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分析

2019-01-26 20:43刘力萍王韵洁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社工办案

● 刘力萍 王韵洁/文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甲某,男,无固定职业,居住烟台某县,长期与祖父母生活。2016年7月,甲某与当时的女友甲女某(二人作案时均17岁),在某卖场购买手机时与店员发生言语争执,当日23时许二人再次来到手机卖场外,甲某用石头砸碎玻璃后进入卖场实施盗窃,甲女某在卖场外望风。甲某从卖场内窃取手机20余部后,因看到附近街区有警车,二人仓促带走3部价值6000余元的手机后逃离,其他手机放在卖场外遗失。两年后,甲女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甲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甲某被批准逮捕,甲女某被取保候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犯罪事实和证据方面往往相对简单,并不存在太多的争议点,但在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如何适用这一制度的问题上,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实践中探索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低,立法初衷无法完全实现。

二、“一个核心、两项支撑、多元帮教”办案模式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运用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一直在探索有针对性、多元化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模式。以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为试验田,至2017年逐步形成了“一个核心、两项支撑、多元帮教”的办案模式。“一个核心”是指“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两项支撑”是指检察机关与驻地大学共建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分析研究中心”,专门针对检察机关办案中接触的涉罪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联合开展心理测评与疏导工作,同时与区团委、机关工委、教体局、妇联、综治办等部门联合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事务共创中心”;“多元帮教”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创建未成年人帮教场所,同时与其他部门共建联合帮教场所,主要包括法治教育基地、禁毒教育基地、社会观护基地等。

针对该案件,承办人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甲某自小父母离异,父亲在外地重组家庭,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祖父祖母年事已高,也无其他亲属。经多方查找,检察机关找到了甲某在外省打工的父亲,对甲某父亲进行了亲职教育。办案过程中,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甲某、甲女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甲某进行非羁押措施评估后,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基于案件事实以及二人的量刑情节,对甲女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甲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6个月的考察期,委托甲某居住地的检察机关异地协助考察。后甲某表示在案发地找到工作,后续由笔者所在的检察院联合青少年司法社工进行监督考察。2019年1月25日考察期届满,根据考察期内的良好表现,检察机关对甲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查阶段以调查为主,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供评估

审查阶段是指做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的阶段,包括检察官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项职能。“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工作理念立足于“涉罪未成年人本位”,不仅着眼于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比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适用的量刑,以及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为重要的是,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设定考察期和所附条件。这就需要在做出决定之前,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当调查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考察条件。所附条件来自于审查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估,制作的帮教方案。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应当调查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兼顾评估为所附条件的设定打下基础。以甲某盗窃案为例,审查阶段的调查分为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甲某是否具备考察条件两个方面。

在犯罪事实认定的方面,重点需查清案件中20多部涉案手机的价值。根据查明的事实,确有20余部手机被盗,但只能查证其中3部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最终,根据查明的6000余元认定甲某的盗窃金额,其他无法查证价值的20余部手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考察条件方面,主要采取三个方向的调查,调查的内容围绕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开展,兼顾所附条件和帮教方案的拟定。公安机关主要调查了甲某是否有前科劣迹,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反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社会事务共创中心”选派了两名青少年司法社工围绕甲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开展社会调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报告。社工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出甲某的成长经历和监护教育。甲某与母亲无法取得联系,与父亲很少来往,其跟随爷爷奶奶长大。14岁开始在工地上打零工维持生计。“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分析研究中心”的两名心理专家对甲某进行了心理测评和访谈,围绕甲某本身的情况,对甲某的冲动性、家庭功能、社会支持以及领悟社会支持等角度进行评估分析。通过BIS(中文版)量表分析,甲某的冲动性得分远高于同龄人,尤其是运动冲动性明显,这与甲某因与店员冲突而去手机店盗窃手机的行为相互印证。甲某性格具有冲动性,处于叛逆期,法律意识淡漠,更容易做出越轨甚至是出现犯罪行为。从家庭功能评定表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甲某因家庭结构不完整,在角色分工与家庭任务完成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家庭功能较差,面对家庭问题的解决能力不强,难以应对突发性状况。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和对领悟社会支持量表的分析结果一致,这反映出相比家庭,甲某来自社会支持的途径和来源较多,主要来自朋友。结合访谈情况,从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再犯风险评估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两名心理专家将上述分析情况以心理测评与分析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无论是公安机关对前科劣迹的调查,青少年司法社工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还是心理专家的心理测评与分析报告,都是检察机关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从这些参考材料中,检察机关可以结合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明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是否具备考察条件,从而设定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方案。对甲某设置的考察帮教方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养。二是通过亲子活动或者家庭治疗,帮助甲某及甲某的父亲认识到家庭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亲子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加强各自的情感联系度。三是对甲某增加建立除朋友之外的社会支持度,建立其人生发展规划。

(二)考察阶段以帮教为主,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环节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就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最为核心和最具特色的环节——监督考察。监督考察阶段集中体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察期内的表现,将作为涉罪未成年人能否被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谁来考察,如何进行考察,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

