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2019-01-26 19:35:09张发平崔旺来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体制腐败权力

张发平 崔旺来

(浙江海洋大学,浙江舟山 316000)

腐败是政治之癌,社会之瘤,有条件和机会就会发生和蔓延,严重侵害党的肌体和灵魂,危害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张、自主权力的不断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持续膨胀,特别是市场经济像着了魔似的向高校渗透和进军,素来被视作“净土”“圣地”的高校,也难逃脱市场经济魔力的袭卷,逐渐背离大学精神和教育本意,成为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的场所。目前一些地方,高校腐败案件频频曝光、学术不端行为常见报端、师德师风败坏不绝于耳等。这说明昔日的“象牙之塔”已非“世外桃源”,而是成为了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腐败区域。

一、高校腐败现象普遍且颇为严重

目前我国高校存在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社会各界对我国高校到底有没有腐败、普不普遍、严不严重等问题,却有着不同的感知和态度。出现这样的情况,大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高校腐败的定义尚处于“熟知并非真知”的模糊状态。虽然高校腐败一直是各界关注、讨论和研究的热点,不论是就理论研究而言,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取得了不少成果和成效。但究竟何谓高校腐败?目前还缺乏统一而明晰的界定和规定。基于不同定义透视高校腐败问题,表现出不同的看法和互异的态度就不足为怪了。二是高校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等组织,它是公益性组织,是追求真理的殿堂、通往自由的圣地、培养人才的场所。高校长期被冠以“弘扬道义、净化风气、引领风尚”的雅名,教师历来享有“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让人很难将腐败现象与圣洁的高校联系在一起,心理上接受不了或不愿承认高校腐败这一事实。三是高校曾是清水衙门的代名词,教师被看作是一项清贫职业。同时,高校工作人员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哪怕起初文化水平不高的人,经长时间的校园文化熏陶,也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成为知识分子。这些高学历、高智商的知识分子,犯案时的手段和方式往往花样翻新、隐蔽性极强,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因而高校腐败常被人们忽视。

然而,高校腐败就在那里,是逃不了、躲不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正确地对待,尤其是如何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而预防和治理的前提是科学界定高校腐败这一概念,正所谓只有正确地认识世界,才能更好地改造世界。综合当前理论界关于腐败的定义,并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和大学教育的独特性,我们认为,高校腐败主要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者、管理者滥用公共权力谋取或获得个人及团体私利与好处的不正当行为,或由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导致事物和事情的不发展、变质、腐化的现象。[1]有了高校腐败的界定,就有了将高校腐败问题形成课题、进而转为解题的逻辑起点。明确了研究腐败问题的逻辑起点,方能确保对高校腐败的探讨和言说在同一个频道上进行,以便走进真相、揭示真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理,避免将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抓住了高校腐败的本质规定,即利用手中公权谋取私利,或由于不作为、慢作为等导致事物的变质、腐化,就拥有了辨识高校腐败的有力武器,就会发现一段时期以来,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在高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颇为严重。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长王立英在“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骨干人员培训班”专题座谈会上就曾指出,“当前教育领域绝非一份净土,教育部门也非清水衙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2]据中央和各省市对我国高校巡视反馈的情况显示,“四个意识”不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建领域腐败问题多发”,“廉洁风险防控不力,基建项目、校办企业、科研经费、教材购销等领域存在问题”等,是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公布的高校腐败案件,截至2019年4月底,就达 93起。其中,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中纪委通报的101位高校领导中,2013年被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为18人,一年之后增加到42人。2015年,全国有42所高校66名校领导被中纪委点名通报,有9人被“双开”。[3]2016 年1月至2019年4月,总计通报了77名高校领导干部,执纪审查59人次、党纪处分43人次,其中14人在一年中既被执纪审查又被党纪处分。[4]如果我们再把视线延伸到各大媒体报道的高校腐败案件,不难发现,我国不同类别和层次的高校都比较普遍地存在腐败问题。涉腐学校既有本科层次的大学,也有专科层次的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也有地方性的院校;既有综合性的院校,也有专科性的院校,甚至像某些警官、警察院校和党校这样具有鲜明意识形态导向的学校也出现了腐败。腐败行为渗透到不同领域和环节。涉腐领域已由公认的腐败重灾区——基建、采购、招生等逐步扩展到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学生管理等领域,腐败几乎渗透到了高校所有关键领域和环节。违纪违法人员涵盖了不同身份和级别。涉腐人员既有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一把手”和副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等党政主要领导人,也有组织与人事、招生与教务、基建与物资设备采购等岗位的领导干部,甚至连一些普通教职员工都成为了腐败分子,窝案、串案、个案时有发生。贪腐金额越来越大,有的大得惊人。在现已查处的贪腐人员中,有被人们称作“千万级高校贪官”的甄朝党,有曾创造“贪污科研经费之最”的陈英旭,如果检方指控属实的话,原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健,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5],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最大腐败案”。等等。这些数据和事实充分显现了高校腐败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表明高校已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和多发地。

