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苏玲,张 鹰,樊海强,陈璐璐,刘淑虎
(1.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福建 福州 350108; 2.福州大学建筑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传统村落,是指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传统村落正不断消亡.据统计,全国230万个村庄中,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不到5 000个,仅占总数的1.9%[1].导致这种现象蔓延的因素很多,而关键因素之一是受“一户一宅”政策制约造成的建设性破坏.“一户一宅”是我国《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即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使用权[2].虽然这一政策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但是它与传统民居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不利于保护政策的落实[3].尹超等[4]认为“传统村落”的宅基地政策应适当变通,对拥有传统民居的村民实行“一户二宅”政策,以便更好地将传统民居保护起来.虽然已有学者提出“一户二宅”政策的建议,但对于如何实施,尚未见相关的研究成果.本研究以典型传统村落城村为例,对“一户二宅”政策的适宜性及实施策略进行讨论,以探索传统村落保护与振兴的新思路.
宅基地权属关系是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部分,传统村落保护政策的落实与之存在密切的关系.宅基地权属不清,或者不适宜,会造成传统民居保护主体的缺失,加速其损害的程度[5].理清户宅关系,建立灵活的户宅政策,可以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振兴开辟一条新路径.
图1 城村居民对现状居住满意情况Fig.1 Living satisfaction with the status quo of residents in Chengcun Village
传统民居与现代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村民大规模拆旧建新.从历史和艺术的角度看,传统民居具有较大价值,但是它无法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其一,传统民居结构受损,抵御自然灾害(火灾、洪灾等)能力弱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二,传统民居室内自然采光、通风、隔热以及保温性能等较差,厨卫设施的缺乏或与住宅主体分离,难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通过问卷调查,村民对传统民居条件感到满意的仅占13%, 而不满意的占到46%(见图1).其三,对于这些呈现“败落”感的传统民居,村民无力、也不愿意承担“昂贵的”维修费用.其四,传统民居因历史因素,存在“一宅多户”的权属问题,致使维修费用与使用权纠缠不清.其五,村民盲目跟风、攀比心理和嫁娶必建新房的风俗,也助推了拆旧建新的行为.
现行宅基地政策下,村民的建房选择受到严重束缚.“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必须以户为单位申请住宅的使用权,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已经拥有旧宅,将无法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导致村民利用一生的积蓄,甚至借钱,拆除旧宅,建设新房.这类现象在我国传统村落中普遍存在,并且已成为传统村落保护的最大隐患[6].另外,村民的宅基地无法进行自由交易,限制了村民无法将其转卖给有能力保护的人来进行维修和改造利用.“一户一宅”政策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具有较大的约束性,不能灵活地落实保护政策.
鉴于“一户一宅”政策的局限性,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可尝试性实施“一户二宅”政策.具体做法是对拥有传统民居的住户,若确实需要建设新房的,则允许其在新建居民点或规划审批用地范围内,再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相关面积指标同普通乡村居民户),同时维持原传统民居户籍关系不变,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有关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条件需结合具体情况和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分类)实行“一户二宅”政策.另外,符合“一户二宅”政策的村民,在保证宅基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也可以将传统民居的使用权出让(作为对保护传统民居行为的奖励政策形式之一有待深入研究),对于出让了使用权的居民,可另行申请新的宅基地[7].“一户二宅”政策为村民建房提供了多种选择,愿意承担保护责任的住户,可以在政府、集体和社会的帮扶(制定相应的传统民居修缮资金等奖助政策与运作机制)下,进行传统民居的维护工作.不愿意承担民居保护责任的住户,可将传统民居的修缮、维护与合理使用的责任、义务转移到购买者或实际使用者身上,由其担负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的责任.“一户二宅”政策为传统民居的保护提供了弹性空间,明确了保护的责任和主体,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宜性.
城村位于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南20 km,是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城村始建于宋代,由赵、林、李三大姓氏繁衍而来,村内文化古迹众多,有古粤门、赵氏家祠、李氏家祠、华光庙、百岁坊、慈云阁、药王庙,以及众多传统民居[8].近年来,由于缺乏保护与修缮资金,大部分传统民居得不到修缮,严重制约了村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由于“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村民无法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拆除旧宅,就地建房成为普遍行为.2010年发生“6·19”特大洪灾,造成城村许多砖木、土木结构的民居受损或倒塌,村民不顾政府、文保部门的反对,借机大量拆除传统民居,并在原址上建砖混结构的新房.自2008年至2014年,新建住房占地面积增加了15 390 m2,占村落总宅基地面积的15.6%.这些新建住宅体量大、多在4层以上,严重破坏了城村的传统风貌(见图2、3、4).
