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巍
乡贤是指以乡情乡愁为纽带、热心故乡公益事业而被当地民众所认同的复合型精英,拥有身份归属性、职业多元性、事业公益性三重属性。[1]乡贤参与治理就是通过引导乡贤回归乡土社会,发挥其“调解”和“纽带”作用,与农民、基层政权有机协同,服务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实现“自治”与“他治”有机结合,构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2]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应该结合当地的现实背景,考虑模式效用的逻辑前提、与当地现实结构的适应性、模式的动态调适性。
乡贤参与治理模式要想发挥效用价值,必须建立在当地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础条件之上,并受其影响和制约。
政治条件包括:第一,治理权力的相对开放性和共享性。农村基层治理权力“场域”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是乡贤能够发挥功用的逻辑前提和基础要件,其开放和共享程度直接匡定着乡贤的可介入空间。第二,乡贤政治力量的存在。乡贤群体能够凭借自身的品德、知识、技术、声誉等进入当地的权力“场域”,能够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参与和影响当地的行政决策,享有政治话语权和政治影响力。第三,存在治理制度的“嵌套”空间。既有的治理制度结构具有“自治”结构因子,且具有弹性、延展性和兼容性,能够与乡贤参与治理制度实现制度嫁接、功能耦合和价值契合。
经济条件包括:治理的物质要素,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治理资源(资金、技术、工具),构筑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物质支撑,保障治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文化条件包括:第一,协商文化与自组织文化(自治文化),民主协商文化“基因”和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文化传统与文化自觉是影响乡贤参与治理效用性的文化要素。第二,身份认同文化,乡贤和村民相互之间的身份认同、乡贤对家乡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联结建构着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意义空间。
社会条件包括: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权力中心的多元化,社会利益的分化、新社会阶层(乡贤)的出现、社会权力由“一元”向“多元”的嬗变是乡贤参与治理模式适用性和效用性的社会条件。
总体而言,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并不是所有地域都适用,也并不是在所有地域都有相同的效用性和获益度。当地是否具备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性要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模式的“可用性”。
乡贤参与治理模式除了受要素维度的影响,也受结构维度的制约。也就是说,具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础性要素是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可用”的逻辑前提,而乡贤参与治理模式能否与当地现实结构“嵌入”则制约着模式的功用空间。从本质上说,当地现实结构建构当地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结构。为进一步“透视”当地现实结构,可依托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和拓扑学概念,从先前所论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要素维度入手,通过条件量化列表概括出要素集合,通过要素集合分析出当地的“场域”,通过“场域”的“构型”(拓扑关系)透视当地的现实结构。
具体而言,可按照要素维度制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量化列表来概括要素集合。从特定地域的政治要素维度(政治条件)分析入手,以治理权力的相对开放性和共享性程度、乡贤政治力量的大小、治理制度的“嵌套”空间大小(核心要素)以及其他“关联性要素”概括出政治要素集合。从特定地域的经济要素维度(经济条件)分析入手,以治理资源(资金、技术、工具)的供给充足度(核心要素)以及其他“关联性要素”概括出经济要素集合。从特定地域的文化要素维度(文化条件)分析入手,以协商文化、自组织文化、身份认同文化的浓厚度(核心要素)以及其他“关联性要素”概括出文化要素集合;从特定地域的社会要素维度(社会条件)分析入手,以社会阶层的区分和细化程度以及社会权力的多元化程度(核心要素)与其他“关联性要素”概括出社会要素集合。
在概括出特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要素集合的基础上,可通过要素集合的“充足度”与要素集合之间“紧致性” (compactness)程度分析或投射出特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场域”。如果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要素集合“充足度”高(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充足)且彼此之间的关联紧密(要素集合之间存在正强化关联)就属于强政治“场域”、强经济“场域”、强文化“场域”、强社会“场域”。反之,则属于弱“场域”。