二、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漏洞

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我国高校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态度,采取一系列得力举措,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校园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高校腐败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呈现出多发、易发、高发的趋势,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究其原因,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高校腐败难以禁绝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体制机制存在漏洞。”[6]

经历多年的反腐实践和理论探索,我们形成了一套颇有成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一反腐败体制机制在我国高校也运行了40多个年头,在助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新时代,该体制机制逐渐暴露出它的漏洞、弊端和局限,严重制约我国高校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和高教事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整体看来,我国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的漏洞带来的主要问题有:

(一)“两个责任”落实不力

“两个责任”是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就“两个责任”关系而言,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影响、互相促进。加强高校反腐败工作,首先要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并结合高校特点推进监督方式的改革创新。我国高校反腐败工作能否落地生根,反腐败斗争能否开花结果,关键就看“两个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看主体责任落实的如何,因为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牛鼻子”,如同打蛇要打到“七寸”。

然而,从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在高校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两个责任”落实的效果不容乐观。许多高校“一把手”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没有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重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在高校党委巡视反馈文本中出现的高频词[7],是当前我国高校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重教学科研、轻党风廉政建设,在跑项目、争名次、要资源上出大力,在严纪律、抓作风、反腐败上不给力等现象颇为盛行。主体责任挂在嘴上、说在会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多,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的少等。上梁不正下梁歪!“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学校二级党组织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和不当行为必然导致高校“两个责任”在落实过程中出现虚化空转,得不到真正有效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是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漏洞的重要体现,也是导致我国高校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关键原因。

(二)权力监督制约乏力

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失去约束和管制,权力的边界迟早会变得模糊,用权就会任性。权力一旦越界,腐败就会随之而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手握公共权力还是掌握公共资源,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学术权力,都要加强有效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就会为腐败提供机会和空间!毋庸置疑,我国高校不乏监督权力的机构和人员。实际上,我国高校一般都有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既有负责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监察机关,又有教代会、工会等群众监督团体,还有来自校外的新闻媒体、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学校内设机构、部门也都有监督权力行使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常常因缺乏人、财、物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使监督权力受限过多、过大和过重,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成为我国高校权力监督的常态,根本发挥不了监督权力的作用。就拿学校纪委来说吧,纪委作为高校反腐败的专职机关,肩负着“专职监督”责任,理应发挥出牵头组织作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协调各种力量,实现反腐体制机制高效运转。

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纪检工作人员多是从学校内部产生,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人财物和个人进步发展的条件均受学校党委制约,甚至是决定性的制约。同时,高校纪委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在接受上级纪委领导的同时,还受同级党委领导,而上级纪委一直遭遇“既管不了帽子,又管不了票子”的尴尬境地,常陷入“有心无力”“鞭长莫及”的苦恼,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作用。因此高校纪检人员在履行监督的实践中,习惯于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多,接受上级纪委领导的少,在监督、执纪、问责时,往往受制于同级党委,要看学校“一把手”的脸色行事,独立性得不到保障,监督作用大打折扣。纪委没有了独立性,也就没了权威性,久而久之便沦为了学校党委的一个内设部门,常常出现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纪委地位和作用如此,别的监督机构、部门和人员就更别谈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难、下级监督太软”是我国高校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权力监督制约乏力是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的又一表现,也是高校腐败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

(三)问责追责惩处虛力

严肃问责、严格追责和严厉惩处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一把利剑。有了利剑还必须敢于和善于亮剑,只有把剑“使出来”和“亮出来”,才能让人感受到利剑的震慑力。换言之,利剑既要高高挂起,又要重重落下,要刺准人、刺痛人,让人闻“剑”丧胆。因为对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来说,动员千篇不如问责一次。对于不收敛不收手的人来说,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故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坚持利剑止腐,切实发挥出问责追责惩处的利剑作用,提高惩处的威慑力,让腐败人员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和成本,彻底打消贪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行为。

然而,由于我国一些高校还存在封建落后思想和庸俗文化心理影响,又缺乏良好的政治生态,不少高校领导担心下面人员出现了违纪违法问题,会因“一岗双责”连累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习惯于以校内党纪、行政法规对贪腐人员进行柔性处理,甚至对于那些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都袒护包庇,能推则推、能保则保。有的领导认为,干部出现腐败问题,一旦被外界知晓,会影响到学校声誉和个人政绩,不利于自己的发展,或碍于情面,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迫于压力,不得已进行追责、问责、处罚,也尽量内部消化,不让外界和他人知情,把案情知晓度降到最低。更有甚者,自身就存在腐败问题,当下属被人举报时,担心案发牵出自己,就千方百计为他人开脱责任,帮助他人逃避责任追究。建基于这样的文化心里和政治生态,惩处手段就显得力虛,释放不出惩处的威慑力,发挥不了问责、追责和惩处在反腐败斗争中应有的作用。问责追责惩处虚力是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局限必然产生的结果,也是高校腐败行为一直刹不住的重要原因。