图2 城村2008年建筑肌理图Fig.2 Building texture figure of Chengcun Village in 2008
图3 城村2014年建筑肌理图Fig.3 Building texture figure of Chengcun Village in 2014
图4 城村现状鸟瞰图Fig.4 Aerial view of Chengcun Village
通过对城村尚存的36处传统民居进行调研,发现其宅基地权属关系主要分为4种类型: “多户一宅”、“一户一宅”、“有宅无户”和“一户二宅”(见表1).其中“多户一宅”的数量最多,占总数的61%,这些主要是通过继承,兄弟姐妹等共同拥有使用权; 其次是“一户一宅”,数量也较多,比例为26%; 部分富裕起来的村民进城购房,加上自然灾害频发(洪灾、火灾等)等因素导致部分居民放弃住宅,形成“有宅无户”的情况; 个别村民违反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在保留村落传统民居(宅基地)的同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新的住宅,拥有包括传统民居在内的两处或以上的住宅(宅基地),出现少部分的“一户二宅”.
表1 代表性传统建筑现状调研表
在多样化的宅基地权属关系中,“多户一宅”不利于民居的保护,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意识较薄弱,民居的损毁或者乱搭乱建现象突出.“一户一宅”也存在局部拆除、改建的行为,并且“一户一宅”存在随时被拆除的风险.“有宅无户”是保护效果最差的一种形式,由于民居长时间无人监管、维护,基本只剩下残垣断瓦.而调研的两处“一户二宅”,保护风貌较为完整,由于住户在新的宅基地建房,较完整地保留了原有民居.
基于城村的实际状况,从新居民点的选址(宏观)、分类实施策略(中观)以及传统民居改造方式(微观)3个层面,阐述“一户二宅”政策实施的策略和途径.
图5 新村选址Fig.5 Site selection of new village
选择适宜的新居民点是“一户二宅”政策实施的前提,城村新居民点的选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其一,对于传统农耕型村落,村民务农主要以步行为主,村民对于居住点与耕地的距离非常在意.根据问卷调查,当耕作半径为500 m时,大多数村民都能接受,当耕作半径为1 000 m时,步行时间是村民接受范围最大值[9].其二,城村的南部为古汉城遗址核心区,同时城村地下尚有未探明的古遗址分布情况[10-11].其三,城村北侧崇阳溪的防洪退距要求和蓝线控制要求.其四,新居民点房屋建设不得影响传统风貌.通过对以上因素叠加,选择城村东南一处基地作为意向新居民点,面积约为3 hm2(见图5).
“一户二宅”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研究采取矩阵分析的原理,完成“一户二宅”实施的策略集合.根据传统村落现状户宅关系的特点,依据户宅类别列出矩阵,并充分考虑每一种可能性,然后根据每一种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措施(见表2).
城村4种户宅关系中,“一户一宅”的住户,可能出现以下3种情况: ① 有能力另址新建住宅,同时也要保护修缮传统民居; ② 有能力另址新建住宅,不想保护修缮传统民居; ③ 无能力另址新建住宅,无法迁出传统民居.根据这3种情况,分别给出户宅调整措施以及保护修缮策略.“多户一宅”的权属者可能有7种情况,分别制定相应措施.对于“一户二宅”的权属者,通过相应程序,使其合法化.而对于“有宅无户”者则由政府或集体回收其宅基地.无论以上哪种情况,最后的应对策略都是将其引向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传统村落居民为主体的“自助式”改造更新模式[12].
表2 传统村落“一户二宅”政策实施策略分析
续表2
基于表2提出的策略矩阵,以城村新街28号传统民居(表2编号为27)为例,阐述传统民居改造方式,以适应“一户二宅”政策.该住宅目前由两户人家共同拥有,属“多户一宅”类型,从3个“假设意向”提出改造措施,见表3.
表3 城村新街28号改造方案
假设意向1: 两户中有一户不想继续留居此处,并愿意将他们所属的建筑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户继续居住(或用作其他功能使用).在设计时可考虑“结构可逆性”引入现代厨卫设施等改善基本住居性能,形成如方案A.
假设意向2: 两户人家都愿意继续留居此处.则应考虑居住生活的私密性,对该传统民居采用保护式的“非结构性”构造技术,合理分隔内部使用功能空间,形成方案B,实现两户人家虽毗邻而居却互不干扰私密性的基本功能要求.
假设意向3: 依托武夷山“双世遗”、古汉城遗址与其他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和商业,可形成方案C、D,可供一户独住,也可两户继续共住.
研究仅列举了“多户一宅”可能的4种情况,此外还有多种其他可能,无论哪种情况最终的目的都需建立在“一户二宅”政策的基础上,政府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成以政府主导、以村民为主体的“自助式”保护与修缮行为[13].
传统村落正在加速消亡,而影响传统村落保护的因素错综复杂.本研究从“户宅关系”入手,探讨“一户一宅”政策的局限性,分析了“一户二宅”政策在保护传统村落中的适应性,并从宏观(新居民点的选址)、中观(实施策略矩阵)与微观(民居改造)3个方面探索“一户二宅”实施的途径和策略.户宅政策是农村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对农村事务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从调整户宅政策入手,无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为传统村落的发展和振兴提供了驱动力.但是,“一户二宅”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诸多细节问题,比如“一户二宅”政策如何与保护政策相融合,具体针对各个行为主体对象的行为限定、约束和奖励措施怎样制定,这些问题还有待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