在厘定特定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场域”强弱的基础上,可通过“场域”强弱与“场域”之间的“连通性”(connectivity)程度分析或建构“场域”拓扑结构,以“场域”拓扑结构投射现实结构(“现实结构”是“场域”拓扑结构的对称结构)。必须指出的是,应该在对特定地域“现实结构”进行投射分析的基础上再合理确定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结构(包含权力结构、目标结构、条件结构、内容结构、路径结构等),确定乡贤与行政权力的权力关系及转换性(即确定是附属和低渗透性还是自主和高渗透性),确定他治自治共治的主次之别,确定行政、法律、道德、协商手段的科学配比,确定参与治理的目标、条件、范围、程序、方式和途径,确定乡贤参与治理“空间”效用的大小,确定乡贤的权、责、利。
依据“现实结构”建构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结构。例如现实结构为“权力集中型”的中心—边缘结构的地域建构本地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结构为:乡贤的权力“附属”性和低渗透性、治理主体的单一性、“他治”的主体性、硬性手段的主导性、治理条件的限定性、治理目标的有限性、治理空间的有界性。而现实结构为“权力分散型”的扁平化网状结构的地域建构本地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结构为:乡贤的权力“自主”性和高渗透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自治”的主体性、软性手段的主导性、治理条件的非限性、治理目标的协同性、治理空间的宽泛性。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应该“嵌入”到当地的现实结构之中,与当地的“现实结构”具有拓扑结构的“等价性”,即遵循“结构—模式”路径,而非“模式—结构”路径。也就是说,各个地域的“现实结构”具有差异性,具体的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形态也呈现多样化特征,需要精准把握治理模式的“度”与“效”。
必须强调的是,在“适应”现实结构的基础上实现治理模式的“嵌入”并不意味着治理模式的“被动”适应,事实上可通过治理模式的嵌入“催化”相关内生性结构要素的“发育”,增加模式与结构的契合性,从而实现模式“主动”适应现实结构的过程。
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受时间维度的影响。当治理模式与特定地域的现实结构实现“嵌入”后,结构要素的时间流变同样会影响治理模式的适用性。因此,不仅需要从结构纵向维度分析模式与结构的契合性,也要从时间维度横向把握模式的动态调适性。
具体而言,乡贤参与治理功能的异化、治理效率的“损耗”、异质性结构要素的增长是治理模式动态调适的内驱力。首先,乡贤在参与治理中的“获得性权能”不仅构建了乡贤的政治话语空间,也构建了“机会谋利”的操作性空间。随着时间的流变,乡贤的“获得性权能”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以及自我和外部约束机制的弱化会逐步侵蚀乡贤的公共价值基础,诱发价值背离和机会谋利行为。乡贤对民意的利益“裹挟”、参与治理权力的“私用”以及价值理念的“内向化”会逐渐削弱治理模式的公共属性,并会衍生“地方官员—乡贤”利益合谋,导致参与治理模式的“名实分离”。其次,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效率“损耗”是推动治理模式动态调适的“制度应力”。伴随着乡贤参与治理制度的建构进程,治理制度越来越精细化、复杂化。制度在纵向维度上的拓展于提高制度的精密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制度的操作成本,损耗着制度的运行效益与效率。此外,由于乡贤参与治理制度与其他治理制度之间建构进程的“非同一性”,可能导致乡贤参与治理制度与其他治理制度之间“相嵌度”的时间损益,从而降低治理制度的体系运行效率和复合收益。再次,异质性结构要素的增长是推动治理模式动态调适的“结构应力”。随着时间的流变,“异质性”结构要素会不断出现,并通过村民—乡贤—地方官员之间的行为互动而自我确证、自我强化。当“异质性”结构要素的“扩张”引发核心要素的改变即到达“逆转点”时,在新要素集合及“紧致性”关系的诱导下“场域”强弱将会发生逆转,进而导致“场域”拓扑结构的“变形”。也就是说,现实结构可通过“异质性”结构要素的增长来解构—建构,可通过不同主体的互动行为解构建构乡村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3]这就带来了要素的时间流变性、要素集合的时间流变性、“场域”的时间流变性、“场域”拓扑结构的时间流变性和治理模式的动态调适性。
另外,治理模式的动态调适过程是(被动或主动)适应“现实结构”的调整过程,是模式与“结构”在同一维度上的“增减”(适应)过程,遵循的是“一致性”“适应性”和“渐进性”原则。也就是说,模式的调整是在与当地现实结构具有拓扑结构一致性的基础上“量”的调整,是基于当地结构要素的“突变”(内生性的异质性结构要素)和“累积”而带有本地结构特征的“适应”,是遵循调整—反馈—调整—适应的渐进路径而实现与“结构”的目标耦合。从时间维度上来说,乡贤参与治理模式具有“量”的累积和“质”的变化双重特征,具有“线性变化”和“非线性变化”的双重特质,具有模式(嵌入)—结构(适应)的“平衡—不平衡—平衡”否定之否定的演变特性。
总之,明确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内在维度有助于我们把握治理模式的效用性,提高治理模式与治理目标、群众需求的耦合度,助推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与高效化。
[注 释]
[1]姜方炳. “乡贤回归”:城乡循环修复与精英结构再造——以改革开放40 年的城乡关系变迁为分析背景[J]. 浙江社会科学, 2018(10):71-78.
[2]王斌通.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善治体系创新——以新乡贤参与治理为视角[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133-139.
[3]王巍. 乡村扶贫物质资源供给溢出效应研究——基于四川省A 村的个案调研[J]. 理论导刊, 2018(05):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