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完整证据链的认定
——以福建未检部门的落实情况为研究基点

2019-01-26 20:43曦/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2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证据

● 王 曦/文

案件审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在其家中主卧(用于开办托管机构)的电脑桌前浏览男女生殖器官、女上男下、夫妻性生活等图片后,将电脑让给寄托在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女,2005年7月2日出生)玩游戏,其坐在被害人苏某某正后方的床尾上,从苏某某身后将双手从上衣下摆处伸进内衣内,抚摸两侧胸部,后又将右手伸进内裤抚摸阴部,被苏某某用手格开后,被告人阙某某随即停手并从家中离开。当晚,公安局接苏某某父亲报警后,在被告人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阙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阙某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指控与证明犯罪

1.案件当事人身份

被害人苏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有户籍、学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阙某某案发前系某中学老师,有相关的教师资格证等书证予以证实。

2.被害人苏某某被猥亵经过

首先是客观性证据。有侦查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物证取证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当天阙某某在台式电脑上搜索过男女性生殖结构图、生殖系统、男下女上、1001问夫妻性生活等记录。有门诊病历证实2018年6月1日23时许,苏某某经医生检查未发现外伤痕迹。有通话清单,证实2018年6月1日晚20时-22时,苏某某与父母手机的通话情况;父母与阙某某妻子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其母亲手机的轨迹经过。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方位、概况。有鉴定委托书、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阙某某右手指缝间擦拭物、苏某某右边胸部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苏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51×1018。有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抓获被告人及对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其次是主观性证据。有苏某某父母的证言,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的表现和阙某某及家属的反映情况,阙某某的妻子和哥哥证实阙某某否认有摸被害人胸部,但证实阙某某有认错,提出要私了的经过。证人林某某证实是他让苏某某父亲将苏某某托管到阙某某家,他感到内疚,当晚与苏某某父亲通多次电话,建议报警。老师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苏某某平时比较内向,学习成绩还是很好的,乖巧懂事,很诚实、讲信用。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阙某某猥亵的具体经过。有被告人阙某某的辩解,证实苏某某说生物课学得不好,让其辅导,其就在网上找男女生殖器官图片给苏某某看,苏某某看后表示不想看。阙某某看到浏览器自动推送一些两性图片,就点开浏览,后站起来要将电脑让给苏某某玩游戏,右手背无意间碰到被害人胸部,为表示亲昵,就用两只手抓着被害人两边肩膀,轻轻抓几下按摩,其不知道当时为什么给她按摩。苏某某也没什么反映。阙某某抓了几下苏某某两边肩膀后,顺势张开十个手指隔衣服在她后背从上往下划,最后用嘴又隔着衣服亲吻后背,没有抚摸苏某某胸部和阴部。

3.疑难证据解决情况

针对被告人提出其只是抓几下肩膀,用手划后背和隔衣服亲后背,并辩称自己无罪,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经查,本案被告人的送检血样提取笔录未经其签名确认,相关DNA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文明办案,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看守所健康检查表、体格检查表,证实入所时身体健康,无外伤。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二人之间并无矛盾,可以排除诬告的情形。

综上,本案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阙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4.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正值“一号检察建议”发布,检察机关遂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形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防治性侵害问题亟需引起重视》检察建议,向县委等部门发出。要求责任单位制定报备整改方案或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共收到反馈方案10余份。督促责任单位对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半月一报”,实时跟踪回访落实、整改情况,针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接受相关责任单位邀请,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先后参与监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文化市场、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专项排查整治行动5次。监督县公安局在校园周边重点路段安装高清摄像头10余个,监督县教育局对3名违规参与、举办有偿家教、托管的书记、教师作出免职、降级处理。

(三)法律适用及预防中的疑难点

1.查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存在瑕疵。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把握好证据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均具重要意义。从近年来福建省所查处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看,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多依赖言词证据,对客观证据及时收集固定重视不足。在查办有关性侵案件中,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属于主观证据的言词证据虽不易灭失,又能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但其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而属于客观证据的实物证据虽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又容易灭失,但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1]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排除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案件被害人及监护人报案时间、对被侵犯过程的陈述、犯罪现场变化和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查办性侵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对客观证据重视不足,对主观证据固定手段滞后等问题,多数依赖于双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如阙某某猥亵儿童案,因对提取笔录的制作不规范,对部分鉴定意见的送检不符合规范,导致最后一些客观性证据不被采纳,影响了指控效果。