1.设定以检察机关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主体。《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检察机关成为监督考察主体,具有法律依据。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察期,要依法履行监督考察职责,考察期截止要做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一方面,做出两个“决定”履行的是国家公诉人职责,与考察期间的关爱为主的国家监护人存在角度不同的冲突。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办案检察官要在每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再投入6个月至1年的考察帮教精力,易造成“一诉了之”的局面。有的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观护检察官,将“履行办案职能和监督考察职能的主体适当分离”。[1]但是笔者所在院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只有两名,再进行分类不符合现实,这实际上也是全国大部分未检部门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支持体系就成为考察阶段有利的补充力量。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工作”,并在全国开展试点。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先后创建“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分析研究中心”“芝罘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事务共创中心”,为本地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社会支持体系开创先河,较好地解决了检察机关开展帮教考察等问题。

2.以“一个核心”为立足点,解决考察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笼统,对如何开展帮教考察规定较为概括,这导致在考察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甚至争议。如何解决这些法无规定的争议,“一个核心、两项支撑、多元帮教”办案模式发挥了灵魂作用。以“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来衡量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否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纠正偏差、回归社会的初心。以甲某案为例。甲某在考察期前期在原籍生活,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检察机关签订了异地协助协议,委托开展考察帮教工作。考察期过半,甲某提出到烟台找工作。基于甲某的兴趣和有修车的学徒经历,检察机关向本地的一家汽车维修企业推荐了甲某,这也是检企共建的观护基地。从异地协助到本地考察,从观护基地到适合的观护场所,检察机关秉持“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围绕帮助甲某回归社会的初心,选择了更为适宜甲某的帮教方式。

3.“两项支撑”与“多元帮教”机构结合开展精准帮教。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其他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样,要求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于此,帮教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心,精准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的追求方向。心理测评和疏导工作贯穿附条件不起诉的全过程,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制定帮教方案明确了方向,在考察期间的心理疏导使帮教工作的关注点回归到涉罪未成年人。青少年司法社工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评估附条件不起诉的监护条件和监护教育的背景调查提供了重要参考。考察期内,青少年司法社工根据帮教方案的内容为涉罪未成年人量身定制的社会活动,为涉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提供帮助。“多元帮教”机构提供的帮教基地,基于帮教方案的侧重点灵活选择,为检察机关、社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提供了多元化的帮教场所。“两项支撑”与“多元帮教”的结合,最终为精准化的考察帮教,实现“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帮教目标,提供了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办案模式的新路径。

三、思考与建议

除了案例中指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争议问题之外,还有一些问题文中案例没有涉及,但也是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务中的焦点问题。例如考察期的设置、被害人异议的救济,考察结果的评估等等。对此,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和评价机制,简化制度设计,把办案精力聚焦于考察帮教工作。从立法的角度,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进一步规范考察期设置的标准,细化考察期所附条件的内容和要求。简化法律文书和制度设计,通过建立科学反映未检工作的考评机制,使检察官能够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把办案的精力聚焦于考察帮教工作,而不是流于形式,或是“一诉了之”的无可奈何。

第二,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阶段、考察期间均应处于主导地位。办案检察官在履行国家公诉人职责,审查认定犯罪事实,裁量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在考察期满评估做出不起诉决定,基于法律赋权具有天然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力量参与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引入不同的支持力量,提出具体要求,并履行监督职责,也应当体现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不同环节之间进行协调,主持听证讨论处理决定和帮教方案等,根据社会力量提供的考察情况综合评定时,要求检察官成为考察帮教的推动者和主导者。但是目前专职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官没有普及,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才培养的专业化途径和方式尚有欠缺,也影响检察官主导作用的发挥。从未检工作专职人员配备到专业能力提升,应当纳入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

第三,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方案,提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的效果。“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履行刑罚的职能——追求刑罚所要实现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矫正。”[2]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成长背景、人格特征、家庭监护情况,以及涉嫌犯罪的罪名和事实等均不一样,考察帮教对象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都决定了帮教方案应当有针对性,“不对症”的帮教措施,将导致后续的考察效果差强人意。

第四,建立专业化的少年司法社会化支持体系。具有专业的社会化支持队伍是考察、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核心。近几年来,司法系统大量引入社工队伍,很多社工组织成员为志愿者、义工,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无法匹配青少年司法社工的专业化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是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初衷的重要环节。

第五,确立涉罪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和发挥法定代理人的积极作用。除了听取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适用心理测评,是否同意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以及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意见外,也应当听取其对考察方案的意见,对监督考察情况的反馈,甚至可以让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到考察具体措施的设置中。在考虑涉罪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使其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这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的体现。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仅要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在修复亲子关系、对涉罪未成年人日常考察帮教中承担重要的责任。

注释:

[1]参见何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基于参与观察的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2]盛宏文、张玉飞:《“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研究”》,载张智辉主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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