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2019-01-25 18:34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2期
关键词:旧伤证言工伤保险

主持人:

我单位一位同志1996年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导致股骨骨折,但由于当时对工伤事故的控制比较严,一旦确定为工伤,对单位以及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不利影响,因此当时没有申报工伤,没有启动工伤认定的任何程序。该同志现已经退休。现在因为旧伤经常复发,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负担较重。打算按照“老工伤”进行申报,将旧伤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事故发生时的单位负责人和几位同事都认可,并且出具了证言;单位现在也打算承认。但是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如档案等历史资料佐证。此种情形能否确认为“老工伤”?

北京读者 黄先生

黄先生:

“老工伤”政策主要是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确定的。“老工伤”政策的核心在于,将“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方面减轻原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保证“老工伤”人员特别是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对于如何确认“老工伤”,该文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地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并无完善的工伤认定制度,因此“老工伤”的确认通常并不需要当时的工伤认定文书。但是,通常需要当时认定属于工伤的历史资料,例如,单位内部确认属于工伤的文件、会议纪要、处理决定,或按照工伤处理的休假记录、工资以及医疗等待遇,即存在历史上确认工伤事实的资料即可。本例所述情形,由于缺乏历史上承认工伤事实的资料,仅仅依靠20多年后的证人证言,证据不太充足。除非有类似先例,或者有进一步的证据、可靠的推断依据,否则难以作为“老工伤”处理。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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