第二,对案件当事人的品格证据收集与使用重视不足。在查处性侵案件中,对品格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在域外的发展已相对成熟。近年来,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应当肯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英国著名学者肯尼教授曾言,“在定罪之后,在确定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时,(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总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使用“品格证据”概念,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考虑其品格状况等规定早散见在一些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2]尤见于新刑诉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3]因性侵类案件一般带有隐密性,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受害儿童的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品格证据于准确依法办理性侵类案件更具特殊意义。有些地方对于部分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矛盾的案件,没有树立起通过运用品格证据以增强言辞证据说服力之意识。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时,普遍存在内容过于简略,只侧重于是否具备监管条件,是否符合非羁押措施的描述,而其成长经历与日常表现则一笔带过,难以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强化办案部门对言辞证据可信度的信心,致使品格证据的有效性不足。

(2)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相关部门早有联合出台相关意见,[4]就办案中如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详细规定,对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办案中,仍然存在部分措施落实不够到位,对受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第一,对受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恐吓、暴力或诱骗等形式,都会对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在案发之后,由于在案件侦办中司法人员的多次询问,促其反复回忆受侵害过程等,造成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叠加性加重,使受害儿童对社会的援助产生排斥感与不信任感,对社会的救济和心理矫正产生自闭性抗拒,导致救济措施无法联合实施或救助措施无效化。其危害不亚于第一次伤害,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被性侵犯后,很多儿童会产生生理、一般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疾病问题,[5]如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关注和保护被性侵犯的儿童,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第二,对受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现阶段侦查一线人员配备以男性居多,而性侵案件中,女性未成年人基于身心特点,在做笔录时,存在一些不便述说的情形,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还原。此外,还存在一些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未到场而进行询问的情形,或者未询问受害未成年人及在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需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甚至出现每次询问均更换一名新的合适成年人的情况,不利于对受害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三,缺乏相应救济机制。一是缺乏心理介入辅导机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心理干预启动的主体、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心理干预所需人员、经费均无相关配套规定,受害未成年人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心理干预,对已经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受害儿童难以实施深度介入,导致其融入社会功能受损,严重影响了未来的成长与发展。二是缺乏案后后续跟踪帮扶机制。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伤害的恢复是一个动态过程,若未能有效进行后续跟踪帮扶工作,可能导致前期对其救助、帮扶效果付之流水。

2.常规预防存在的问题

(1)对生理卫生常识普及力度不足。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大多数家庭,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家庭,由于家长本身的知识水平所限或忙于生计等客观原因,还有谈性色变的封建保守观念等主观原因,导致他们对性教育相关问题羞于启齿甚至禁之如虎,更使这些地方的儿童对性知识处于蒙昧状态。

第二,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外对儿童开展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另一重要方式。目前,大部分小学教育均未设置生理卫生课,仅在初中生物课中安排有涉及到生理卫生知识,但一般也流于形式,性知识、性安全教育一直未跟进课堂,学校也无相关的专业教师配备。

第三,大众传媒教育的缺失。囿于各种因素,大众传媒教育,尤其是国家主流媒体对辍学儿童生理卫生常识教育的缺失,也引发了这个群体既缺乏防范性侵犯之意识与能力,更缺乏在遭受性侵犯后及时寻求有效救济的意识与渠道。

(2)安全防范教育缺失。安全防范教育机制不足,家庭、学校、社区及社会的立体安全防范教育未能成体系,未能形成有效的、系统的安全防范应急救济修复通道。受地域影响,偏远乡镇儿童接受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此外,现阶段有关未成年人预防性侵知识宣传普及在普法宣传中还处于边缘地位,普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普遍存在形式传统单一,运用新媒体如微信、短信、微电影、动漫等广大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仍缺乏。

落实举措

(一)全省“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特色做法

1.落实情况

2018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政府、政法委转交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及福建省校园性侵害、欺凌犯罪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预防性侵害各项工作。2019年4月,省院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一号检察建议”的精神、要求传达到辖区各基层检察院、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在本地落地见效,发挥应有作用。

2.特色做法

在“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福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并形成一些有特色的作法。

(1)总结类案规律,做到有的放矢。“一号检察建议”是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有力体现。南安、尤溪等地检察院针对近两年来发生的在校生遭遇性侵以及在校生犯罪案件,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向教育局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开展学生性教育、加强校园安保管理等建议。华安、罗源、大田等地检察院则认真分析近三年来已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类型、罪名、易发人群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强化托管机构的管理、加强家长和学生预防性侵害教育等检察建议。

