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发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2019-01-23 13:46钱沛瑶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19年3期
关键词:主导作用专利知识产权

钱沛瑶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一带一路”连通亚、欧、非三块大陆及附近海洋,囊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沿线国家类型多样,区域合作往往采取不同的标准,展现出不同的特点,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国际贸易的合理有序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1]但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渊源存在显著差别,甚至部分国家仍在使用宗教法,各国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制度上的差异性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一带一路”的可持续、稳定发展。[2]随着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里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使得创新资源互联互通,经济要素快速流动。

一、中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相对较低,这是因为“一带一路”大部分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发达国家极不完善,甚至缺失。其中,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最低,如乌兹别克斯坦、伊朗、土库曼斯坦等,其次是南亚国家,而东南亚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则更高。这种特点使得沿线国家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碰撞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如何主动积极协调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矛盾,克服障碍,推动各国在国际保护合作中实现价值和利益,是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挑战。

由于很多国家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的产品也受到了侵犯。[3]近年来,中国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如前文所说,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最低,中国产品在该地区受到了相对严重的侵犯,如“飞鸽”自行车的商标被印度尼西亚企业恶意抢注,“联想”电脑也遇到类似情况。中国企业不积极申请商标、专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有力的执法导致肆意侵权。

因此,不管是出于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发展,还是出于保护本国产品在他国市场的不被侵犯,都需要作为“一带一路”倡议者的中国担纲大国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将行之有效的规则输出他国,构建国际服务平台,推动他国进入相关公约等。

二、中国因发挥主导作用受益

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始终保持引领、包容和合作共赢的态度,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因此受益。2016年7月,中国在北京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会议通过《加强“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2017年5月,中国在北京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中国主动开展合作,推动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的大国形象受到沿线国家的认可。如在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可直接在柬埔寨办理登记生效手续。2018年3月,华为、同方威视、中兴通讯等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的20件专利在柬埔寨登记生效。类似的,还有2018年4月与老挝签署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合作可以让中国专利权人避免复杂的审查程序,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4月22日发布的数据,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7个国家被授予的专利数量为3299件,同比增长10.6%。此外,2018年,沿线49个国家在中国开展了专利授权和申请活动。授权和申请数分别为1.4877万件和2.2290万件,同比分别增长7.8%和4.9%。

以上数据表明,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惠及多方,沿线各国为维护本国的市场竞争力,被吸引至中国布局专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不止中国因发挥主导作用受益,沿线国家同样也得到了切实利益。

三、对于中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建议

(一)输出中国的知识产权规则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稳定的规则,规则的不一致只会带来交易的不可预见性和风险,如印度动辄对药品进行强制许可,这会极大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且极不合理。其次,国际上对形成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达成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东盟知识产权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等知识产权组织在各国发挥了积极作用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更易接受。最后,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经济建设,在高铁、航空航天、核能等自主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各国认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输出中国的知识产权规则是为了构建出合理的知识产权体系,在满足国际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对区域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实行有区别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如俄罗斯、新加坡等,中国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与其共建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如菲律宾、刚果等,中国不是一味灌输自己的规则,而应与之一起探讨商议出适合他国国情又吻合国际趋势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帮助他国培训相关人员

中国可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为他国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文献材料、专业设备、专业师资,甚至是远程教育等,帮助他国培训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4]通过频繁且有效的交流合作,为他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渗入中国基因,帮助知识产保护水平较弱的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在2015年4月,同济大学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对34个来自各国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进行了一周的专业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专利审查方面,部分国家相关机构过于臃肿或简易,相关人员业务不精,审查能力弱,审查效率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之一,应鼓励支持各国与中国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可以以优惠的条件吸引沿线国家委托中国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其部分专利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

(三)主动构建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调机制

如前文所述,中国已经多次开展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也与柬埔寨、老挝等国签订合作备忘录。除此之外,还应继续加强其他方式的国际对话,软性协调或者说随机性协调有其不确定性和弹性,硬性协调或者说制度性协调可以切实巩固商讨的结果。[5]实际上,国际多边规则的制定很多就是由双方的友好对话和协商转为多边协议,再继续达成多边协议。中国在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可以采取上述方式。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多年的国际对话中已经拥有了一定话语权,可以首先与“一带一路”范围内的重要国家在重点领域开展协商与对话,与其建立数个自由贸易区以达到示范作用,在自贸协定中逐步增加知识产权条款的数量,提高条款精细度,并逐步形成自贸协定的独立专章。[6]在自贸协定中加入一定知识产权合作条款,逐步形成由双边到多边再到区域性的共识,为将来缔结统一的广泛性知识产权条约打下基础。

(四)推动其他国家加入相关公约

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用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7]“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至今仍有相当数量尚未加入TRIPS协定,这样无疑增加了各国之间合作的困难,不利于其他国家的智力成果在上述国家获得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区域也会带来法律、政策不稳定的风险。中国应鼓励和帮助它们尽快融入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智力成果获得沿线国家的授权与保护,减少因相关公约的缺失而带来的风险。

(五)创建统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目前,尚不存在综合全面的国际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中国在这一方面可通过相当的人力、物力提前占据优势,以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搜集、整合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创建统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囊括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案例、专利、商标信息等,为各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检索、查询、展示等服务。[8]同时还需要鼓励和引导各国在自身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共享和交换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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