三、充分发挥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的叠加优势

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弊端和局限,是我国高校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滋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9]因此,要从深层次上解决高校腐败问题,必须持续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要改革创新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这是因为,高校党委是高校改革发展的领导核心和坚强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统帅和主体行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高校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力度和效度。无论是高校领导权力之大、还是相关制度力量之弱,无论是积极腐败、还是消极从政,归根结底还是源于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最为根本的还是源于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大量腐败事实也表明,高校“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因此,“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重点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高校“一把手”,要确保这个“关键少数”切实发挥出关键作用。

改革创新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工程,必须用历史的眼光和辩证的思维来看问题,坚持 “重点论”和“两点论”的统一。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对我国高校几十年来的发展成就是功不可没的,也是未来我国高校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现行体制机制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确实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存在不少漏洞和局限,已很难完全适应新时代高校反腐败工作的需要。质言之,推进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并不是说要完全否定原有的体制机制,将它一捆子打死,而是要正视该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漏洞和局限,进而克服不同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消极因素,最大程度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以期形成、释放和发挥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的叠加优势。当前,尤为根本和重要的是,要发挥惩戒与预防、监督与教育、法治与德治等三大机制的叠加优势、综合优势和混合优势。

(一)形成惩戒与预防机制的叠加优势

治乱必须用重典,反腐必须用重拳,不用重拳则不能有效反腐。因此治理高校腐败是不能少了“惩戒”这一有力武器的,尤其是在我国反腐败斗争正处于“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关键时期,惩戒这一手段绝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并且要突出越往后执纪越严、惩处越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我们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并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10]于高校而言,就是始终做到严格执法、严惩腐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决不允许腐败分子在高校有藏身之地。对于发生在高校的腐败现象,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受贿者还是行贿人,都必须毫不隐忍,毫不宽容,切实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恶必惩。对于腐败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纠正一起,不管是“微腐”行为,还是“大贪”举动,都必须坚持露头就打,将腐败行为消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阻止腐败滋生蔓延。对腐败分子,上不封顶、下不设限。不管是什么人、在什么岗位、权力有多大,发现一个就查处一个,发现一批就严惩一批,绝不姑息纵容。反腐实践表明,坚持零容忍才能减少腐败,才能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治理高校腐败,既要严厉惩戒,又要科学预防。科学有效预防高校腐败,重在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涵养廉洁之“心”,编制好不贪不腐的防护服,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使领导干部“不想腐”;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因为“好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事,甚至走向反面。”[11]让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在高校蔚然成风,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领导干部“不能腐”;重在坚持高压反腐,对待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睁大眼睛,拉长耳朵,“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有腐必反,除恶务尽”[12],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惩戒突出的是“惩”,属于事后补救,结果在不腐。预防强调的是“防”,属于事前预防,目标在清廉。但“不腐”不等于“清廉”,“不腐”离“清廉”还有不少距离和空间,甚至是不可逾越的界限。如同一个没病的人,不能说就是健康的人一样。惩戒是治标之策,预防是治本之举,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治本决定治标,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和条件。因此,防治高校腐败既要从治标上下功夫,推动和实现惩戒机制有效运转,释放它治标的功效,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同时还要从治本上做文章,健全和完善预防机制,发挥它源头止腐的作用,让惩戒机制与预防机制携手并进、同向发力、相得益彰,以便形成惩戒与预防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叠加优势。

(二)释放监督与教育机制的综合优势

纵观发生在高校中的腐败案件,权力主体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自律”作用的丧失,二是出现了“他律”的真空。因此,防治高校腐败既需要“他律”,也需要“自律”。“他律”就是通过权力主体自身以外的因素控权,对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和约束。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的滥用,反腐的核心是监督和约束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13]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但“一套科学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一般有规则系统和执行系统两部分构成,只有两套体系相得益彰、运转有效,才能达到制度预期效果”。[14]因此我们首先要建章立制,为监督和制约权力提供前提保障。同时,还要解决当前高校存在的“制度的摆设”“制度的稻草人”“制度的破窗效应”等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确保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如果只重视制度体系建设,忽视制度体系执行,“牛栏关猫”现象便难免发生,而“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管不牢权力的。权力一旦在制度外任性使用,权力就会越出边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