(2)实施多元救济,强化全面保护。福建省各地未检部门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强对性侵案件被害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一是加强心理疏导。南安检察院与团市委共同成立的“心理辅导师志愿者团队”,通过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害人心理损伤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她们走出性侵阴影,回归正常生活。二是设立保障基金。南安检察院在性侵案件办理中,对于未达到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的未成年被害人,启动与团市委共同设立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基金”进行救助,已对4名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三是依托专业力量。罗源检察院充分发挥与社工组织的合作优势,努力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与凤翔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心签订《青少年司法社工专项服务项目购买合同》,约定在服务期限内,由社工开展心理辅导、帮教考察、权益保护以及在校生法治主题班会等工作。

(3)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有学者曾言,随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和国民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参与原则逐渐为各法治国所认识,并上升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6]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加强对幼儿园学生和中小学生的保护,就需要推进未检工作“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机制。一是建立检教机制。福建省检察院与教育厅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就如何落实举措达成一致意见。尤溪检察院就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工作、从业禁止制度、健全被害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多角度、多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等问题与教育部门达成共识,要求完善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检校共建机制、普法机制、合作机制等五大机制,并互相确定联络人员,形成预防合力。福清检察院还专门策划开展一场“百名校长培训”,给全市500多名中小学校长就预防性侵、校园欺凌等主题进行培训。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石狮检察院牵头12家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协同开展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罗源检察院也召集了教育局、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共同为“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建言献策。

(4)推进“法治进校园”,创新普法形式。福建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对未成年人学法懂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一是建立讲师团。厦门市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未同鹭人”校园法治巡讲讲师团,首批讲师团成员有67人,其中检察官21名、老师33名、司法工作者13名。鼓楼检察院组建“媛贞检察宣讲团”,由全省金牌法治宣讲员吴媛贞检察官牵头、选拔18名优秀青年检察官组成主讲团队。大田检察院成立了“青春护蕾巡讲组”。二是举行模拟法庭活动。武夷山检察院通过进校园,举办“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通过参与到真实案件中,掌握法律知识。三是善用自媒体。鼓楼检察院被福建省检察院指定作为福建特色检察展示平台之一,建设鼓楼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向青少年立体化展示全省未检工作,利用自主研发的“云玲工作室互联网云平台”开通“云课堂”,法治教育与智慧检务互联互通,使宣讲活动更加高效、生动和便捷。福清检察院全程策划、检察官领衔主演的法治微电影《“未”你而来》,组织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分管安全和德育副校(园)长,7个街道中小学校综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500余人共同观看。同安检察院借助AR技术,将近年来办理的性侵害真实案例改编成一套包含儿童绘本、游戏互动、DIY角色形象及配音、防性侵自护歌舞等内容丰富的防性侵自护课程,利用情景融入化、立体交互式的感知学习方式,让学生在互动中加深对性侵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制度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并与教育部协商落实,改变以往检察建议存在的适用范围不清、制发和管理不规范、文书质量欠佳、跟踪落实不到位等弊病,具有重要示范效应。对“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的监督,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予以完善。

1.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在两个月的反馈回复期限内,应当有所作为。可以每月一次或者在其回复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此间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将检察建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次,需要制定相关会议纪要,加强对参与者的约束力。可以设立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由固定联络员负责联系会议的召集、承办等事宜。从而加强被建议单位与检察机关的互相咨询、互相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被建议单位与检察监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健全抄送及送达机制

为使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应当健全有效的送达机制,确保检察建议能被有关领导及时查阅、及时落实。一是建立抄送、报告机制。对“一号检察建议”,建议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督促落实相关应对措施,有效督促积极履职。二是通过“圆桌会议”进行送达,有利于提升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接受和采纳,如在向同级被建议单位送达检察建议时,可以邀请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与旅游等相关单位参与,进行公开宣告,促成上述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进行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

3.健全跟踪落实机制

长期以来,检察建议存在具体落实不够彻底、执行结果与制定初衷存在偏差、未能实现执行长期化、执行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等诸多问题。[7]因而有必要对发出的检察建议进行强化跟踪督促。一是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确保检察建议得到落实。二是加强联合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与教育局、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开展教师前科查询、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活动,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健全考核机制

以往不少地方的检察建议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应当得到改变。要通过健全制发检察建议的考核机制,促使检察人员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一是强化司法责任制。通过制定《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办法(试行)》,将检察建议的文书质量、被建议单位的回复采纳情况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等作为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二是定期制作检察建议书分析报告。对检察建议反映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同时发现检察建议存在的内容和质量问题,进行总结,为后续检察建议的制发提供借鉴。

注释:

[1]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129页。

[2]参见彭志刚、邢晓玲:《论品格证据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16卷第4期。

[3]《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参见2010年8月28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参见[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

[6]参见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7]参见张哲峰:《加强检察建议刚性问题研究》,《检察研究参考》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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