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研究

2019-01-23 13:46陈梦甜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19年3期
关键词:成员国一带一带一路

陈梦甜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由于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总体复苏缓慢,中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开始凸显,出现了产能过剩、油气和矿产资源依赖度过高等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1],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伟大创举,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趋势,深化改革开放大门,以非凡的智慧提出了开放、包容的区域国际经济合作框架,不仅为中国的经济转型注入了新的动力,更会为全球经济复苏指明了方向。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非常紧密,法律因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经济决定了法的发展和变化,法同时对经济也有着巨大的作用,如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2]等,从而为经济活动的发展与繁荣提供重要保障,“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典范,势必会引起和带动各国之间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沿线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会有一个新的发展和进步,当我们的视野超出国界时,就必须考虑和面对各国法律之间的发展和适用问题,即法律区域化甚至是法律全球化问题[3]。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超过60个,几乎横跨了整个欧亚大陆,沿线国家因各方面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法系,分别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大陆法系,部分沿线的东盟国家由于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其法律制度非常复杂,既具备大陆法系的属性,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特点,这就导致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法治发展水平大相庭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带一路”区域法制框架的形成和构建。

据数据统计显示,“一带一路”国家人口占全球比重的48%,但GDP却仅占全球比重的18%,这种人口与GDP比重极不匹配的情况也进一步说明了沿线国家的发展现状,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且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部分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各个国家法治程度不一,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遭受不同的法律风险,包含市场主体的准入法律风险、投资法律风险[5]和国际金融交易法律风险等,危及到了参与“一带一路”合作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些风险若未及时解决,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

二、其他区域经济体的法律问题借鉴

近几年来,区域经济合作一直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如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但这些区域经济共同体对法律制度和争端解决都有着不同的方式,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对贸易规则的安排都呈现法治化,这两个区域经济共同体的建立都对法律统一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盟(EU)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个缓慢的过程,欧盟从最初的关税联盟到最后的全方位联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即欧盟法律体系(以下简称欧盟法)。欧盟法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法制协调的成功案例,首先欧盟法在协调各成员国之间有其独特的方式,以使其能够达到法制统一、减少纠纷、促进欧盟发展的目的,如对欧盟法进行优先和直接适用,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可能对同一个事项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直接用判例来确立欧盟法优先适用的原则[6],虽然欧盟法与各成员国内的法律体系是两个独立的体系,但欧盟各成员国通过制定条约,来规定欧盟法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确认了欧盟法能直接适用的规则。其次,欧盟开始推动各成员之间相互承认和认可对方的法律制度。最后,欧盟开始以法案的形式确立各成员国合作、相互认可的方向性原则,并根据该原则逐步修改自己的国内法律,使得相互之间能够统一、衔接和协调,从而推动欧盟经济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世界上首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主要是靠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来解决各成员国之间产生的法律问题[7],北美自由贸易区解决不同的争端都有着对应的专门机构,但北美自由贸易区没有建立独特的争端解决方式,其主要靠各国之间的磋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所以没有建立超国家机构,对于成员国有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经济体来说,建立超国家机构需要大量的资源而显得并不划算,而且无法保持超国家机构建立后的执行方式和力度,取而代之的是相互认可对方的法律制度在本国的效力,这种有效的方式非常适合这种成员主体数量有限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其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弹性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当中通过不断的调整来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协调机制。

三、“一带一路”对法律统一运动的启示

“一带一路”肩负着中国经济新引擎的使命,更是遏制贸易单边主义、重塑国际经济秩序的先锋,必须高度重视“一带一路”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前制定相应规划,适当借鉴其他区域经济共同体在法律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两个区域经济共同体为解决贸易争端而产生的法律制度,都带有其自身明显的地域化特征,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应在本身地域基础上,结合各国发展的情况,走出一条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的区域性法律制度的探索之路。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加之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在相互贸易与投资时产生一定的争端[8],这就需要各国建立相应的制度去化解争端,以保证区域经济体的正常运转。各国在此基础上,应适当调整国内法律,以寻求区域经济体全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协调,这势必会进行相应的法律移植,从整体来看,就产生了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的法律统一运动[9],实现区域经济共同体内的规范、规则的相互对接,提升中国开展国际法律合作的能力,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扫清障碍。

四、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的拓宽和深化需要规范化和法治化,化解投资和贸易之间的法律风险,更需要沿线各国一起携手共同努力,“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不仅有益于沿线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更有益于促进各国之间文化和制度的交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将为法学界提供更多的借鉴和模板,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一带一路”的发展和深化不仅能为各国带来经济福利,破除贸易单边制,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更能加深各国之间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交流,为世界对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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