“自律”就是自我约束、自觉管束、自我净化,不断将外在的管束和硬性的规定内化为自觉行动。监督机制再健全、制度再完善,也只是起到“他律”的作用,达到“不能腐”的目标。但要跃升到“不想腐”的境界,还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机制,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来提升权力主体的思想境界和政治觉悟,发挥“自律”的作用。首先,提高学习自律。邓小平同志曾说,“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15]思想庸俗是我国高校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水域。因此,为官者要视学习为生命要素、政治责任、工作状态,通过自主自觉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等,以贪为耻、以廉为荣。其次,提高用权自律。为官者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己只是权力的使用者,不是权力的拥有者,要把群众当主人,自己当公仆。谨记手中的权力姓“公”而不姓“私”,是为人民办“事”而不是为自己争“势”,要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把个人私利踩在脚下。再次,增强监督自律。为官者要知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是领导干部起码的素质,不仅如此,还要深刻认识到,来自监督的不腐行为是不长久的、不稳定的。受外在监督可以做到一时一事不贪,但难保永远不贪,现实中没有发生腐败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内心就没有腐败的念想。质言之,秉公用权根本上还是要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控,真正从内心里做到“不想腐”。

监督指向的是“他律”,重在发挥“堵腐”的作用,教育走向“自律”,强调释放“疏腐”的功效。防治高校腐败,只讲“他律”,不讲“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单靠监督机制的完善,忽视教育机制的作用也不会取得好效果的。只有“自律”与“他律”协调发力、共同用功,“堵腐”与“疏腐”互相作用、相互促进,才能达到预防和整治腐败的最佳效果,“不想腐”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和教育机制,确保“他律”与“自律”共同发力,同向用功,释放出监督机制与教育机制的综合优势,进而从内外结合上有效防治高校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三)发挥法治与德治机制的混合优势

坚持法治反腐是世界各国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鲜明底色,无疑也将成为实现“巩固和发展压倒性胜利”新目标的根本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上讲话,就提出“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6]此后,他又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坚持法治反腐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法治反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要看到,法律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禁止性、限制性的条款,着重的是“防”、走向的是“不”。即防止你做什么、告诉你不能做什么,一旦做了就违法了,就要受到法律惩处。法律在解决“禁止做什么”的问题上具有强大的震慑,在惩治“不能为而为之”的腐败行为上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法律在克服“为官不为”“应该做却不做”的腐败现象上却存在明显不足,在鼓励“要作为”“善作为”的方面却表现出极大的局限。因此,治理高校腐败还需借助道德的力量,发挥德治反腐机制的作用。

德治就是注重发挥道德的作用,通过各种举措,不断升华权力主体的道德境界和人生格局,“用自己的德性管住内心的贪欲”[17],更重要的是唤醒为官者遵守道德的责任感和履行使命的荣誉感。辜鸿铭先生早就指出,“如果公务员没有荣誉感,政治中没有道德——注定了要灭亡”。[18]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我国高校建设和治理。德治在“倡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和独特的作用,可以补齐法律在感化人们自觉接受规范和制约的短板,弥补法治在鼓励和刺激人们“要作为、善作为”方面的不足。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统一的。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依据,是法律的生命源泉。法律也是道德,是道德精致、精炼的提升和外化。法律的本意皆在促使人们回归道德,遵守道德行为准则,只不过它是通过强制性、禁止性的条款来要求和规定的。

在反腐败斗争中,法治彰显的是“防”的作用和优势,但在“倡”的方面显现出不足和局限。德治展现了在“倡”方面的长处和优势,但在“防”的方面又缺乏制约力和威慑力。因此,防治高校腐败既要坚持法治,不断健全完善法治反腐机制,充分释放出法治反腐的优势,又不可少了德治,要让德治反腐机制得到有效运转,大力发挥出道德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实现“倡”与“防”的有机统一,扬弃法律与道德各自的不足和局限,进而发挥法治反腐与德治反腐的混合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标的实现。

总而言之,高校腐败现象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事实,而是混合的现实和复杂的状态,它涉及的面和影响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存在漏洞是高校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但不能把产生高校腐败所有的原因都归结为体制机制上,更不应该归结到某一体制机制上。实际上,任何腐败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单个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导致的,而是由多个体制机制缺位、失效和失灵而共同诱发的。当然,高校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也不只是体制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更不可能是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的一己之功,而是校内方方面面,包括校外因素综合治理的结果。因此,要深入推进高校反腐败斗争,确保反腐败工作取得成功,必须使所有的反腐败体制机制都能运转起来,都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使其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相得益彰。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实现惩戒与预防、监督与教育、德治与法治等三大机制有效运转,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扬弃自身的不足和局限,使其各安其命、各顺其位、各得其所,进而形成、释放和发挥它们的叠加优势、综合优势和混合优势,共同推进我国高校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为建设“清廉教育”“清廉校园”、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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