》的高要求、重责任和目前的监管形势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涉及行政监管、处罚或者诉讼可能是在所难免的。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监督,加大行业内部检查力度,探索解决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的途径。对行业内的害群之马要坚决予以清除,努力提升行业形象;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确实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协会要鼓励机构和执业人员勇于承担责任;面对不实流言,应敢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娘家人”,妥善运用网络等宣传资源积极回应,面对质疑及时反馈,表明决心雷厉 风行。
另外,目前大多数评估机构规模不大,面临诉讼恐难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诉讼中极大可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是否存在过错,参与诉讼是其合法权利。行业协会应考虑应对涉诉的资源整合,可适当提供法律援助,作为行业公信力的代表通过申诉、调解等方式尽可能的促进和解,以降低诉讼双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